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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保护之:收到仲裁后15日提起诉讼的如何计算起止日期?

 趙荣先律师 2023-05-01 发布于上海

赵荣先律师


网友咨询:我在4月23日收到的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落款日期是4月22日,裁决书最后载明,不服仲裁裁决的,需要在十五天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应该怎么计算起诉的截止时间呢?

律师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具体到本案例:十五天的起诉期间,是从签收法院的仲裁裁决书之日的次日作为第一天起算,即如果是在4月23日收到的仲裁裁决书,期间从4月24日起算,在5月7日(含)之前起诉即可。

如果在这十五天期间,存在法定休假日的情况,完全包括法定休假日的,十五天的期间不会扣除法定休假日的天数。

如果恰好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休假日,那么便以休假日之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比如本年度五一假日的最后一天是5月3日,如果你的仲裁期间原本是到5月3日届满的,那就要顺延一天在5月4日提起诉讼的就不算过期。

3、不受15日限制的情形:

(一)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超过仲裁审理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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