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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 | 吴飞:“礼者天理之节文”平议——从文质论的角度看

 花间一酒壶 2023-05-06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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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孔学堂》(中英双语)2022年第4期。

摘要:“礼者,天理之节文”,是朱子对理、礼关系的著名界定。本文从清儒戴震、凌廷堪等人对朱子的批评说起,追溯了先秦经、子文献中礼、理二字的含义,指出它们都属于文质论的讨论范畴,理作为内在纹理,与作为外在文饰的礼文,都是针对人情质实的节文。宋代张载、二程以后,由于对天理的强调,对礼、理关系的讨论有所变化,朱子则坚持了“理”的文质论含义,但其“节文”的用法,却与先秦多数文献中的“节文”用法多有不同。节谓等差,文谓文采,因而,其“礼者,天理之节文”之说,虽使用了文质论语言,却并非传统的文质论结构, 真正的含义是:理是生生质实的文理,礼则是实现天理的实践方式。

关键词:礼 理 节文 文质论

作者吴飞,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礼学研究中心主任。

大纲


一、由清儒的争论说起

二、文质论语境下的礼理关系

三、《荀子·礼论》中的文与理

四、宋学中的礼、理关系

一、由清儒的争论说起

宋代理学家朱子对礼有个著名的定义:“礼者,天理之节文也。”其中,礼、天理、节文等几个概念,都是非常值得辨析的。以往对朱子学的研究中,核心是理气关系,这无疑是理解朱子哲学一个极为关键的入手点。但理、礼关系,在朱子学术中同样居于非常核心的位置。殷慧的《礼理双彰:朱熹理学思想探微》指出,宋代理学有“天即理”“性即理”“礼即理”三个层面,对第三个层面的忽视是以往的研究中比较常见的。此说甚是。礼、理关系不仅是沟通宋代理学哲学思考与现实关怀的重要入手点,而且无论对于研究礼学还是理学,都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对此问题的讨论,重新理解“理学”的核心关切。[1]

清儒戴震对宋明理学的批评,曾经引起学术界的轩然大波,带来了对礼、理关系的重新检讨。戴震说:“古人所谓理,未有如后儒之所谓理者矣。”[2]他对宋儒之“理”的主要批评是:“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3]而戴震重新理解的“理”是:“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不紊,谓之条理。”[4]“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5]“心之所同然始谓之理,谓之义;则未至于同然,存乎其人之意见,非理也,非义也。”[6]戴震所强调的,就是理并非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与文类似,是内在于事物之质的文理,因而人之天理即内在于其情与心,是人心之所同然,情之不爽失。当戴震定义礼的时候,他又说:“礼者,天地之条理也,言乎条理之极,非知天不足以尽之。即仪文度数,亦圣人见于天地之条理,定之以为天下万世法。礼之设,所以治天下之情,或裁其过,或勉其不及,俾知天地之中而已矣。”[7]既然理是条理,礼是天地之条理,则礼与理岂不就是相同的。

对于天地之条理,戴震有进一步的描述:“自人道溯之天道,自人之德性溯之天德,则气化流行,生生不息,仁也。由其生生,有自然之条理,观于条理之秩然有序,可以知礼矣;观于条理之截然不可乱,可以知义矣。”[8]由此,戴震重构了天地之理与礼的关系,他特别强调礼来自天地生生之条理,而没有一个相当实体性的“天理”,然后再对它节文。戴震的思想也可以概括为“礼者,理也”,以此反对朱子“礼也者,天理之节文”的著名定义。既然礼就是理,谈礼就可以了,又何必另外谈理呢?

正是沿着这条思路,凌廷堪干脆把理的概念抛弃了,对理学提出更全面的批判。在《复礼》三篇中,凌廷堪非常直接地指出,宋儒性理之学乃是出自佛学,认为“理”根本就是一个不必要的概念:“后儒置子思之言不问,乃别求所谓仁义道德者,于礼则视为末务,而临时以一理衡量之,则所言所行不失其中者鲜矣。”[9]因此他才会说:“圣学礼也,不云理也。”[10]他对礼的理解,仍然是从节文的角度讲的:“其所以节心者,礼焉尔,不远寻夫天地之先也;其所以节性者,亦礼焉尔,不侈谈夫理气之辨也。”[11]凌廷堪的思路是,不再辨析理作为文理、条理的本义,而是直接批评理学中作为实体的理的概念,如果理是这样一个实体,礼就是完全次要的东西,需要以理为更根本的衡量标准。但凌氏认为,凭空来谈天地之先的天理是无意义的,礼是直接针对心性的节文,而与这个先天之理无关。

在对汉学派的反驳中,方东树、夏炯等人都准确地抓住了“天理之节文”的说法。如方东树说:

不知礼是四端五常之一,理则万事万物咸在。所谓礼者,理也,官于天也。礼者,天理之节文,天叙、天秩云云,皆是就礼一端,言其出于天理,非谓天理尽于礼之一德,而万事万物之理,举不必穷也。周子言理曰:礼者,是就四德分布者言,非以一礼尽四德之理也。盖分言之,则理属礼;合论之,仁义知信皆是理。……且子夏曰“礼后”,则是礼者为迹,在外居后;理是礼之所以然,在内居先。而凡事凡物之所以然处皆有理,不尽属礼也。……夫谓理附于礼而行,是也;谓但当读《礼》,不当穷理,非也。理斡是非,礼是节文,若不穷理,何以能隆礼,由礼而识礼之意也?夫言礼而理在,是就礼言理,言理不尽于礼,礼外尚有众理也。[12]

在方氏的理解中,礼为理之节文,指的是,理是更根本的道理,而作为仁义礼智四端之一的礼,和作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的礼,都只是理的一个方面。他虽然也承认,不能虚空地谈理,理必然附丽在具体的礼文之上,因而理是内在的,礼是外在的,理是在先的,礼是在后的。通过穷理,把握了更普遍的道理,才能够在具体的事情上以礼行之。方氏之说,应当是时人对“礼者,天理之节文”比较标准的理解。他虽然强调了理的普遍性、在先性与内在性,却并未证明理是实体,因而就给进一步的辩难留下了诸多空间。

后有定海黄式三先生再次讨论这个问题。他在《申戴氏“理”说》中分析出了戴震批评朱子理说的七个方面,其核心即在于,“指人心中天然之分理,非阴阳而上别有所谓天理”[13]。但他列举了程朱及其后学的诸多言论,指出,戴震这些看似与程朱不同的说法,程朱自己其实都是说过的,“程、朱、陈、薛、罗、张之言如此,合戴氏言参之,则理也者,在物当然之则,是圣人所条分缕析而君子所不敢紊也”[14]。“是即所谓理也,初非别有一物依于气而立,附于气而行也。”[15]

而在其《约礼说》《复礼说》和《崇礼说》中,黄氏进一步分析了礼与文、理的关系。他批评王阳明:“夫明心见性之学,以心为理,自以为是者也。”[16]他引用《礼器》与《乐记》之文,重新辨析了礼、理关系:“且古之所谓理者,何邪?《礼器》曰:'义理,礼之文也。’《乐记》曰:'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然则,礼之三百、三千,先王所条分缕析,灿然显著,别仁义,明是非,君子不敢紊而畔之者,此理也。”[17]此说坚持了戴氏从文质论角度以条理解理的原则,而批评王学以心之显微难见者为理,因而得出结论:“以心之臆见为理而理已诬,以本心之天理言礼而礼又诬。”[18]但黄氏之说并非对戴氏、凌氏之说的简单重复,他认为自己是在修正凌氏《复礼》三篇,是有道理的。他不会像凌氏那样完全否定普遍性,而归入具体琐碎的日用之礼。因而在《复礼说》中,他又强调:“礼也者,制之圣人而秩之自天。”[19]又云,“古今之礼虽异,而由质而文,其本则一”[20]。因此,他批评了苏洵《礼论》中以礼为完全人为的观点。这种普遍的天秩天叙如果不是抽象的天理,那应该是什么呢?在《崇礼说》中,他又重新解释了“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语,认为“礼仪”当为“礼义”,即作为仁义礼智信五德之一的礼;而“威仪三千”才是具体的“礼文”。于是,“礼义三百”与“礼文三千”之间,构成了一对新的内与外、本与末的关系。“后世君子外礼而内德性,所尊或入于虚无;去礼而滥问学,所道或流于支离。此未知崇礼之为要也。”[21]黄氏在汉、宋兼采上,确实有相当实质的推进。他不仅指出,戴氏之说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理学传统中就有的旧说,甚至程朱自己都有类似的言论,而且,当他以“礼义”“礼文”区分内外,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消化方东树的批评。他所谓的“礼义”,就是天秩天叙,难道不就是戴震所说的“天地之条理”,甚至就是方东树所说的普遍原则?只要不承认天理是一形而上学实体,清代汉、宋两派就会越来越趋同。但现在一个不得不回答的问题是,朱子所说的天理,到底是不是一个实体?其所谓“天理之节文”,虽然用的是文质论的语言,但却似乎将理、礼关系当作质、文关系。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他的这个界定?

用现代学术的概念说,汉、宋之争的实质是,理究竟是否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实体?在戴震、凌廷堪等人看来,理学将理当做一个独立存在的物,是受到了佛学的影响,因而要极力批驳这一倾向。为理学辩护的宋学派虽承认理的普遍性,却否认理学所受的佛学影响,因而也并不会直接承认其为实体。汉、宋兼采派也基本持类似的态度。但到了现代学术当中,由于哲学界试图从西方哲学的角度来重审宋明理学,学者们则会倾向于更正面地将“天理”实体化。[22]此处,我们姑且不作是非判断,但尝试澄清这一问题,而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理解“节文”。汉、宋两派都以节文来理解礼,但节文是什么,如何节文,却需要仔细辨析。

二、文质论语境下的礼理关系

在礼学传统中,“节文”是一个使用非常频繁的概念,它的理论背景乃是文质论。《说文》:“文,错画也,象交文。”“质”字稍微复杂些。《说文》:“以物相赘,从贝从斦。”此从贝之字与财富有关,如“策名委质”“交质”之“质”,而与“质地”“文质”相去甚远。段注以为:“以物相赘,质、赘双声。以物相赘,如春秋交质子是也。引伸其义为朴也、地也。如'有质有文’是。”“质”又多解为“实”字。《论语》“文质彬彬”章,皇侃《义疏》:“质,实也。”《说文》:“实,富也。从宀从贯。贯,货贝也。神质切。”文就是质地上的纹路。孔子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在素朴自然的质地上加以文饰,便是文明。仅有质,过于朴拙;仅有文,又难免失于做作。这是对文质关系最标准的表述,构成了理解礼制的理论背景。[23]

节文的概念来自文,文更多强调文饰,节则更多强调限制,但皆就质地而言,在礼学中,这个质地多指人情,节文人情,即缘情制礼。《礼记·檀弓下》载:“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孔疏:“孝子丧亲,哀慕至懑,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极也。若不裁限,恐伤其性,故辟踊有算,为准节文章。”[24]孝子的哀慕之情就是质,辟踊是对哀情的表达,如果没有限制,则辟踊无数,就是质胜文;但为之裁限,规定数目,则是节文,即孔颖达所谓“准节文章”。《礼记·坊记》:“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明确讲礼是对人情的节文。

“文”之本义为质地上的纹理,于“节文”一词中用为动词,“理”与之类似。《说文》:“理,治玉也,从玉,里声。”徐锴曰:“物之脉理,惟玉最密,故从玉。”(《淮南子·览冥训》)先秦文献中的“理”字,多为动词义。《战国策·秦策三》:“郑人谓玉未理者璞。”《韩非子·和氏》:“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理之本义,是治玉,即根据玉之细密纹理整治之。由此义衍生出不少在动词意义上用的“理”字,如《诗经》中多处将“疆”与“理”连用,《信南山》“我疆我理”,《绵》“乃疆乃理”,《江汉》“于疆于理”,《左传·成公二年》解之,有“先王疆理天下”“吾子疆理诸侯”之言。再如《周易·系辞下》:“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礼记·内则》:“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礼记·昏义》:“故天下内和而家理。”《吕氏春秋·劝学》:“圣人之所在,则天下理焉。”由“理”字的纹理、脉理之义,又衍生出作为名词的条理、道理、理则之义,如《周易·系辞上》:“俯以察于地理。”《周易·说卦》:“穷理尽性以至于命。”《庄子·养生主》:“依乎天理。”《中庸》:“文理密察。”《孟子·万章下》:“金声也者,始条理也;玉振之也者,终条理也。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再来看礼、理关系。今所见传世文献中最早以“理”来理解“礼”的,应该是《管子·心术上》和《礼记》诸篇。《管子·心术上》云:“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此语中,被当作礼之根据的理,并非一个独立的存在,而是“明分以谕义”。义者,宜也。而文中谓义出乎理,理因乎宜,几乎等于义、理互训,应该正是“明分以谕义”之意,即通过区分来表明最合宜之事。文中谓礼“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情是节文的对象,义理是节文的根据。“礼者,谓有理也”指的是,按照理来节文了,就是礼。

在《礼记》中,对礼、理关系最直接的表述见于《仲尼燕居》:“礼也者,理也;乐也者,节也。君子无理不动,无节不作。不能《诗》,于礼缪;不能乐,于礼素。薄于德,于礼虚。”郑注:“缪,误也。素,犹质也。歌《诗》,所以通礼意也;作乐,所以同成礼文也。崇德,所以实礼行也。”孔疏:“理,谓道理,言礼者,使万事合于道理也。”“节也者,制也。言乐者,使万物得其节制。”孔疏虽是进一步疏通郑注,但可能会产生一些歧义,盖“理也”与“节也”相对而言,应皆为动词,所以“无理不动,无节不作”才能说得通,未得理顺,不能有所动作,未得节制,不能行事。所以孔疏将理直接解为名词性的“道理”,并不很精确。笔者以为,将理与节分开而又并列,理的含义与文非常类似。以诗言理,因诗正是人情之文饰。

言“礼也者,理也”,《礼记》中还有一处,即《礼器》:“礼也者,合于天时,设于地财,顺于鬼神,合于人心,理万物者也。”礼只有与天时、地财、鬼神、人心都匹配顺应了,才能理万物。后文言礼以多为贵者云:“大理物博。”孔疏:“言王者大,领理万物之事广博。”以“领理”释“理”,应是比较恰当的。因而,《礼器》与《仲尼燕居》两处谈礼、理的关系,“理”字都是动词,其含义亦相近。

但就在此语之前,《礼器》又说:“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忠信,礼之本也;义理,礼之文也。无本不立,无文不行。”郑注:“言必外内具也。”忠信为内,义理为外。孔疏:“礼虽用忠信为本,而又须义理为文饰也。得理合宜,是其文也。”此处明确在文质论的架构中,将文与理联系起来讲。忠信之德是礼之本,本即质,即实,而其理义只是礼之文。《仲尼燕居》中说的“薄于德,于礼虚”亦是此义。盖理与节都是在文的意义上讲的,若无忠信之德,终是虚文,只有德才是真正的实质。《礼器》“礼也者,合于天时”条之孔疏云:“忠信为本,易见;而义理为文,难睹。故此以下广说义理为文之事。”因而,“义理”虽为名词,“理万物”虽为动词,两个“理”字同条共贯,仍是在同一意义上讲的。所以,当动词“理”名词化后,“义理”和“道理”便是领理万物出来的那个意义与结果,或者说,是对万物之本质的描述,虽然非常贴合于忠信之本,但毕竟不是忠信之本自身,而仍然是对其本质的文饰。

《礼记》中讨论理的问题最丰富的一篇,是《乐记》。篇中言:“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这与《仲尼燕居》等篇颇为不同。《仲尼燕居》中以礼为理,乐为节,但《乐记》通篇的基本论调,是以礼为节,以乐为和,并由此而以乐为内,以礼为外:“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以情为质,由乐表达,礼则节文人情,是《乐记》中的基本方向。《乐记》中言“理”亦甚多,并且是宋儒“天理”“人欲”之说的直接源头,因而其中的礼、理关系需要详细考辨。

《乐记》云:“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郑注:“伦,犹类也;理,分也。”音、声、乐三者之间,是一个非常微妙的关系,也是理解“伦理”之义的关键,《乐记》中再三阐释,但文字间或有脱讹,而易生误解,请略为辨析。“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这是对三者关系最标准的描述:第一步成声,第二步成音,第三步成乐。后文又云:“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正是对前文的进一步阐释,故此语中的“生人心者也”,与前一句“由人心生也”和后一句“生于人心者也”皆同义,指的并不是音生出人心,而应为音由人心而生,但从人心之动到音,还需要经过声的阶段,人心有所感发出声,但声有所文饰后才成为音,音经过进一步加工演奏出来,才成为乐。“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此语也容易引起误解。综合前后文的论述,其义并非指乐生出音,孔疏谓“合音乃成乐,是乐由比音而生”,是其正解。

我们由此辨明了,《乐记》中声、音、乐三者之间,是逐渐由质而文的关系。声是人心情感最直接的表达,略加文饰而成音,音再经过进一步整理而成乐,所以,如果只知声而不知音,则仅能最直接地表达情感,没有任何文饰,“禽兽是也”;只知音而不知乐,虽有一些文化,但还不够文雅,只是一般的众庶;只有对乐有相当深入的了解,才能算君子,君子的文明素养最高,可以在政治上治理人民,所以说“乐通伦理”,即乐虽来自于人心所发之声与音,却已经可以对人心有相当细密的整饬领理。《乐记》随后总结说:“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虽云“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但《乐记》中并没有重乐轻礼的意思,乐与礼都有沟通内外的意义。乐通伦理,所以近于礼,无论礼、乐,都一方面必须基于人心之情实,另一方面必须有相当程度的文饰。精通礼、乐的君子,首先必须知人心、知声、知音。礼与乐都是对人心的文饰,只是乐与人心之情有更直接的关系,以和为目的,礼则以节为目的,因而更强调外在的规范与秩序。随后所说“是故乐之隆,非极音也;食飨之礼,非致味也。……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此语的核心思想在于,礼、乐不是对人欲望的满足,而是一种规范,使人心之好恶返于人道之正。“人道之正”,正是前文所说的“伦理”,也就是“天理”。

正是在充分讨论了声、音、乐的关系以及礼乐之用以后,《乐记》作出了天理、人欲的著名区分:“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郑注:“理,犹性也。”此注的用意,不在于此处的“理”与“伦理”中的“理”词义不同,而是指出,“天理”就是前文的“天之性”,因而灭天理就是灭天性,但既以性训理,理就具有了更多的内在性。《乐记》中无论礼、乐,都意在沟通内外,节文人情,但乐更重内在之和,礼更重外在之节,而乐相较于音,是能通伦理的;但相较于礼,乐更具内在性。故而,使人心性情有条理,是“伦理”和“天理”两个词共有的本来之义,之所以会穷人欲灭天理,是因为“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错的并非“性之欲”,而是欲望没有节制,导致人无法回到人道之正,即“不能反躬”。为了防范穷人欲灭天理的后果,“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虽以节言礼,以和言乐,但二者针对民心之情的作用,又皆可以“节”来概括,节文便是要避免过度的欲望,回归于人性之正,即天理。

后文又云:“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郑注:“理,犹事也。”郑注随文解义,此处之“事”与前注之“分”“性”虽不同,但也并无矛盾。孔疏:“礼见于貌,行之则恭敬。理,事也,言事之不可改易者也。乐出于心,故云'情’;礼在于貌,故云'理’也。变、易,换文也。”事,并非对“理”的定义,因而“理”字并不可替换为“事”字。以“事”解“理”,其义在于节文之事,体现于恭敬之貌,以与情相对。在《乐记》中尚有数处与此相呼应:“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孔疏:“合情,谓乐也,乐和其内,是合情也。饰貌,谓礼也。礼以检迹于外,是饰貌也。”“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郑注:“文,犹动也。”礼、乐并言之时,往往由内在之情言乐,由外在之文之貌言礼。但仅仅有内在之情尚不能构成乐,同样,外在之文也必须归于人情。因而,并言礼乐之时,两方面的概念也会交错使用。前文以伦理言乐,正是因此。后文更有“礼者,殊事合敬者也;乐者,异文合爱者也。礼乐之情同,故明王以相沿也”,“故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能述”。

《乐记》中也谈到了万物之理:“倡和有应,回邪曲直各归其分,而万物之理,各以类相动也。”但此“理”却与伦理、天理等概念迥乎不同,反而更接近性之欲,可以是善,可以是恶。孔疏释之为“情理”:“万物之情理,各以类自相感动也。”《乐记》接着说:“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类以成其行,奸声乱色不留聪明,淫乐慝礼不接心术,惰慢邪辟之气不设于身体,使耳目、鼻口、心知、百体皆由顺正以行其义,然后发以声音,而文以琴瑟,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著万物之理。”郑注:“著,犹成也。”“反情以和其志”是通过乐,“比类以成其行”是通过礼,这些做到之后,能著“万物之理”,孔疏谓:“乐既和平,故能著成万物之道理。”被成就的万物之理,才是前文所说的“天理”,是情理之正。

《乐记》中如此广泛和深入地讨论礼乐关系,理成为其中最重要的几个概念之一。较之《礼器》,此篇确实相当强调理之内在性,甚至已隐然有“性即理”的思想倾向,但此“理”绝不是一种实体,而只是人之性情的内在倾向。在绝大多数时候,理和文含义相近。

三、《荀子·礼论》中的文与理

《礼记·乐记》与《荀子·礼论》和《荀子·乐论》都有相似的文字,此篇或与荀子学派有关。在《荀子》全书中,“理”的使用非常多,既有动词意义上的,如《天论》“思物而物之,孰与理物而勿失之也”,《修身》“少而理曰治”,《不苟》“喜则和而理,忧则静而理”“诚心行义则理,理则明”,《儒效》“井井兮其有理也”之语;也有名词意义上的,如《非十二子》说各家皆“言之成理”,《劝学》“道之理”、《儒效》“言必当理,事必当务”。《儒效》下文释之曰:“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凡知说,有益于理者,为之;无益于理者,舍之。夫是之谓中说。”《王制》先从动词意义上说“君子理天地”,随后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之谓大本”。此处对天地之理的强调,已经非常接近宋儒。再如《议兵》“仁者爱人,义者循理”,《正论》“天下之大理”之说,《大略》“义,理也,故行”“推恩而不理,不成仁;遂理而不敢,不成义”。《礼论》中甚至有“礼之理”的说法。这些地方讲的都是常道天理。《解蔽》篇论理颇多,开篇即云:“凡人之患,蔽于一曲,而暗于大理。”又云“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以可以知人之性,求可以知物之理,而无所疑止之,则没世穷年不能遍也”“心也者,道之工宰也。道也者,治之经理也”“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欲不及而动过之,心使之也。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此处对理、欲的辨析,与《乐记》天理、人欲之说相呼应。篇中不仅并言心、理等概念,亦论及后来宋儒常用的性、情、欲,云:“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心、理、性、情、欲,几乎已构成一组性理概念。不过,这种看似独立的概念,仍与其本义有密切关系。其中的枢纽问题仍然是,文、理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荀子言理,最频繁使用的概念是“文理”。《王制》《富国》《王霸》三篇均以“綦文理”为治国的重要目的。而对“文理”最密集的使用,则是在《礼论》中,成为他理解礼之功用的核心概念。在此篇的绝大部分,荀子将“文理”合为一个词,唯有一处,对两个字做了区分,虽为孤证,却为我们理解“理”的独特性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

大飨,尚玄尊,俎生鱼,先大羹,贵食饮之本也。飨,尚玄尊而用酒醴,先黍稷而饭稻粱。祭,齐大羹而饱庶羞,贵本而亲用也。贵本之谓文,亲用之谓理,两者合而成文,以归大一,夫是之谓大隆。故尊之尚玄酒也,俎之尚生鱼也,俎之先大羹也,一也。利爵之不醮也,成事之俎不尝也,三臭之不食也,一也。大昏之未发齐也,太庙之未入尸也,始卒之未小敛也,一也。大路之素未集也,郊之麻也,丧服之先散麻也,一也。三年之丧,哭之不文也,《清庙》之歌,一倡而三叹也,县一钟,尚拊之膈,朱弦而通越也,一也。

谓文与理合而成文,可见荀子首先有一个广义的“文”的概念,但在这一概念下,又区分了狭义的文和理,全篇中所说的“文理”,可以看作综合了狭义的文、理两个概念,基本就等同于广义的“文”。狭义的文、理差别何在?文中分别以“贵本”和“亲用”来解释,究为何意?这段话的整个语境,是在讨论最高等级的礼究竟应该如何安排,由此窥见礼的本质。大飨,是最高等级的祭祀,杨倞谓:“即'祫祭’。”在如此高等级的祭祀中,所用的却是最粗朴的水、生鱼和没有任何调料的肉汤(杨倞注:“玄酒,水也;大羹,肉汁无盐梅之味也。”)。这就是贵饮食之本。杨倞注:“本,谓造饮食之初。”《乐记》中所说,很可能就是同一段话的另一版本:“食飨之礼,非致味也。……大飨之礼,尚玄酒而俎腥鱼,大羹不和,有遗味者矣。”在等级最高的祭礼中追溯到饮食之始,就是贵本。但对于文明人而言,这种饮食过于粗朴,是不适于食用的。所以后面又说到了飨与祭,杨倞注:“飨与享同,四时享庙也。”而四时享庙之礼,同样尚玄酒,但真正献上的却是甘美的酒醴,食物所尚也是粗朴的黍稷,但真正献上的却是可口的稻粱。祭,杨倞以为月祭,则“齐大羹而饱庶羞”。对“齐”字的理解,杨倞、卢文弨、俞樾等有争议,此不具论,但其含义是类似的,即事先要将那种无味的大羹拿到嘴边,但并不真正食用,食用的还是美味的“庶羞”。这就是兼顾了“贵本”与“亲用”,即一方面仍然要对饮食之本报以敬意,另一方面真正享用时,却不能真的享用这粗朴的饮食,而必须考虑到味道。能够同时做到贵本和亲用,便是真正做到了最恰当的文,以归大一,为礼之大隆。荀子随后列举了若干种礼中体现这一原则的地方,其中首先举出的仍然是玄酒、生鱼、大羹,随后是祭礼礼毕之后,仍然回到尚太始粗朴之本,此后所列诸礼当中的开端,亦皆以粗朴为尚,最后讲到了乐,也是极为质朴:“是故乐之隆,非极音也。……《清庙》之瑟,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叹,有遗音者矣。”

“贵本之谓文”,无论礼乐,所谓贵本,尚其“遗音”“遗味”之说,其实恰恰是粗朴不文。《礼论》后文论三年之丧,谓之为“人道之至文”,然而斩衰裳以枲麻为之,不缉边,杖、、带、屦,却是丧服中最粗恶的材质,而最轻的缌麻反而最精细,接近于吉服。[25]上引段落亦以三年丧哭之不文而论其文,岂非自相矛盾?杨倞注:“文谓修饰。”其实在飨、祭这样隆重的典礼之上,陈设最粗朴的礼器,正是以不文为文,因为这些粗朴之物已经没有任何实用价值,陈列在此,只是为了提醒此礼的来源与用意,纯粹是出于文饰功能,所以这些不文之礼器,其作用恰恰是“文”。相较而言,三年之丧的“哭之不文”,却与其他绝大部分礼有所不同,至亲初丧,孝子自当以最自然的方式表达其哀情,而不需要任何“文饰”,所以是因最自然的质而成为最恰当的文饰,而为“人道至文”。

“亲用之谓理”,杨倞注:“理谓合宜。”相较而言,于诸礼当中,理强调的是已经过人工加工,因而更能为文明人所用的器物仪节。较之贵本之文,亲用之理显然文饰更多。两者合而成文,既有完全为了强调礼义而有的贵本之文,又有极尽文饰精巧的亲用之理。清人郝懿行释之云:“'文’'理’一耳。'贵本’则溯追上古,礼至备矣,兼备之谓文;'亲用’则曲尽人情,礼至察矣,密察之谓'理’。'理’统于'文’,故两者通谓之'文’也。”[26]《礼论》又言:“文理繁,情用省,是礼之隆也。文理省,情用繁,是礼之杀也。文理情用相为内外表里,并行而杂,是礼之中流也。故君子上致其隆,下尽其杀,而中处其中。”因文中包理,故此可与“至备情文俱尽,其次情文代胜,其下复情,以归大一也”对观,“情用”亦与“情”相当。两段话所说并非一一对应,然而都在讲文理与情用(即文与质)的关系,不同的礼典,不同的人伦关系,对于文质关系的要求不同,故有隆有杀,有中流之别,而非一味以隆为尚。

文、理既统于文,荀子还是非常强调二者的统一性。《礼论》后文云:“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性伪合,然后成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故曰: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性伪合而天下治。”此语与《性恶》开篇之言相呼应: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礼论》中言性朴,《性恶》中言性恶,导致后人关于荀子性论聚讼纷纭,此并非本篇主旨所在。我们此处关心的是,两处皆性、伪对称,以性为自然性情,以伪为人为礼乐,而其核心都是“文理”。《性恶》中论自然生性有三点:好利而争夺、疾恶而残贼、有欲而淫乱,分别导致辞让亡、忠信亡、礼义文理亡,似乎礼义文理仅为淫乱所亡,然细究文义,辞让、忠信皆包于礼义文理当中,故师法之礼义之道,将人引导至辞让与文理,而归于治。比较两处,《礼论》平和,《性恶》激愤,然而其道理是一致的,所讲都是生性自然与礼义文理之间的文质关系。《性恶》虽批评人性,但并不会彻底否定乃至抛弃人性,而仍然要引导人性以化之于文理。故后文又云:“凡古今天下之所谓善者,正理平治也。”

这几处所说的文理,便是施加于质朴人性之上的伪。伪的意思是人为,但并不是完全凭空或外在强加的人为。《礼论》释三年丧云:“故先王圣人安为之立中制节,一使足以成文理。”立中制节,即“称情立文”,导致文理(即礼乐)的形成。“上取象于天,下取象于地,中取则于人,人所以群居和一之理尽矣。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因为有了丧服制度的等差,“群居和一之理尽矣”。所谓“性伪合”,并不是将性和伪两种东西合在一起,而是以文理之伪节文人性之质,并没有独立于性之外的伪,而必须依据人情(称情),节文人情(制节、文),文理,仍然是人性中的文理,因而,所谓伪,仍然是通过人为的方式,使人性达到其最恰当的程度。《礼论》中又说:“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虽无“节文”之言,但说的正是礼以节文人情的道理。

《赋》篇对礼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赞辞:

爰有大物,非丝非帛,文理成章;非日非月,为天下明。生者以寿,死者以葬,城郭以固,三军以强。粹而王,驳而伯,无一焉而亡。臣愚不识,敢请之王?王曰:此夫文而不采者与?简然易知,而致有理者与?君子所敬,而小人所不者与?性不得则若禽兽,性得之则甚雅似者与?匹夫隆之则为圣人,诸侯隆之则一四海者与?致明而约,甚顺而体,请归之礼。

文而不采、简然易知而致有理,讲的正是三年丧这样的人道至文。不得若禽兽,得之雅似,讲的仍然是性伪相合之义。由此可见,理或文理,已经成为荀子思想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其思想源头是孔子讲的文质关系,而荀子论理,必即性而言,因礼而成,我们由此也可以理解《礼器》中“义理,礼之文也”的含义,义理即理,即文理。

所以,在《荀子》当中,虽然“文理”“理”的概念被强调得很多,但它始终来自文质关系,“理”是包含于广义的“文”的。如果一定要区分“文”和“理”的话,则“文”更具有外在的人为性,“理”因其“亲用”之义而有较多内在性,这在《管子》和《礼记》各篇中也时有体现。郝懿行以“密察”为“理”的特点,而密察之说出自《中庸》。虽然《中庸》所讲也是“文理密察”,而非仅就理而言,但大致说来,相较于文,理更加强调内在的细密,更强调条理的井然有序。

总之,文质论之下讨论节文与文理,有几个最基本的特点:第一,质实是最根本的,节文、条理都必须附着于质实、作用于质实;第二,质实虽根本,但质实也是粗朴易变,需要引导的,因而才有节文的必要,在文质论中,质实绝大多数情况指的是人情,人情就是需要指导的;第三,是节文或文理,导至了秩序和文明的产生。

四、宋学中的礼、理关系

在梳理了先秦经、子传统中文、理、礼等概念的关系后,我们可以确定,文质关系始终是一个基本的思考框架,理是更细密的文,内在于质,因而清人的追溯是很有道理的。朱子“礼者,天理之节文”一说,来自朱子的独创。不过,在宋代学术的传统中,朱子这样界定礼、理关系的用意究竟是什么,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讨论。

北宋李觏、王安石等人都非常重视礼学,李觏有言:“夫礼之初,顺人之性、欲,而为之节文者也。”[27]承自先秦经、子以节文言的传统。人性与欲望,是人性之实,为之节文,是通过人为的努力,将之导入一个秩序当中。李觏尚未引入天理的概念,而其文质论结构非常明显,即以情性为质,礼制为文,质既是根本性的,也是需要被修正和文饰的。

周子《通书·礼乐第十三》则以理释礼:“礼,理也,乐,和也。礼,阴也,乐,阳也。阴阳理而后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万物各得其理,然后和,故礼先而乐后。”[28]所谓万物各得其理,各自按照天然的秩序来理顺,就是礼,此说与《礼记》各篇中,从天叙天秩来理解礼的起源,是一脉相承的,不过,此语已显现出对理之内在性的强调,已有理学的倾向。

在北宋五子中,张子是最重视礼学的,也是最关注天地秩序的,因而对礼与天道的关系有大量论述,与周子的说法大同小异。但其《语录》中有一条,特别讲到了礼、理关系:

盖礼者理也,须是学穷理,礼则所以行其义,知理则能制礼,然则礼出于理之后。今在上者未能穷,则在后者乌能尽!今礼文残缺,须是先求得礼之意然后观礼,合此理者即是圣人之制,不合者即是诸儒添入,可以去取。今学者所以宜先观礼者类聚一处,他日得理,以意参校。[29]

在这一条中,理学的色彩已经相当明显,即,认为理是本,比礼更根本,礼在理之后,需要先穷理才能知礼,先知理才能制礼。在最后一句话中,他将理解释为礼之意,而通常所说的礼乃是礼文。古礼不全,要恢复和理解古礼,先要识得礼意。张子还有一处论节文:

礼本于天,天无形,固有无体之礼;礼有形,则眀于地。眀于地,则有山川、宗庙、五祀、百神,以至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是见于迹也。盖礼无不在,天所自有,人以节文之耳。[30]

此语中说了天地无形之礼与人类有形之礼,认为后者乃是前者的节文。此语对“节文”的使用显然不同于先秦的用法,而不再针对人情,是朱子“天理节文”说的先声。

二程对礼、理关系也都有深入讨论,仍然承续了文质论语言:“质必有文,自然之理也。理必有对,生生之本也。有上则有下,有此则有彼,有质则有文。一不独立,二必为文。非知道者,孰能识之?”[31]大程子较张子更明确地以文质论框架重新理解礼、理的关系:“礼者,理也,文也。理者,实也,本也。文者,华也,末也。理是一物,文是一物。文过则奢,实过则俭。奢自文所生,俭自实所出。故林放问礼之本,子曰:'礼,与其奢也宁俭。’言俭近本也。”[32]第一句话“礼者,理也,文也”,并非定义,而是指出,礼包括了理和文两个方面。随后再分别讲理和文是什么:将理界定为实和本,将文界定为华与末,并明确将理和文说成是两物。程子以天理为形而上之道,而此处的说法是以理为形而上之道,更根本,以文是形而下之器,为末事;并且以奢、俭来谈礼、理,本、末关系。其语言虽然仍然来自于文质论,思想却已不是先秦那种传统文质论,因为理不是需要被调整和文饰的粗朴之质,而是决定性的形而上之道,文只是次要的文饰,而谈不上节文。用程子自己的概念说,这更像华实论或本末论,而非文质论。

程颐也是以类似的思想讨论礼理关系:“视听言动,非理不为,即是礼,礼即是理也。不是天理,便是私欲。人虽有意于为善,亦是非礼。无人欲即皆天理。”[33]从程颢对礼理、文质关系的辨析来理解程颐的这番言论,其用意就很清楚了。程颐说“礼即是理”,其含义是,只有真正按照天理去行礼,才算是礼,因而《论语》中所谓“视听言动”的礼,也被他替换成了“理”。如果仅有礼文,而无天理,也算是非礼。

张子与二程确立了理学传统中理、礼关系的基本模式。二程后学沿着程子的路向,更加强调理的独立实体地位,甚至有以理易礼的倾向。[34]至朱子,“礼者,天理之节文”频繁出现在他的各种著作和《语类》中,既是对二程模式的一个总结,也是矫正。通过对这一命题的考察,我们不仅可以深入理解朱子所理解的礼是什么,更可以看他如何理解理和文质论传统。《语类》中收入了很多对理的描述,而其核心皆不脱离纹理之本义。如:

理者有条理。

理是有条理,有文路子。

理如一把线相似,有条理,如这竹篮子相似。[35]

这些以理为文理、条理的言论,实与戴震的理解非常相似。此外,朱子也将道、太极归并到理之下:

道便是路,理是那文理。

理是有条瓣逐一路子。以各有条,谓之理;人所共由,谓之道。[36]

事事物物皆有个极,是道理之极至。……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

太极者,如屋之有极,天之有极,到这里更没去处,理之极至者也。[37]

道是路,理是纹理,太极是理之总会与极至,这便是朱子对此三个概念的大致界定。显然,“理”是核心概念,道和太极都是“理”的近义词。

但朱子对理的讨论,也确实有不少“如有物焉”式的说法,如:

所谓理与气,此决是二物。[38]

有此理后,方有此气,既有此气,然后此理有安顿处。大而天地,细而蝼蚁,其生皆是如此。……理之一字,不可以有无论,未有天地时便已如此了也。[39]

太极只是天地万物之理。在天地言,则天地之中有太极;在万物言,则万物中各有太极,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

未有天地之先,毕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无此理,便亦无天地,无人无物,都无该载了。有理便有气,流行发育万物。[40]

如何理解朱子的这两类言论?陈来先生将朱子的“理”理解为规律[41],是非常准确的。朱子虽然有时将“理”称为“物”,但他其实并未认真地阐释这是怎样一种“物”,或者说,他所说的“物”,既非物体,亦非实体,更非某种性命体。虽然朱子亦有“万一山河大地都陷了,毕竟理却只在这里”[42]这样的言论,“而在实际上他并不认为物质会彻底消灭”[43]。对朱子之理的恰当界定莫过于:万物的内在之理。正是因为宋明理学对文质论的真正推进,而有其对形而上学的发现。

先秦经、子著作中的文质论出现内在之文理的说法时,已经蕴含着一个两分的倾向,即内在之理与外在节文的区分。如拿治玉之事来比喻,治玉是要整治、修饰粗朴的玉石,但整治过程中不是要依循玉质的内在文理吗?庖丁解牛所依赖的,正是内在的“天理”。依据内在文理,节文人情,以归于人道之正,这是文质论的原初逻辑,只是许多著作中未能明言。到了宋学,从周敦颐开始就非常强调内在之理。程颢将理说成本与实,将文说成末,但此说实大有含混处,若严格从文质论传统看,将理等同于质实是有问题的,理应是质实的内在之理。朱熹则更严谨,他所讨论的理气关系问题,是内在之理与质实的关系问题。理气先后问题的核心,就是内在之理是否决定了质实。由此反观,先秦的礼理关系论述,因多未区分内在之理与外在之文,而将礼、理均当作文理。我们把握某一事物时,若把握了其内在文理,就把握了关键。按照内在文理来做外在修饰,是最恰当的。因而,内在文理是决定了外在修饰的。《管子》《荀子》中多少都有这层意思。但这未必就意味着,内在文理比质实还要重要,因而决定了其质实。

在这样的语境下,我们再来看朱子对“天理之节文”的使用。朱子对礼的标准界定是:“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他在解释《论语》中“礼之用,和为贵”时说:“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和者,从容不迫之意。盖礼之为体虽严,而皆出于自然之理,故其为用,必从容而不迫乃为可贵。先王之道,此其所以为美,而小事、大事无不由之也。”[44]礼之所以和为贵,是因为礼出于自然之理,所以行礼时必须从容不迫,不可过严而毫无人情。外在之礼文决定于内在之天理。所以他又说:“学者学夫人事,形而下者也;而其事之理,则固天之理也,形而上者也。”[45]理、礼之间,便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差别。

再如:“问:'礼者,天理之节文;乐者,天理之和乐;仁者,人心之天理。人心若存得这天理,便与礼乐凑合得著,若无这天理,便与礼乐凑合不著。’曰:'固是,若人而不仁,空有那周旋百拜,铿锵鼓舞,许多劳攘,当不得那礼乐。’”[46]这一条的基本思想与小程子所论非常接近,但朱子与弟子对答的用语,非常明显地透露出内在之理与外在之礼乐的关系:人心中内在地识得天理,便与作为节文的礼乐相凑合。

朱子言“礼者天理之节文”,很多地方是就《论语》“克己复礼为仁”而言的。如:

夫仁者,本心之全德也;己者,一身之私欲也;礼者,天理之节文也。盖人心之全德,莫非天理之所为,然既有是身,则亦不能无人欲之私以害焉。故为仁者必有以胜其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也。心德既全,则虽以天下之大,而无一人不归吾之仁者。然其机则固在我,而不在人也。日日克之,不以为难,则私欲净尽,天理流行,而仁不可胜用矣。[47]

仁者,本心之全德;克,胜也;己,谓身之私欲也;复,反也;礼者,天理之节文也。为仁者,所以全其心之德也,盖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48]

这两条都来自对《论语》“克己复礼为仁”的解释,此语本有己、礼、仁三个概念的关系,朱子将己解为人欲,又加入一个理,从而分解为仁与理、礼与理、理与欲、己与礼四对关系。首先,他将仁理解为本心之全德,而人心之德皆来自天理,这是仁与理的关系。但由于人欲之私为害于天理,所以要克胜人欲归于天理,这是朱子哲学中相当实质的理、欲关系。但对天理的回归要通过复礼来完成,因为礼是天理之节文,即外在之礼文是内在天理的表现。因而,字面上的己与礼的关系,表达了朱子更实质的欲与理的关系。

由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到,当朱子说“礼也者,天理之节文也”的时候,其语言虽然是文质论的,他其实并未以传统的文质关系来理解理和礼之间的关系。在下面一条,朱子对节文关系有更实质的诠释:

“'博我以文,约我以礼’,圣人教人,只此两事。博文工夫固多,约礼只是这些子。如此是天理,如此是人欲,不入人欲,则是天理。礼者,天理之节文。节谓等差,文谓文采,等差不同,必有文以行之。《乡党》一篇,乃圣人动容周旋皆中礼处,与上大夫言自然 ,与下大夫言自然侃侃,若与上大夫言却侃侃,与下大夫言却 ,便不是。圣人在这地位,知这,则掯莫不中节。今人应事,此心不熟,便解忘了。”又云:“圣贤于节文处,描画出这样子,令人依本子去学。譬如小儿学书,其始如何便写得好?须是一笔一画都依他底,久久自然好去。”又云:“天理、人欲,只要认得分明,便吃一盏茶时,亦要知其孰为天理,孰为人欲。”[49]

此条显示,朱子所谓“节文”,并不仅仅来自《礼记》中的“节文”,而是受《论语》“博文约礼”和《中庸》“发而皆中节”两处影响很大,或者说,是将对这两处的理解嫁接到了文质论中“节文”的修辞上来,因而大大削弱了大程子言论中重理轻文的思路,并将节文当作实现天理的必由之路。[50]“节谓等差,文谓文采,等差不同,必有文以行之”,与《礼记》诸篇中解为节制与文饰的思路略有差别。在朱子的理解中,节是等差之不同,文是根据此等差不同而有的相应之仪则。

所以,他举《乡党》中孔子与人言的例子,指出,上大夫与下大夫不同,这就是节,因为这种差等,而有不同的言说方式,这就是文。能够以恰当的方式与不同的人交往,能够以恰当的仪则面对不同的处境,就是“莫不中节”,人不能凭空去学天理,而要在一件一件事上做,一件一件做好了,发而皆中节,也就真能体认天理了。显然,由节文而达致的次序,正是朱子所理解的“格物穷理”“格物致知”的思路。

所以礼谓之“天理之节文”者,盖天下皆有当然之理,今复礼,便是天理。但此理无形无影,故作此礼文,画出一个天理与人看,教有规矩可以凭据,故谓之“天理之节文”。有君臣,便有事君底节文,有父子,便有事父底节文,夫妇、长幼、朋友,莫不皆然,其实皆天理也。天理、人欲,其间甚微。于其发处,子细认取,那个是天理,那个是人欲,知其为天理,便知其为人欲。既知其为人欲,则人欲便不行。譬如路然,一条上去,一条下去,一条上下之间,知上底是路便行,下底差了便不行。此其所操岂不甚约,言之岂不甚易,却是行之甚难。学者且恁地做将去,久久自然安泰。人既不随私意,则此理是本来自有底物,但为后来添得人欲一段。如“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及长,无不知敬其兄”。岂不是本来底,却是后来人欲肆时,孝敬之心便失了。然而岂真失了?于静处一思念,道:我今日于父兄面上,孝敬之心颇亏。则此本来底心,便复了也。只于此处牢把定,其功积久,便不可及。[51]

这一条更详细阐明复礼即是天理的说法。所谓天理,是一个无形无影的形而上概念,必须落实在具体的礼文和规矩当中,通过这些礼文实现天理。而随后举的例子中显示,节文其实非常重要,绝非可有可无的修饰。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其间行礼相处的节文就是天理。只有知道在每件事上该怎么做,才有可能知道什么是天理。文中做的比喻也非常重要,理者道也,一条条路该怎么走,讲的就是理是怎样的。分辨出正确和错误的路线,知道哪条路该走,哪条路不该走,就是由外在礼文体认内在天理。

又问:“若以'礼’与'己’对看,当从礼说去。礼者,天理之节文,起居动作,莫非天理。起居动作之间,莫不浑全是礼,则是仁,若皆不合节文,便都是私意,不可谓仁。”曰:“不必皆不合节文,但才有一处不合节文,便是欠阙。若克去己私而安顿不着,便是不入他腔窠。且如父子自是父子之礼,君臣自是君臣之礼,若把君臣做父子,父子做君臣,便不是礼。”[52]

朱子与弟子的此条对话,正是对上两条所讲道理的进一步阐释。弟子根据朱子所谓通过节文体认天理的思路,认为,若是举手投足之间完全不合节文,就没有体认天理,即未能做到克己,私欲仍然在起主要作用。朱子纠正他说,不必说完全不合节文,只要有一处不合节文,就没有达致天理,因为那就没有达到“义精仁熟”“豁然贯通”的程度,算不得真正达到了格物致知、体认天理的境界。

由此,我们也就清楚了“礼者,天理之节文”一语中包含的哲学意义。“理”字,并未脱离文质论的传统,只是更强调内在之理。“节文”一词容易引起误解,但其实质关系并非文理与质实的关系,而是内在之理与外在之文的关系,而隐藏了质实、人情的层次。笔者认为,朱子之所以经常有将理当作实体的倾向,并不是因为他将天理作实体性理解,而是因为他经常将作为质实的形和质实之内在文理不加区分,正如当他讲“礼者,天理之节文”,其实质是:理是生生之理,礼是此理之节文,而其中的根本乃是人情之质实。所谓道不离器,器不离道,但道与器皆要依赖于人情才能成立。

经过这番梳理,清儒与宋儒的实质区别也就更清晰了。当戴震将理解释为天地之条理,其言论却与朱子论内在天理非常接近;黄式三所讲的“礼义”,也可看作天理的另一说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清儒的批评完全是无的放矢。双方真正的差别在于,究竟如何看待内在之理、外在之文、人情质实三者之间的关系。程朱学说的真正要害在于,他们在将天理形而上化之后,认为天理决定了人情质实,所以在讲理、礼关系时,内在之理与外在之礼的关系,常常被等同于质与文的关系,甚至被化约为本与末,实与华的关系。朱子在肯定理对人情和礼文的决定关系的前提下,又一再强调礼与理之间的一致性,不可舍去礼文而空言天理。朱子对程子后学和心学的纠正,已反映出理学的一个内在张力。清儒戴震、凌廷堪、黄式三等的立场是,人情质实是最根本的,无论内在之理还是外在之文,皆为文理。虽然有着诸多表面言辞上的相同,这一基本立场的区别,决定了宋代理学与清代礼学不可忽视的重大不同。


[1]  殷慧:《礼理双彰:朱熹礼学思想探微》,北京:中华书局,2019年,第237—238页。

[2]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上,何文光整理,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页。

[3]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上,何文光整理,第3页。

[4]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上,何文光整理,第1页。

[5]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上,何文光整理,第1页。

[6]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上,何文光整理,第3页。

[7]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下,何文光整理,第49页。

[8]  戴震:《孟子字义疏证》卷下,何文光整理,第48页。

[9]  凌廷堪:《复礼中》,《礼经释例》卷首,《凌廷堪全集》(第1册),纪健生校点,合肥:黄山书社,2009年,第17页。

[10]  凌廷堪:《复礼下》,《礼经释例》卷首,《凌廷堪全集》(第1册),纪健生校点,第19页。

[11]  凌廷堪:《复礼下》,《礼经释例》卷首,《凌廷堪全集》(第1册),纪健生校点,第18页。

[12]  方东树:《汉学商兑》卷中之上,漆永祥点校,南京:凤凰出版社,2016年,第88页。

[13]  黄式三、黄以周:《申戴氏“理”说》,《儆居集一·经说三》,《黄式三黄以周合集》(第5册),詹亚园、张涅主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0页。

[14]  黄式三、黄以周:《申戴氏“理”说》,《儆居集一·经说三》,《黄式三黄以周合集》(第5册),詹亚园、张涅主编,第63页。

[15]  黄式三、黄以周:《申戴氏“理”说》,《儆居集一·经说三》,《黄式三黄以周合集》(第5册),詹亚园、张涅主编,第65页。

[16]  黄式三、黄以周:《约礼说》,《儆居集一·经说一》,《黄式三黄以周合集》(第5册),詹亚园、张涅主编,第23页。

[17]  黄式三、黄以周:《约礼说》,《儆居集一·经说一》,《黄式三黄以周合集》(第5册),詹亚园、张涅主编,第23页。

[18]  黄式三、黄以周:《约礼说》,《儆居集一·经说一》,《黄式三黄以周合集》(第5册),詹亚园、张涅主编,第24页。

[19]  黄式三、黄以周:《复礼说》,《儆居集一·经说一》,《黄式三黄以周合集》(第5册),詹亚园、张涅主编,第24页。

[20]  黄式三、黄以周:《复礼说》,《儆居集一·经说一》,《黄式三黄以周合集》(第5册),詹亚园、张涅主编,第25页。

[21]  黄式三、黄以周:《崇礼说》,《儆居集一·经说一》,《黄式三黄以周合集》(第5册),詹亚园、张涅主编,第26页。

[22]  在晚近著作中,这一倾向体现最明显的是杨立华,参见杨立华:《一本与生生:理一元论纲要》,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

[23]  参见梅珍生:《晚周礼的文质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

[24]  阮元校刻:《礼记正义》卷九,《十三经注疏(清嘉庆刊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818页。后文所引注疏均出此版本,不再另行出注。

[25]  参见吴飞:《礼以义起:传统礼学的义理探询》,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2年。

[26]  郝懿行:《荀子补注》,安作璋主编:《郝懿行集》(第6册),济南:齐鲁书社,2010年,第4615页。

[27]  李觏:《礼论一》,《李觏集》卷二,王国轩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页。

[28]  周敦颐:《通书·礼乐第十三》,《周敦颐集》卷二,陈克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5页。

[29]  张载:《张子语录》,《张载集》,章锡琛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326—327页。在《礼记说》中对《乐记》“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一语的解释与此非常类似:“礼者,理也。欲知礼,必先学穷理。礼所以行其义,知理乃能制礼,然则礼出于理之后。今夫立本者未能穷,则在后者乌能尽?礼文残阙,唯是先求礼之意,然后可以观理。”对比《语录》,可知最后一个字“理”当为“礼”字之讹。

[30]  张载:《礼运》,《张子全书》卷十四,林乐昌编校,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38页。

[31]  程颢、程颐:《河南程氏粹言》卷一,《二程集》,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171页。

[32]  程颢、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二程集》,王孝鱼点校,第125页。

[33]  程颢、程颐:《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五,《二程集》,王孝鱼点校,第144页。

[34]  殷慧:《礼理双彰:朱熹礼学思想探微》,第261页。

[35]  以上三条均见朱熹:《朱子语类》卷六,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37页。

[36]  以上二条均见朱熹:《朱子语类》卷六,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4册),第236页。

[37]  以上二条均见朱熹:《朱子语类》卷九十四,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7册),第3126—3128页。

[38]  朱熹:《答刘叔文》,《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四十六,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2册),第2146页。

[39]  朱熹:《答杨志仁》,《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3册),第2764页。

[40]  以上二条均见朱熹:《朱子语类》卷一,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4册),第113—114页。

[41]  参见陈来:《朱子哲学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如第94页:“'理在物先’,这表现了规律具有的一般性。”在其英文目录和摘要中,“理”被译为principle,也是因为其被理解为规律。

[42]  朱熹:《朱子语类》卷一,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4册),第116页。

[43]  陈来:《朱子哲学研究》,第96页。

[44]  朱熹:《论语集注·学而》,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6册),第72页。

[45]  朱熹:《论语或问》卷十四,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6册),第839页。

[46]  朱熹:《朱子语类》卷二十五,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4册),第880页。

[47]  朱熹:《戊申封事》,《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一,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0册),第591页。

[48]  朱熹:《论语集注·颜渊》,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6册),第167页。

[49]  朱熹:《朱子语类》卷三十六,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5册),第1340页。

[50]  殷慧在《礼理双彰:朱熹礼学思想探微》中强调朱子纠正程子后学和陆氏心学以理易礼的倾向,回到张子和程子的思路上,非常精彩。但笔者以为,这也是对程子本人的纠正。程子虽不似其后学所说那么极端,但以理为实、以礼为华的思路,正是其后学极端化倾向的理论根据。

[51]  朱熹:《朱子语类》卷四十二,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5册),第1494—1495页。

[52]  朱熹:《朱子语类》卷四十一,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15册),第1452—1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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