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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特刊|别再弄错了,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有区别!

 万益说法 2023-04-29 发布于广西


案例一

2019年菜小神与大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职销售员。2022年菜小神生育一孩并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前3天,菜小神通过快递向大美公司邮寄了一份书面申请材料,向大美公司申请2个月哺乳假。大美公司未作回应。一个多月后,大美公司以菜小神长期旷工为由向菜小神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菜小神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诉请大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不予支持菜小神的诉请。菜小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的规定,菜小神向大美公司提出请2个月哺乳假的要求,在该申请未获大美公司答复批假的情况下,菜小神应在产假结束后立即返岗工作,但菜小神一直未返岗工作,也未曾向大美公司主张要求返岗工作,因此,菜小神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案例二

2018年菜小神入职某中心任药房员工。2019年菜小神生育一孩并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后,菜小神要求某中心给予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但某中心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哺乳困难的可以申请哺乳假,但应当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不额外安排员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为由,拒绝安排哺乳时间。3个月后,菜小神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中心向菜小神支付3个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对应的工资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经审理,仅支持了菜小神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菜小神和某中心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了菜小神请求判决某中心支付3个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对应的工资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某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员工未休1小时哺乳时间的须以工资方式进行补偿,故某中心主张不应支付菜小神哺乳时间对应工资补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2.某中心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公司不额外安排员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且未实际安排菜小坤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菜小神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某中心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观点

综合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哺乳假和哺乳时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哺乳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哺乳假(无需上班),哺乳假不超过十二个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80%发放。女职工能否获得哺乳假,需经女职工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批准同意,未经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自行休哺乳假的,将可能产生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诉请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存在无法获得支持的法律风险。

“哺乳时间”是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即女职工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需要女职工提出申请,也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安排女职工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的,女职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哺乳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ND
作者简介

思艳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法律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用工管理、劳动争议。

罗 集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实习律师。

钻研领域:劳动人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政府法律事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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