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核算口径: 政策依据:财企〔2007〕19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政策依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3、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研发费用上述三个归集口径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政策口径最小。可加计范围针对企业核心研发投入,主要包括研发直接投入和相关性较高的费用,对其他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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