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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中兴:接手烂摊子,唐宪宗如何靠会用人,成就大唐最后盛世?

 茂林之家 2023-04-30 发布于湖南

唐宪宗即位,所面临的是一支贪污成风、冗员众多、素质不良、办事效率低下的官僚队伍。

依靠这样一支队伍,要改革朝政、平服藩镇、实现国家的中兴是有困难的。

元和初年,宪宗曾问宰臣:“当今政教,所施何者为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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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李吉甫回答:“为政所急,谅非一端”,但是“国以人为本,亲人之任,莫先牧宰”。

李吉甫认为,牧宰(即地方官员)镇守一方,如果委用得人,政化自宣,如果选用不当,那就会成为蠹民之害。

因此国家应以观察使、刺史、县令的任用作为大事。宪宗对此深表同意。

1、对地方官任命的重视

对于德宗的用人之弊,宪宗早有了解,即位以后,在地方官的任用方面,宪宗针对藩镇割据的特点,重点抓两方面:

第一,提高州县官的权力,加强州县官任免权限的管理,注意发挥州县官的作用。

宪宗在即位诏书中指出:

“理天下者,先修其国,国命之重,寄在方镇,方镇其理,实维列城,列城为政,系乎属县。”

为此,宪宗采纳李吉甫“使属郡刺史得自为政,则风化可成”的建议,注意加强州县长官的权力,使其摆脱方镇节度使的严厉控制,直接听命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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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宗规定,州县长官主要对中央负责,一般州刺史不得擅见本道节度使,同时宣布,废除年终本道节度使巡视检查州县的制度,防止节度使官员对州一级的苛敛。

州县长官的任用,注意直接从中央有关部门推荐,吏部要“精加考核,必使详实”,元和十二年(817年)四月,宪宗又规定,“自今以后,刺史如有利病可言,皆不限时节,任自上表闻奏,不须申报节度观察使”。

这样做的结果,加强了中央与州刺史的直接联系,削弱了方镇对州县的控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也便于吏治的改进。

元和十四年(819年)收复平卢以后,乌重胤于三月上言,更加明确地提出提高州县长官权力包括军事权力的问题。

他指出:

“臣以河朔能抗朝命者,其大略可见。盖刺史失其职,反使镇将领兵事。若刺史各得职分,又有镇兵,则节将(即节度使)虽有禄山、思明之奸,岂能据一州为叛哉!所以河朔六十年拒朝命者,只以夺刺史、县令之职,自作威福故也。”

乌重胤上表的同时,将自己横海军节度使所管辖的德、棣、景三州职权归于刺史,州兵亦令州刺史收管,受到宪宗诏令嘉许。

实际上,乌重胤的建议与元和初年李吉甫关于“使属郡刺史得自为政”的建议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目的都是在于削弱方镇对州县的控制权,而集州县权力于中央。

对于边远地区的州郡官员,宪宗也给予了一定重视。

自唐朝建立以来,朝廷即形成了以犯罪官员和杂流品外正吏出任边远州县长官的习惯做法。但是这仍不能解决边远州郡官员的短缺问题。

德宗贞元中期,岭南观察使李复曾上奏说,南方地区地土卑湿,与内陆不同,担任州府佐官的大多是杂流(九品官外正官为杂流),而且大半州府,刺史短缺,请求朝廷批准在当地判官中选拔有才干的官吏,令知州事,德宗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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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初年,宪宗为限制方镇节度使权力,禁止节度使、观察使自派判官兼任州县长官。

这一规定由于没有区分内陆与边远地区的差别,影响了边远地区官吏的来源。

元和四年(809年),岭南观察使杨于陵奏言,认为朝廷禁止诸道自差判官监领州务的规定,不适合边远州郡。

杨于陵认为岭南地区“州县调残,刺史阙员,动经数乡,至于上佐,悉是贬人。若遣知州,必致挠败”。

杨于陵建议应对岭南等边远地区实行特殊政策,允许当道“量才差择,以便荒隅”。

从杨于陵的奏言可以证实,宪宗确曾规定诸道节度、观察使不得以本道判官监任州县长官。这一规定确也得到了贯彻执行,以至于杨于陵要违反这一规定,必须奏请朝廷批准。

当然,在那些处于割据状态的藩镇中,宪宗的这一规定恐怕是难以得到完全执行的。这也许是乌重胤在元和十三年(818年)上书再次重新强调这个问题的原因。

宪宗批准了杨于陵的建议,岭南等边郡节度、观察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授刺史,以适应边地的特殊情况。

第二,加强对地方官员的考察与监督。

能不能保证对官僚队伍实行有效监督,是能不能保持良好的吏治的前提条件。

宪宗即位伊始,即派出度支及盐铁转运副使、户部侍郎兼御史大夫潘孟阳代表朝廷巡察宣慰江淮,检查地方官租赋的征收及为政是否清廉。

当然,由于潘孟阳本身不廉洁,未能完成宪宗成命。

元和四年(809年),宪宗派左司郎中郑敬宣慰江、淮、二浙、荆、湖、襄、鄂等道,督察吏治,赈恤百姓。此后宪宗亦多次派出专使检查地方官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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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七年(812年)闰七月,宪宗敕令指出:

近年多次颁发制敕,由御史、郎官访察地方治状。凡诸道违法征科、刑政宽滥,皆一一奏闻。虽有此敕,有关官员有的未能尽职。今后凡出使郎官、御史,所历州县,其官员治状,闾里疾苦,水旱灾伤,必须一一奏闻,郎官由左右丞申核,访察归来五日内必须将访察的情况报告中书门下,如有奏报不实,必议惩责。

为选择好地方官,元和三年(808年),宪宗发布敕书,规定推举县令,必须直言其事,不得在考课时“妄有文饰”,吏部检勘官员,不能只是“略堪资历,不究人材”,必须对有关官员的实绩精加考审,必使翔实。

为防止在用人及考课上的舞弊行为,宪宗规定观察使、刺史荐举之人,不能担任本州府县令。被荐举官员到任后犯罪,荐举者要追究连带责任,予以贬罚。

元和四年(809年)、六年(811年),宪宗又一再下诏令,强调加强对县令等官员的考察。

元和十一年(816年)九月,宪宗批准中书省奏呈,强调考课县令,务必从实。

如果朝廷发现检勘无据,铨不称职,甚至有犯罪行为,“量轻重坐其举主,轻则削夺,重则贬责”。

宪宗一再发诏令强调官员的考课务必从实,一方面反映了在元和年间(806—820年),官员的铨选及考课上存在着“比来铨覆,多务因循”的弊病;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宪宗对官员素质问题的高度重视及整顿好吏治的决心。

2、唐宪宗的“宰相们”

搞好地方的吏治固然重要,但中央高级官员特别是宰相的选用,尤其关系到中央决策的正确与否及朝政的兴败,因而受到宪宗的特别重视。

宪宗在位15年,先后任用过29位宰相:

即贾耽、韦执谊、杜佑、杜黄裳、袁滋、郑余庆、于頔、郑絪、武元衡、李吉甫、韩宏、裴垍、李藩、权德舆、李绛、张宏靖、韦贯之、裴度、李逢吉、王涯、崔群、李鄘、李夷简、皇甫镈、程异、令狐楚、萧俛、段文昌、崔植。

29人中,即位初年因袭父祖使用的过渡宰相有贾耽、韦执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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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耽旋即去世,韦执谊不久即因系“二王”集团成员被罢免。另外,郑絪、袁滋、杜黄裳、郑余庆等人,主要是因为拥立之功而被任命为相(其中杜黄裳也确有才能)。

随着政权的稳定,元和初年以后,宪宗任相多以才德命之。

其中李绛、裴垍、李吉甫、武元衡、裴度、崔群等堪称一代名相。

宋人孙甫认为,“相者之贤,非天子之明不能任”,“宪宗之明,能任贤相”。

这是宪宗得以成就中兴大业的主要原因。

宪宗命相得人,首先是因为他对命相问题的重要性高度重视。

宪宗不止一次在诏令中指出:

“朝廷者,天下之祯干,宰辅者,王化之根源。”“佐予成功,实赖良弼。”

其次,在一般情况下,宪宗命相能出于公心,任人唯贤。既重德又重才,注意听取多方意见。不仅自己注意发现人才,而且特别重视宰相的引荐,如裴垍为相“举贤任能,启沃帝心,弼谐王道。如崔群、裴度、韦贯之辈,咸登将相,皆垍之荐达”,“其余量材赋职,皆叶人望,选任之精,前后莫及”,许多人都认为裴垍为相,才与时会,朝无倖人。

再次,宪宗在元和初、中期,比较好地处理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放手发挥宰相的作用,使宰相们各尽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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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国枢机,尽归之于宰相。于是中外咸理,纪律再张。”

3、精兵简政

在精选中央、地方官吏的同时,宪宗注意精兵简政,裁汰冗员,提高官僚队伍的办事效率。

元和六年(811年)六月,李吉甫奏称,官省则事省,事省则人清。

官烦则事烦,事烦则人浊,清浊之由,在官之烦省。

从秦朝至隋朝,十三代中所设官吏,从没有哪个朝代像唐朝这样数量众多,天宝以后,“置吏不精,流品庞杂,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税,故生人日困,冗食日滋”。

李吉甫具体算了一笔账:

中原宿兵,可以计算的有八十余万,其余为商贾、僧、道等不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十分之五六。

天下是以三分劳筋苦骨之人奉养七分坐待衣食之众。

现在朝廷需要税钱给俸的内外官员不下万人,天下三百个州,一千四百多个县。

或以一县之地而为州,一乡之民而为县,区划混乱,机构重叠。既不利于吏治,又加重了朝廷的负担。李吉甫建议宪宗诏敕有关部门,详细制定州县的废置规划,州县可并者并之,吏员可省者省之,入仕的途径可减者减之,这样,利广而易求,官少而易治。

针对俸禄的混乱情况,李吉甫又指出,国家旧有的规章,按品级制定俸禄等级,官一品月俸钱三十贯,职田禄米不过千石。

然而自兵兴以来,朝廷增加了许多使额,厚给俸钱。大历中期,权臣月俸多达九千贯,州无大小,刺史皆千贯。常衮任宰相时才开始有限约。李泌又根据情况随时随事增加。

虽然设立之时说是临时性的,但事后却根本削减不下来。

还有的官职,名存而职废,有的则是员额已去,俸禄犹存,闲忙不均、俸禄厚薄不一。李吉甫主张宪宗敕令有关部门详细考定俸料、杂给情况,定出合理的数量奏闻。

李吉甫所提出的官多俸乱的问题,自贞元年间(785—805年)以来,的确十分严重。

仅李泌任相时增加的百官及京畿内官员的月俸,增置的手力资课岁给钱数量就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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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左、右卫上将军以下官有六种杂给:

(一)粮米;(二)盐;(三)私马;(四)手力;(五)随身;(六)春冬服装。

私马官府要供给刍豆,手力要付资钱,随身要供给粮米、盐,春冬服有布、绢、絁、紬。射生、神策大将军还要增发鞋。

不仅中央如此,地方州县的官员也有手力、杂给钱等。

元和初年以来,这种官多俸乱的情况依然存在。

李吉甫的建议,受到宪宗的高度重视。

宪宗立即命令给事中段平仲、中书舍人韦贯之、兵部侍郎许孟容、户部侍郎李绛共同组成一个班子,审定天下官员、俸料数目。

经过申核,去除重叠机构,沙汰多余人员,共并省内外官808人、诸司流外官1769人;使官僚队伍的庞大臃肿情况大为改善。

同年十月,宪宗又发布诏令,进一步精简冗散机构,减少财政开支。

宪宗在诏令中强调官职之设,应讲求实效。

指出陕路转运漕引之事,已归中都(唐蒲州,今山西永济西)统领,可是京兆尹却仍旧挂名受俸。诸道已设立都团练使,而许多地方仍别置军额,增加官吏俸禄开支。因此宪宗诏令河南水陆运等七处使额一律取消,所省俸禄,折作本道百姓缺交的两税。

在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减少俸禄开支的同时;宪宗还特别强调各级政府部门要讲求办事效率。

还在元和四年(809年)九月,针对刑部和大理寺审理判决案犯过于迟缓的情况,宪宗下诏敕给予严厉批评,并提高到“助长奸倖”的高度来认识。

4、执法公正

元和四年(809年)九月,在京师长安曾发生了一件震惊朝野的案件。

左神策军吏李昱借他人钱八百缗,满期三年仍拒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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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赴京兆尹控诉。两年前曾担任刑部侍郎主持制定《元和格敕》、现为京兆尹的许孟容受理此案。

他下令将左神策军吏李昱械捕入狱,限其在规定日期内偿还借钱,否则将依照法律处以极刑。

许孟容此举,使神策军军将们大吃一惊。

自泾师之变以后,神策军因功日益骄横,不要说府县官员从来不敢得罪他们,即使宰相,对神策军将往往亦惧之三分。特别是由于统领神策军的首领都是皇帝的心腹宦官,此前还没有什么人敢在他们头上动土。

许孟容逮捕神策军吏,无异于捅了马蜂窝。

当天,号称四贵之一的神策军中尉即向宪宗告状,称许孟容擅自拘捕神策军吏,目无君上。

宪宗闻讯大怒,立即派中使奉旨令许孟容放人,许孟容刚正不惧,坚持以法绳之。

宪宗再派中使,称押李昱归神策军治罪,许孟容仍不奉诏,并且向宪宗进奏说:

臣诚知不奉诏当诛,然而臣的职责是为陛下治京师,应当为陛下弹抑豪强。李昱如不尽数还钱,臣绝不释人。

同时许孟容亦向宪宗说明本案详细情况。

宪宗对许孟容坚持按法律办事的精神深表赞许,同意按照许孟容的意见处理。李昱被迫如数还清借款才得以释免。

此案以后,京师的豪右见神策军尚且不能胡作非为,因而纷纷屏息敛迹,京师治状大为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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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昱案的审理过程中,宪宗最初曾表现出对神策军将吏的偏袒,这在神策军乃帝室心腹武装的情况下并不奇怪。

由于许孟容坚信宪宗一定会支持自己依法办事,因而敢于一再抗旨。宪宗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听取许孟容的陈奏后,果然对许孟容表示支持,这说明宪宗的执法意识还是比较明确的。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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