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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零工经济税收风险监管探析

 雨送黄昏xzj 2023-05-03 发布于四川
作者:霍燕锋
单位:深圳高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平台经济的发展趋势

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新经济系统,是基于数字平台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平台作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和企业组织架构应运而生,引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和重大转型,凭借其强大的网络效应跨界渗透至国民经济众多领域,建立起辐射多产业、多地域、多链条的大型“生态系统”。

平台经济的快速崛起是近年来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态势,《2021-2027年中国经济行业市场竞争力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保持快速发展态势。截至2020年底,中国价值10亿美元以上数字平台的数量197个,较上年增加23个,同比增长13.22%;价值10亿美元以上数字平台的市场价值35043亿美元,较上年增加12627亿美元,同比增长56.33%。。按人社部等部门公布的数据,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人左右,其中,很大一部分选择依托互联网的新就业形态。平台经济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和经济发展新动能,在我国,发展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已连续多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既充分肯定了平台经济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于发展平台经济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平台经济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加速演进,有助于贯通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也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是好的、作用是积极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平台企业发展不规范、存在风险,平台经济发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监管体制不适应的问题也较为突出。平台具有突出的跨领域、跨行业特征,以属地化、行业分割和科层管理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监管体系越来越难以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

平台经济的发展促进灵活就业及零工经济发展

(一)萌芽期:威客模式出现,开启新型用工关系

威客模式是指人的知识,智慧,经验,技能通过互联网转换成实际收益的互联网模式,主要应用包括解决科学,技术,工作,生活,学习等领域的问题。威客模式体现了互联网按劳取酬和以人为中心的新理念。

2003年的google answer即为威客模式,通过承接问题的形式将知识、技能分享进而获取一定报酬。2006年采用“威客模式”的威客中国网正式上线,通过业务方发包需求方接包的形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即为威客模式,这是一种1对1或者1对n的新型社会化生产模式。威客模式的出现,意味着平台经济用工关系变革的开始。

(二)发展期:共享平台经济迅猛发展下新型就业形态税收征管问题

2011-2014平台初步发展,这一年国内涌现了大量的共享平台企业,即时物流行业包括饿了么、美团等;出行行业有滴滴、快的以及易到用车;直播行业斗鱼和虎牙相继诞生。这一时期平台企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了一个新的难题——关于平台企业上用工关系与相应涉税征管界定问题。2014-2018平台进入爆发期,平台竞争加剧,以战争开始以合并结束,滴滴与快的、美团与点评纷纷合并;短视频与知识付费兴起,即时物流出现,传统运输模式被打破。

共享经济平台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大量新就业形态,新就业形态中的灵活就业、共享用工、自由就业等方式,与传统劳动用工方式不同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容量大、进出门槛低、灵活性和兼职性强等特性,形成“蓄水池”与“缓冲器”,在劳动力市场中与标准化就业相互补充。在新型灵活就业模式下,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平台之间、灵活用工平台与工作人员之间均为合作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制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约束。新型就业形态下人企关系的用工关系界定、税收征管成为一项挑战。

(三)监管期,平台经济受到监管,灵活就业应得到保障

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灵活就业的蓬勃发展,也构成了灵活就业主要渠道,中国劳动和社会科学保障研究院研究表明78%的灵活就业群体是依托互联网共享平台参与新就业形态。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由于其技术优势和模式可复制性得以快速发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监管政策也在逐步出台,2019年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出现标志着平台经济正式进入科学监管期,朝着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税办发〔2020〕50号)和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湘税发[2021]32号)的文件,进一步优化灵活用工互联网平台经济税收服务和管理给予了明确意见,尤其是在营业范围、信息化系统、内部风控等方面的监管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就业需求调查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灵活就业作为一种新型就业形态,相关法律法规须更加明确和规范,同时灵活就业人群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亟需相关政策出台。

零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

零工经济的发展是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组织关系升级和变革,在学术界早就开始被研究讨论,由WebofScience核心合集数据库(1900-2020)中用工形态相关文献梳理来看,国外学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已有相关学者开始探究组织变革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了用工方式的变革。为增强竞争优势,西方国家企业的劳动关系与用工制度处在深刻的变革之中,加之过去30年全球化发展持续加速,出现了大量的“非全职、非全时、非典型”的灵活用工现象。到20世纪90年代出现人力资源外包、外聘人员、非正式员工、劳务派遣、无边界工作(无边界职业)等相关研究,我国官方首次使用灵活就业的提法是在2001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在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中提出了要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

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发布了《我国灵活多样就业形式问题研究报告》,对灵活就业做了如下界定: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2004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指出:“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增加就业途径。中国政府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积极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和就业基地,为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政府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政策,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建立制度,促进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该表述可见,我国政府对灵活就业给予高度评价并认为这是一种促进就业的重要形式。

2014年以后诸如零工经济等相关研究逐渐兴起,伴随个体价值崛起和雇员社会逐渐消失,尤其近年来数智化、“数字新基建”等新时代下的灵活用工模式已成为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主流用工形态,灵活用工更是成为学界热点议题。

2016年3月,中共中央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六十二章“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中明确提出“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再次对灵活就业加以强调,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2019年8月《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思想,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

2020年7月《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刺激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保费缴纳、薪酬等政策制度,取消对灵活用工的不合理限制。

2021年4月,OECD公布了《共享与零工经济的增长对增值税政策设计和征管的影响报告》,帮助税务机关进行有效征税。这份报告针对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关键特征及主要商业模式提出整体发展框架,并提出一系列措施以有效应对共享和零工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特别提到简化合规流程、收集和使用数据及委托代征的方法。此外,该报告还提供了数字平台加强共享和零工经济的增值税合规性指导。
 
平台经济、零工经济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

(一)业务真实性风险

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撮合企业采购灵活就业群体服务,平台只是中间媒介,并没有全部参与双方的交易。依据税收征管的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真实性鉴证风险。业务真实性交易鉴证需要鉴证交易双方身份信息、鉴证交易内容、鉴证交易资金、鉴证交易票据情况。目前业务真实性风险包括以下:

1.用工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存在真实灵活雇佣关系,但是虚列双方交易的数量金额;
2.用工企业与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的业务未取得各项监管部门的准入认可;
3.用工企业与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的员工虚构服务关系,将固定用工关系转换为灵活雇佣关系;
4.用工企业与董监高虚构服务关系,将董监高转换为灵活就业的服务费;
5.用工企业与股东虚构服务关系,将应当支付给股东的分红转换为灵活就业服务费;

(二)委托代征操作风险

灵活用工服务平台企业应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应零星分散的灵活就业群体代征其相应税款,在代征征期内按照规定准确填报“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已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代征税款情况。

灵活用工服务平台企业应自主开发平台系统并将运行情况共享给税局,确保能够按照税收监管要求,通过平台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专用数据查询用户权限查询、导出各类涉税信息数据。同时,税务机关应监控平台企业的灵活用工互联网信息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监控是否存在查询导出的涉税信息数据与纳税申报信息数据差异较大的情况。

税收征管实践

新时代下,税务监管已经转向数据管税、信息管税时代,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下税收监管应共享、共治,真正将平台经济业务风险、经营风险、税务风险通过现代风控技术和手段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

税务监管机构应联合平台进行数据共享、税务共治,始终将税务风控放在第一要位,用行业领先的数据加密技术、安全算法以及金融级身份认证,让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更加安全,让交易双方的信任更加简单。

针对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新时代税收监管情况,税务监管机构应立足现实、放眼长远、开拓创新、结合各自实际,联合新经济平台构建两个重要税收监管体系,两体系指的是企业端内部防控体系和税局端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常态化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逐步打造数字经济行业管理标准和风险防控标准,通过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规范化样板建设,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壮大,税企双方需秉持开放而谨慎的态度,审视平台经济业务风险,联合实施风险防控,切实解决平台业务真实性的问题,防范虚假业务带来的行政执法风险,以及企业涉税风险和社会风险,实现平台经济长远发展。为此,税企双方应充分认识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达成有力共识,共同建设企业端内部控制体系和税局端税收风险体系。

建议

(一)加快立法完善规则

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管匹配互联网时代的特征,传统监管不再适应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充分发挥互联网多元化、开放的特点与监管相结合的创新监管和法律,比如针对灵活用工关系的界定、新型用工关系下应税项目明确、税收征管规定,新型用工形态下灵活就业群体获取收入应明确为经营项目所得,其具备“自备生产资料、自负经营盈亏、自担经营成本”的特点,灵活就业业务场景至少包括:知识分享、自媒体、市场推广、网络营销、在线音频视频、网约车、外卖快递、在线文学、家政、教育培训、活动策划、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房地产经纪、网络课程等招募自由职业者和推介服务。

(二)建立健全灵活用工者的保障

灵活用工因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因此建立专门的保障制度尤为关键,雇佣工作制的保障以社保和劳动法保护权益,灵活用工也应该有配套的保障体系。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险以农村社保为主,商业保险辅助,出行频次频繁的出行和即时物流等行业联合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中分期扣款模式为网约车司机、骑手等提供保障,成为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型。

(三)加强风险管控

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风险管控,应制定相应的平台风控管理标准,要求互联网平台将相应平台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信息、资金信息、发票信息、合同信息、身份信息等与税务监管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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