分享

老人去世 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神州国土 2023-04-28 发布于河北

□ 张曼

小程系程某的儿子,方某系程某的再婚妻子。2021年1月份,程某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方某却因与程某吵架,未在其生病期间照顾陪护。小程将父亲程某接至其租房处照料。小程称其为父亲雇用了专门护工进行全天候护理。程某于2021年10月份去世。其间,小程为程某治病及办理丧葬事宜,共计花费96906.08元,而方某未对程某尽任何义务,甚至未与程某再见面。程某去世后,其退休单位及有关机关核定其近亲属应当享受的抚恤待遇为包括丧葬费3000元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184743.6元。因小程和方某无法达成一致分配意见,导致款项无法领取并分割。小程诉至法院,主张其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应当在扣除其垫付的护工费、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96906.08元后,多分剩余的老人死亡抚恤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标的为抚恤待遇款184743.6元,该款项系程某去世后其近亲属应当享受的抚恤待遇,并非程某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应当为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共有人才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本案抚恤待遇款系由国家机关发放,该款项对外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方关于分割该款项应当承担相应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上述款项中包括丧葬费3000元,应当扣除归小程所有以补偿其支付的程某丧葬费用,原告方主张的其余丧葬费用系其作为程某子女应尽的义务,其可通过继承程某遗产等方式获得补偿,其要求在上述款项中扣除其余丧葬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小程主张的医疗费有证据支持的仅7108.08元,因被告同意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其余医疗费无正式票据,其主张扣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方未提交转账明细证实其确实支出了其主张的护工费,即使其支出了护工费,亦系其雇用护工代替自己履行赡养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可在继承程某遗产时据此主张多分,其要求在抚恤待遇款中扣除护工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可按近亲属共有处理。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给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且其给付的对象不再是死亡公民,因此也就不能成为其合法财产,故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死亡抚恤金作为近亲属共有财产,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该财产分配时不以是否承担了相应义务为前提,应当平均分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