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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能作为遗产吗?

 江山BQ 2023-05-07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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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老陈和杨嫂是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某村的老北京人。二人共育有子女四名,陈某一、陈某二、小陈、陈镇。老陈和杨嫂在村中获批了一块宅基地,二人在宅基地上盖了两套房屋。

老两口约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左右去世,当时陈某一、陈某二和小陈都已转为非农村户口,而陈镇保留了其农村户口,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父母的两套老宅。后陈镇与张某结婚并育有7名子女,陈镇和张某便在该宅基地上另建多套房屋。陈镇去世后,陈镇和张某的7名子女中只有1名陈小镇保留了农村户口,并与仍在世的母亲住在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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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上述宅基地及房屋面临拆迁。张某和陈镇作为被拆迁人分别与拆迁人北京某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拆迁协议》张某可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约258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约40万元及其他补偿及安置利益;陈小镇可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100万元及其他补偿及安置利益。

陈某一、陈某二及已过世的小陈的两个子女陈某三和陈某四认为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两套老宅部分)属于老陈和杨嫂的遗产,应当进行分割。四人遂于2018年2月底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及其子女七人要求分割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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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是否属于老陈和杨嫂的遗产范围?

2.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两套老宅部分)是否属于老陈和杨嫂的遗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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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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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首先,法院认为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系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给予的补偿,老陈和杨嫂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即已去世,此后其不再系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此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应由该农户内剩余人口即张某和陈小镇享有,故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不属于老陈和杨嫂的遗产。故对于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陈某四要求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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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争议的两套老宅经法院现场勘验,确属老旧房屋,即便诉讼双方关于建成年代达不成一致意见,但均认可系老陈和杨嫂在世时即已建成,张某及其子女并无证据证明由其翻建。根据农村风俗习惯,此两处房屋应视为老陈和杨嫂的财产,相对应的拆迁利益应属于他们的遗产。故对于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陈某四要求分割两套老宅的重置成新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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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农村宅基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无偿性和福利性的特点,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能直接由子女作为遗产继承。然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连带着宅基地使用权由仍保留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子女继承。

在城市化高度发达的今天,农村宅基地拆迁屡见不鲜。当具有无偿性和福利性的宅基地使用权摇身一变成为巨额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时,曾经人在意的家中老宅可能瞬间成为父子反目,兄弟成仇,家人之间对簿公堂的原因。因此,以遗嘱形式妥善处理好家中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变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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