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以经济拮据为由 中断了抚养费的支付 前妻起诉索要抚养费 父亲发现抚养多年的孩子 竟不是自己亲生的 ??? 这段故事发生在2017年,赵女士和黄先生登记结婚后5个月生下了女儿可可。然而,由于家庭琐事和矛盾的不断加剧,他们在2020年办理了离婚。 离婚协议规定可可由赵女士抚养,黄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同时赵女士获得售房款的全部用于女儿可可身上。然而,不久之后,黄先生以经济拮据为由中断了抚养费的支付。 在赵女士将黄先生诉至法院后,黄先生提出异议,质疑可可是否与其有血缘关系,并申请鉴定。经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此进行了鉴定,并排除了黄先生是可可的生物学父亲。 黄先生得到鉴定结论后,认为赵女士隐瞒了可可与其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对其在经济和精神上都造成了伤害,遂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是互相信任和相互支持,而赵女士违反了这个义务,判决她返还黄先生已支付的抚养费和售房款,并支付黄先生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您正遇法律难题不知道如何解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构成家庭最基本的要素,配偶权是因夫妻这一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它规范和约束着夫妻的行为,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内在本质要求。 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如存在侵犯配偶权的情形并对对方造成损害,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家应该是温馨的港湾,应该是爱和欢乐的殿堂。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应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互相支持,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责编:柒柒 | 排版:柒柒 素材来源:找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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