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间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的约定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国华公司、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协股15%,启迪公司占股55%,共同设立科美投资公司,公司注册资金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筹集投入。后国华公司与其他股东发生争议,遂以科美投资公司的全部资金均为其投入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享有科美投资公司100%股权。 这个问题问的好议约定:国华公司占股30%,豫信公司占。有这样一个著名的案例,国华公司和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三公司协议约定,由国华公司百分之百出资,但是他只占30%的股份。启迪公司不出资占55%的股份共同设立了科美投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和投资6,000万,全部由国华公司承担次、并且实际投入。后来国华公司认为自己亏了,于是发生争议,那么将其他两家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自己应该按出资额享有百分之百的股权。 那么法院会支持国华公司的请求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后最高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投入额和占股比例有强制性规定。既然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那这种约定并不影响公司对资本的担保也就是说注册资本,对外担保的基本功能实现,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种约定应该是合法有效的。 何况在公司章程里面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依约履行。所以最后最高院驳回了国华公司的全部诉求,为这种协议是合法的有效的。法律很复杂,牛律来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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