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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自行委托的评估鉴定意见有效吗?如何进行反驳?

 随手一阅 2023-05-08 发布于浙江

单方评估鉴定的常见情形

单方自行委托的评估鉴定区别于在诉讼程序中启动的司法鉴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1、行政机构在处理行政事务中,根据自身的职责或者当事人的申请,由行政机关内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评估鉴定,例如处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医疗事故等中的相关鉴定。

2、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特定问题由单方委托特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比较常见。

3、除上述情形外,一方单方自行委托的其他评估鉴定。

单方评估鉴定的司法认定

对于前面的第1和第2种情形,除非特别情形,司法实践一般都予以直接认可。第1种情形是出于行政机关处理的权威性和严谨性考虑,而第2种是由于合同的严肃性,双方事前的一致意思,可以看作一种对单方先行委托的提前许可。所以,除非鉴定的程序或依据有严重的问题,现实中对于这两类单方评估鉴定意见都会被采纳,而且法院也一般不允许重新进行鉴定。

对于第3种情形,反驳的可能性则相对要高一点。单方自行委托,通常是由于被鉴定对象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消逝或难以保存,需要在起诉之前先行评估鉴定,也有一些单纯只是为了方便诉讼策略的制定和提高诉讼效率。鉴于这些合理性,且法律上并没有排除单方委托的效力。因此,这种情形的单方评估鉴定,不会简单因为“单方”而在效力上否定它。

对此,法律规定了一个认定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总结来说,目前的司法实践,大多数法院认为:单方自行委托的评估鉴定意见,如无充足的反驳证据或理由的话,原则上应当被采信。

如果反驳证据或理由被法院认可,则根据举证规则区分两种后续结果:

如果提交单方评估鉴定意见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的,则视为举证责任未完成,应在诉讼中重新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如果提出反驳证据或理由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的,则反驳方应根据上述规定,主动申请重新鉴定,否则视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

可见,如果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想要重新进行鉴定的话,还需要有足够的反驳证据或理由。

如何进行反驳?

具体而言,对于评估鉴定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

1、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由于司法鉴定机构需要一定的考核,纳入法院的机构名册中才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成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以,如果单方先行委托的机构不在法院的鉴定机构名册中,则可以说是“野机构”,即使评估鉴定结论正确,缺乏资质也是“致命伤”,通常都会影响意见的效力。具体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一般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可以在相关网站中查找。

2、鉴定的程序是否违法?

如果是行政机构处理中的相关评估鉴定,则参见行政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来寻找问题。此外,可以看是否符合评估鉴定的操作规范要求,一般情况下先提供什么材料,哪些步骤在先,哪些在后都有具体明确的要求,可以根据具体的评估鉴定内容,在对应的行业操作规范或国家标准中寻找反驳点。但是,没有足够专业知识的人通常无法胜任,所以,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代为提出问题和发表质证意见。

3、鉴定的依据是否足够?

这里有两个层面的依据,一个是鉴定规范依据,这个也是专业性问题,可参见上文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另一个则是鉴定所依据的基础性证据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评估鉴定都需要当事人提供一些基础性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一些文书,但无论什么都应当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必须是真实合法、有关联性的。伪造的或者来源非法的基础性证据材料,会影响评估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因此,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这些基础性证据,并对其进行质证来寻找突破口,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向鉴定机构调取鉴定报告的工作底稿和所依据的材料。

4、其他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情形。

评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也应当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应当满足证据的“三性”要求,即真实、合法和具有关联性。另外,虽然单方先行的评估鉴定意见,严格来讲,不属于在诉讼中启动的司法鉴定,但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的要求还是可以参考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或其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或者鉴定人员应出庭回答质询而没有出庭,以及鉴定机构无故撤回鉴定意见等等的,都可能影响意见的采信,这些都是反驳可以利用的地方。

最后要强调的是,单方评估鉴定意见即使存在上述某种问题,也不一定导致需要重新鉴定,或者意见完全不被采纳,不同案情有不同的结果,如果问题不严重,法院也可以通过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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