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十六 计算的总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平时每个季度允许调整吗? 答复: 一般不得随意调整了。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特殊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问题十七 外地的分公司,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如何填报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答复: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问题十八 分公司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也是按照收入、成本费用、实际利润计算填报吗?分公司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答复: 不是的,对于分支机构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收入、成本费用无需申报,只需要填报总机构分摊给分支机构的税额。 部分企业在季度申报时总机构和分机构没有汇总的情况,总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分支机构填写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议纠正。 季度申报时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无需报送财务报表;只需填写分税的金额就可以。 问题十九 我单位为就地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答复: 您单位为二级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因此,对二级分支机构,电子税务局不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模块。 问题二十 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有业务往来并且互相开具发票,会计上需要正常做销售收入吗?企业所得税上是不是也要正常做销售收入? 答复: 在增值税上,由于互相开票了,因此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即: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会计上不能确认为收入。总分公司作为统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因此不能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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