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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08】原告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后,又取得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次提起诉讼还是申请再审?

 隐遁B 2023-05-07 发布于广东

答:由于再次提起诉讼会因构成重复起诉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且新的证据是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所以,原告应当持新的证据,向相关法院申请再审。

当然,如果是基于发生了新的事实而取得新的证据,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八十六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看案例: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心连心公司据1469号裁定,在取得210万元补偿款证据原件后向一审法院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与48号案件构成重复诉讼。本案当事人与48号案件当事人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九天公司支付210万元补偿款,48号案件诉讼请求为判令九天公司赔偿心连心公司岳阳金冠店的装修、开业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2300万元,本案再审进行询问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48号案件诉请的2300万元损失包括本案所主张的210万元补偿款。分析前后两个案件诉讼请求的实质均是请求九天公司赔偿损失,本案所诉请的210万元补偿款是48号判决未支持损失的一部分,两个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包含关系,并无实质区别,故本案与48号案件实质上构成重复诉讼。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能否再次提起诉讼的关键在于,是否出现了“新的事实”。“新的事实”应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本案中,210万元业主补偿款在48号案件中法院已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判,故本案不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形。

本院1469号裁定中“心连心公司如有证据原件,可另行诉讼”的表述不妥。鉴于申请再审裁定书是根据相关再审申请理由对生效裁判进行审查,并作出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的程序性裁定。本院1469号裁定驳回了心连心公司对48号判决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仅具有程序上的效力,并不因此而赋予当事人新的实体或程序权利。况且,1469号裁定中可另行诉讼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本院1469号裁定亦不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新的事实”。即使心连心公司发现了210万元的证据原件,最多属于发现新证据,程序上可依法就48号判决申请再审,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不能就该48号案件中已经审理且作出过裁判的事实另行提起本案诉讼。综上,九天公司关于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诉讼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570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心连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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