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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这些化肥生产和销售单位需要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了

 昵称37581541 2023-04-30 发布于江苏

  2023年5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规定重要工业产品必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岗位。化肥(3种复肥产品和4种磷肥产品)因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其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属于此次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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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销售单位,在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化肥属于国务院公布的现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中10类产品中的一类,涉及复肥(3个产品单元)和磷肥(4个产品单元)两个实施细则。

  根据《规定》要求,这7种化肥产品的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均需要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岗位,需要结合本企业质量安全特点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记录。

  按照《规定》,未按要求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醒,这7种化肥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尽快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落实《规定》的具体安排,以免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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