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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释者说:书名号中间用顿号,不是低级错误

 夏日windy 2023-05-04 发布于浙江

(一)你有没有类似阅读遭遇

作为一名语文老师,我对标点符号非常敏感。

国家标准的《标点符号用法》和任何版本语文教材,都有类似强硬阐述:

书名号或者引号中间,不能用顿号。

因此,书名号或者引号中间的顿号,成为语文试卷“标点符号”考查的重要失分项。

所以,我这样认为:

《标点符号用法》+语文教科书+语文试卷=公理。

因此,每当在阅读过程中看到书名号或者引号中间的顿号,会觉得特别扎眼。

这种敏感,对我的阅读产生了视网膜效应。

我惊奇地发现,许多权威刊物,在并列的书名号或者引号中间都运用了顿号。

比如非常严肃的《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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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询问了很多人。有语文专家,有资深报刊编辑……

他们给我的答复,口径非常统一:

这些刊物在标点符号上,犯了低级错误。

这种回答,我并不认可。

如此高端、大气、上档次、严肃、端正的官方文本,不可能犯这样低级的错误,一定是有什么原因。

近来读《民法典》,有同样的发现: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你看,第1259条的引号中间用了顿号;第1260条的书名号中间用了顿号。

说他们犯了低级错误,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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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的解释:这不是低级错误

果然,我听到了解释。

解释者是周光权,看他的身份:

①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② 博士生导师

③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他斩钉截铁地说:

不要认为立法者会犯一些低级错误,不会的。

以下文字,引自周光权先生的发言文稿:

不要认为立法上没有做反应就是不关注某一个问题,也不要认为立法者会犯一些低级错误,不会的。

比如,我刚刚看到一条提问,说民法典最后两条,1259条和1260条里的标点符号是不是用错了。

1259条里,对一些词汇,是用顿号来进行并列的,如“以上”、“以下”、“以内”。

1260条里,对并列列举的法律名称,也是用顿号分隔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提问者的疑问在于,这里用顿号似乎不符合2011年版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不应该用。民法典颁布后,其实很多人都受到这个影响,直到昨天晚上,还有一个法官发微信,问我那个地方是不是立法的漏洞?今天下午也有一个广东的记者,问我说周老师,那个标点符号是不是写错了。

我解释一下,几个书名号并列,中间加顿号,或者几个引号并列中间加顿号,是有依据的。

第一,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立法技术规范,这个立法技术规范里面就讲这些并列的事项可以加顿号。

这个标点用法,两个规定说得就不一致了。有人说,2011年版国家标准的《标点符号用法》更权威。

但是不好说,因为国家标准的《标点符号用法》是一个推荐性的标准,不是强制性的标准。

第二,我建议大家去看看中共中央的一些文件,或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及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他们发的一些正式文件,他们的文件里有时候一讨论就是十个意见,这十个意见之间,这些官方文本都是加了顿号的。

所以我要讲的是,我们标点符号的用法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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