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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自由与作为可行能力之自由(以自由看待发展)书评

 微明坊 2023-05-05 发布于江苏

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提出一种特别的发展观,即: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和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因而对自由这一内涵丰富且饱受争议的概念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解:“(自由)应该是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

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提出一种特别的发展观,即: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和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因而对自由这一内涵丰富且饱受争议的概念提供了一种新的理解:“(自由)应该是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1]森提出的发展观是否能为发展提供更好的路径和范式指导的问题属于经济规范研究,本文偏重考察森提出的“自由(尤其是实质自由)是一种可行能力”这一观点。鉴于自由概念的争议由来已久,笔者先扼要地梳理一下背景,再阐述森的“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之自由”这两个重要的概念并对其提供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自由(Freedom or Liberty)概念

谈及自由概念,最为著名的当是伯林在1958年发表的《两种自由概念》中对自由进行的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常常为自由主义者所青睐——指的是约束(interference)的阙如,它指明“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所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积极自由则是控制的在场,它回答了“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2]

在伯林看来,强制和“不能”是有区别的,只有主观上地、人为地干涉才会导致不自由。“只有当你被人为地阻止达到某个目的的时候才能说是不自由,而纯粹的没有能力达到某个目的不能称为不自由。”[3]消极自由确定了“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脆弱的、偶然的,而且在实际当中是冲突的。[4]

伯林对积极自由的阐释基于人性二元论的假设。人有理性的一部分,这是“理想的”“自律的”自我,这种“高级的自我”应当支配“经验的”“他律”的非理性的冲动和无法控制的欲望。伯林将这样一种人性二元论推演至极致,认为某些群体会将整体的意志视为高级的自我,所以“当我们强迫人们采取理性的行动时事实上是在解放他们、让他们获得自由”,从而为极权控制提供了理由。这是较强版本的积极自由。[5]

此处需要区分的是自由和自由权。自由是一种客观的,自由(尤其是消极自由)一旦被剥夺就没有自由;而自由权则带有道德意味,自由权受到侵犯仍可以宣称自己是有自由(权)的,只是一时被侵犯,导致某些自由权无法得到践行。

在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中,对于自由的关注,与试图限制统治者权力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平等派(levellers)及约翰·洛克、阿尔杰农·西德尼等人的著作,无一例外将自由与对统治者专断权力的限制联系在一起,并将政府的观念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之上。本杰明·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中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自由观念,而较现代的自由观念则是对个人生活的约束与干涉之阙如。[6]

社群主义者对于自由概念的理解,则是积极自由的极端形式,社群主义者将一个人的自由视为其“高级自我”的实现,而这种高级自我的的性质是由社群决定的。在其最极端的形式中,社群成为实质性的自我(relevant self),并且以“自由”的名义迫使个人就范。[7]

共和主义者所关心的是要复兴在古代世界以及文艺复兴时期盛行的自由观。[8]即,一个公民倘若是共同体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者,那么他就是自由的。菲利普·佩蒂特试图从伯林所区分的两种自由概念中找到一个居间位置,因为在他看来“控制和干涉并不是一回事”,存在有无支配的干涉和无干涉的支配,从而提出无支配自由,并将之视为共和主义所珍视的自由[9]。然而他的尝试是不够成功的,正如前面对自由和自由权所做出的区分,无支配的干涉破坏的是消极自由,无干涉的支配破坏的是自由权,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无支配自由实则是自由权的另一种说法。

自由平等主义坚持的是一种将自由视为能力的温和的积极自由观,这种思考通常在所谓“罗尔斯”范式下发生的,是一种较弱版本的积极自由,一个人自由地采取行动依靠的理性应当是“自发的”,由本人自动生发的。将自由视为能力之观念的还有菲利普·范帕里斯,“真正的”自由别于“纯粹形式上”的自由。[10]

二、实质自由

阿马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提出了两种自由,一种是工具性自由,一种是建构性自由。首先考察工具性自由。工具性自由,其实是自由的工具性作用,森着重考察地五种工具性自由中,政治自由和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都是具体的一项项的自由权利,而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更像是为自由提供的保障,正如他自己所言“工具性自由能直接为扩展人们的可行能力”[11],即,为扩展自由做的一些社会安排,

次者是建构性自由。“建构性作用是关于实质自由对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性。”“就建构性而言,发展旨在扩展上面提到的以及其它的的基本自由。”由此可见,建构性自由即所谓的实质自由。实质自由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12]

若是不能理解森在提出实质自由前对于自由进行的过程层面机会层面的区分,以及其对于自由至上主义和后果主义(比如说,功利主义)的批评,恐怕就容易将森所指出的实质自由仅仅理解为一项项的自由权利。

森首先对自由进行的过程层面和机会层面的区分。自由观涉及确保行动和决策自由的过程,以及人们在给定的个人与社会境况下所享有的机会。这样来看,不自由既可以通过不恰当的过程(诸如侵犯选举权)——正是自由至上主义者有时所做的——产生,又可以通过缺乏适当的使人们能够达到他们所希望起码达到的最低状况的机会(比如医疗等服务设施的缺乏)——正是后果主义者有时所做的——产生。[13]

森所提出的实质自由聚焦于人们有理由享受的确确实实存在的自由,因而更多考察的是机会层面。但是与后果主义不同的是,森区分了最终成果和综合成果。最终成果只看最后的结果,综合成果注意导致成果的过程,森认为实质自由至少包含综合成果这一部分。在这一意义上,一个人享有自由,不仅在免于过早死亡等事情上得到必要的机会保障(这是最终结果),而且这种机会也经过自由选择的(这是综合成果)。[14]

因而,实质自由不是条列的自由权利,而是一种较为温和的积极自由观,只是在森处理中附带有多种的自由权利。

三、可行能力(capability)之自由

森其实对于实质自由和可行能力的区分是微乎其微的,基本上是将二者划作等号。但笔者以为,在森对可行能力做出的阐释中有几个概念需要进一步的阐释,在这种阐释当中,很难看出森所定义的可行能力是清晰明辨的,且与前面的实质自由的含义有出入。

森对可行能力的定义为:“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性的功能性活动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

何谓“功能性活动”?森认为“'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很明显源自亚里士多德——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15]这很难不让人想到古典时代的“目的”(telos),功能性活动指的是人把人之为人的功能都充分发挥好,从而达到一种人的自然本性所规定的人应该达到的目的或状态的过程。如果森在使用“功能性活动”一词是基于此番考量,那么一个人的可行能力即是一系列的做好的事情的组合,那么在此意义上,一个做好事的人是一个自由的人,而一个做坏事的、违背了内心“目的”的人则是不自由的。阻止一个人做好事使得其不自由,反之,阻止一个人做坏事使得其自由。显然,在此意义上,不仅严格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理性部分统御非理性部分——得以显现,而且由于完美状况基本上是难以达到的——也即意味着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是不可能实现的——则一个人的自由遭受剥夺了?

森未曾明确对这一语词提供阐释,但依据其举的一些例子以及前述的实质自由,功能性活动更多指向一些基本生存必要的、必然的活动。“可行能力集……关于一个人有实质自由去做的事。”“(达到目标)要考虑的不仅是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物品,而且还应包括有关的个人特征,它们将决定从基本物品到个人实现其目标的保持原样的转化。”[16]可见,一个人的能力禀赋、所拥有的物质财富将决定他的功能性活动。

“一组可选的事物的真实价值在于可以对它们做出的最优使用,以及——给定最大化行动和不存在不确定性的条件——对它们做出的实际使用,因此,一个机会的使用价值,衍生地来自它的一个成员。”[17]由此可见,森认为根据一个人所选定的功能性活动可以确定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此外,森给出了三条充分的理由:人们很少从策略出发隐瞒功能性活动;可行能力受到诸多客观因素影响;人们倾向于使自身功能性活动水平达到可行能力。[18]

另一个确定可行能力的根据是收入。收入和可行能力可以互为影响:收入是可行能力的重要手段;对更高可行能力的期望化为对更高收入的动力。[19]可行能力也可以通过等价性转换成收入(这其中当然伴随有权重确定的困难)。[20]但是在何等程度上可行能力可由收入所体现呢?这亦为森所注重的一个区别,在观察发达国家失业问题时,失业带来的收入剥夺由政府补贴所补充,但是可行能力的剥夺——比如心理伤害、失去工作技能等——却无从补充[21]。所以森又一次强调最初点要设置为对可行能力而非仅收入的考量,但是如何确定可行能力,森并没有提供一个很好的判断和比较标准,而又用收入这一参考量则不免滑入循环中。

四、贡献与反思

笔者以为对于实质自由的考察是森的思想精华,不仅破除了古典自由主义“纯粹形式上”自由的缺陷,也破除了自由至上主义坚持“自由权的绝对优先性”,引发其对结果和现实生活的考察。

此外,实质自由关于可行能力的考察不是唯一,至少森提供了直接法、间接法、补充法三个方法,破除了功利主义将各种因素“通通转化为效用”的后果考虑。而且,选定的功能性活动和收入作为可行能力的确定在实证意义上来讲好过“效用”——原本只是基于心理,后来逐渐转向可实证的人的选择。

但是在可行能力的界定上,至少是在功能性活动这一概念的界定上略显模糊,只是通过一些例子来引证。对可行能力的确定往往容易滑向收入这一个因素,因而在各种诸如政治权利上的非物质利益的功能性活动转换时很难确定一个明晰的、令人信服的权数。

即便界定是清晰的,正如森所举的例子,“一个节食的富人,就摄取的食物或营养量而言,其实现的功能性活动也许与一个赤贫而不挨饿的人相等,但前者与后者具有不同的'可行能力集’”[22],在收入影响可行能力的情况下,也即意味着富人比穷人享有更多的自由?而且不自由意味着本该可以实现的功能性活动无法实现?那么,出于不侵犯自由的考量,为富人提供好的服务——因为富人的可行能力远远大于穷人。同样地,一个人倘若不幸地——不管是因为客观不幸还是主管不幸——从富变穷,或者从健全到残疾,或者从年轻到老去,他所享有的可能的功能性活动集的范围大大缩小,如果说以前由于某些受到干扰无法实现的功能性活动——那时他肯定是自由(或者说可行能力)受到剥夺——现在不在此范围内,我们会说他会是更自由了吗?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1] 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62

[2] 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载《自由论(《自由四论》)扩充版》,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P189

[3] 同上,P190

[4] “仍然正确的是,为了保证一些人的自由,另一些人的自由有时候必须被剥夺”,同上,P194

[5] 同上,P200-204

[6] 伊恩·卡特《自由的概念》,载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P4

[7] 菲利普·佩蒂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二版,P11

[8] 同上,P22

[9] 同上,P24,P25

[10] 伊恩·卡特《自由的概念》,载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P7,P11

[11] 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33

[12] 同上,P30

[13] 同上,P12

[14] 同上,P20

[15] 同上,P62

[16] 同上,P62

[17] 同上,P63

[18] 同上,P127,P128

[19] 同上,P88

[20] 同上,P68,P69

[21] 同上,P91

[22] 同上,P63

时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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