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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有证据证明收货时货物存在瑕疵就可以免责吗?

 昵称68406711 2023-05-05 发布于江苏


       明知货物有瑕疵而签发清洁提单,能否主张责任限制

本期问题



海法一粟

Legal science



一、案情概要



       物资公司委托海运公司出运一批白糖。在装货港装货时,货物及发生破损和短少。海运公司对此提出抗议并发出书面声明。但是在装货人一再承诺船舶在卸货港无须对货物的任何情况负责的情况下,海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在卸货港卸货时,收货人理货发现货损。海运公司在理货单上签字。保险公司赔偿收货人损失后要求海运公司赔偿,可以吗?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承运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时可以签发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可以在批注的范围内对收货人免除责任。若承运人仍然签发清洁提单,表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对于清洁提单,承运人须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单对于托运人而言,具有初步证据效力,证明所托运的货物与提单的记载相符。但是,承运人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以对抗托运人。然而,对于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而言,提单具有最终证据效力,承运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予承认。


经验和启示

一、对于清洁提单,承运人应按提单记载交付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在装船前或装船时已经发生,也不能免除承运人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知道装船货物与提单记载不一致而不作批注,有违诚信原则,不能限制其对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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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广州海事法院(1996)广海法商字第57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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