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3 每日一税】 注意:只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30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5月01日,有同学咨询: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能否在以后年度扣除?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2023年4月,M公司发现2020年发生的存货盘亏损失98万元,会计已做损失处理,没有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存货盘亏损失98万元能否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 【解析】一般地,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只能在损失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损失发生年度,是指资产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或者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提醒: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将存货盘亏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并对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M公司2023年4月发现2020年发生的存货盘亏损失98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5年,可以追补至2020年度税前扣除,2020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依法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2023年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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