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期问题 ![]() ![]() ![]() 海法一粟 Legal science 一、案情概要 ![]() ![]() 二、裁判结果 ![]() ![]() 法院认为:承运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时可以签发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可以在批注的范围内对收货人免除责任。若承运人仍然签发清洁提单,表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对于清洁提单,承运人须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单对于托运人而言,具有初步证据效力,证明所托运的货物与提单的记载相符。但是,承运人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以对抗托运人。然而,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而言,提单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承运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予承认。 ![]() 经验和启示 ![]() 一、对于清洁提单,承运人应按提单记载交付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在装船前或装船时已经发生,也不能免除承运人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知道装船货物与提单记载不一致而不作批注,有违诚信原则,不能限制其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 ![]() 案例索引 ![]() 广州海事法院(1996)广海法商字第57号。 END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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