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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生玺:秦始皇为何焚书坑儒

 九成书道 2023-05-08 发布于江苏
摘要:秦始皇于公元前213年和212年曾经焚书坑儒,这是中国古代史上一重大事件。最近有两作者撰文说焚书确有其事,而坑儒本无其事,是儒们之徒和方士们造的谣,司马迁由于“爱听故事”而写进历史的,在《史记》之前,并无坑儒之说。本文列举事实:司马迁为史官世家,记事是严肃认真的,且他的高祖任秦铁官,曾祖任汉初市长,历经秦汉之际的变迁。汉武帝时博士孔安国献古文尚书,淮南王刘安与中郎伍被谋反,都谈及秦始皇曾焚书坑儒,均在司马迁撰《史记》之前,以及秦始皇的长子扶苏因谏坑儒一事被贬上郡等记载,均证明秦始皇确有坑儒之事。
关键词:商鞅变法;焚书坑儒;《史记》;孔安国;伍被
     
关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也被认为是秦始皇的暴政之一。从秦末到清末二千多年,几乎无人否定。最近有令人瞩目的评论见诸报端,即否认有焚书坑儒这一重大历史事实,说只有焚书而没有坑儒,坑儒是“半桩伪造的历史”,是“儒生们制造的二次八卦”,甚至用了一些污蔑性的语言,说是司马迁“他耳朵长,爱听故事”,就是根据这一些传闻故事编造而写进《史记》的,在《史记》一书出现之前,人们只谈到焚书而没有坑儒[0]。有的作者又设想,这个故事编造的原型见于西汉末年刘向《说苑·反质》,司马迁就是根据这个原型写进《史记》的,“十有八九是编造的”。而焚书也只是禁止民间私学而归于官学[1]。等等,这都是作者们主观臆造,并非历史事实,必须予以辩明。历史事件是先有原因而后有结果的,不能颠倒因果关系,用反对结果的办法否定原因。
焚书、坑儒这两件事是相连发生的。焚书发生于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坑儒发生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两事相连,并非偶然,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统治思想基础上发生的,必须进行统一的思考和研究。
         
一、商鞅变法和秦国的反儒政策
         
秦的先世非子,本居于雍州之西(今陕西西部),因为善于养马,为周孝王(前891-前886)养马,马大蕃息,被周孝王分封于秦(今甘肃天水一带),因为他的祖先姓赢,故号秦赢。到周平王东迁时,秦襄公(前777-前765)因以兵送平王有功,才被封为诸侯,赐以歧西之地,向西发展。到秦缪公时(前659-前620)开始强大,成为西鄙大国。十二世传至秦孝公(前361-前338)时,列国纷争,诸侯称霸,周室衰微,东方有齐、楚、燕、韩、赵、魏六国,相继称雄,进行会盟。所谓会盟就是强有力的诸侯,号召其他诸侯在一定的地方盟会,并朝见天子。因为各诸侯国的权利原是由周初天子分封的,周室是天下的共主。按照周礼规定,每三年诸侯要朝见天子,所以谁主会盟,乃是一种强大的象征。当时中原诸侯仍把秦国当作戎狄看待,排斥在会盟之外。于是秦孝公决定进行变法,富国强兵,以便能与中原诸侯抗衡。他仿照东方各国的办法,招聘贤能,魏国的中庶子公孙鞅(即商鞅)前来应聘。
商鞅先给秦孝公说以帝道,即尧舜以德化民之道,秦孝公不悦,再说以三代以仁义治国的王道,秦孝公仍不悦,最后他说以武力称雄的霸道,秦孝公高兴了,于是采纳商鞅的意见,实行了一套异于东方诸国的特殊政策。
一、重视农战。把人民按照十家为伍,十伍为保的组织编制起来,互相检举连坐,一家有罪若不检举,十家同罪。民家有二男不分家者,加倍收取赋税。每个人都得努力耕种,耕织收获多的(上交赋税多)可以免除徭役。从事工商业和懒惰而致贫穷者,将妻子收为奴婢。不许人民迁徙。有军功者即授以爵位,“斩敌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敌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2]。“入使民属于农,出使民壹于战”[3],在家人民必须种地,出外就得努力作战。
二、实行连坐作告奸法。人民必须互相监督进行告发。“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不告奸者腰斩”[4]。能告发别人者和作战斩敌受同等的奖赏,藏匿而不告发的和投降敌人一样,都是死罪;而不告发别人的要腰斩,腰斩即将罪犯的肢体斩为两段。他们认为“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5]因为善民不积极告发别人,而奸民则能告发别人,所以国家必须用奸民来治善民,才能强盛。
三、重刑治国,轻罪重罚。“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6]要禁止人民犯法,只有加重刑罚,刑罚重了,老百姓就不敢轻试犯法,这样,国内就没有受刑罚的人了。所谓“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7]这是说对犯轻罪的也要重罚,这样轻罪人不敢犯,重罪也就没有了,这就叫做用刑罚去除刑罚。轻罪重罚,这是法家实行严刑酷法的一个重要理论,他们认为只有严刑才能治理好国家,从来不考虑罚是否当罪,他们认为人民是奴隶,可以任意宰割,也不考虑严刑酷法会官逼民反。后来陈胜、吴广起义,就是秦法严酷所迫,导致秦朝的灭亡。
四、实行愚民政策。“民愚则易治也。”[8]老百姓愚昧就容易统治,人民不要读书有智慧。“愚民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9]愚民没有知识,不喜好学问,就会努力农作。“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殆于农战矣。”[10]有一千个农战人民,有一个懂得诗书有智慧的人,这一千人就都不安心于农战了。他认为一个国家只有民弱,才能国强。“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11]民弱就是人民服服贴贴听从国家役使,民强就是人民有抵抗不服从的行为。这正是道家《老子》的愚民政策。“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知之,故以知治国,国之贼,不以知治国,国之德。”[12]治理国家不是要使人民聪明,而是要使人民愚昧,人民聪明了,就难以治理了。
五、反对诗、书、礼、乐。去除“六虱”。他们主张国以农战为主,无需诗、书、礼、乐和道德教化。他说:“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13]诗、书、礼、乐、善良、贤能、仁慈、廉洁、辩论、智慧,国家有这十类事情,君上就无法使人民进行战争和守土。所以国家必须去除这十类事情,他把从事这十类事情的人归纳为六种,称为“六虱”,即六种害虫。“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是故兴国不用十二者,故其国多力,而天下莫能犯也。”[14]他把历史的进步、文化的发达、人们追求的各种知识和道德,都看作是有害的东西,比作寄生于人们身上的虱子,要予以去除。这“六虱”在韩非那里称为“五蠹”,即谈先王仁义之道的儒生、称诈设谋的言谈者纵横家、为树立名节而显名的带剑即游侠、行贿于权门而逃避兵役的患御者以及工商之民。“此五者,邦之蠹也。”[15]这五种都是国家的害虫,必须除去。无论是商鞅的“六虱”或是韩非的“五蠹”,为首者都是谈论诗、书、礼、乐的儒家,所以商鞅在秦国执政期间也曾焚过书。韩非说:“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16]当时秦处西鄙,焚书的规模可能小,故而他书未载。由此可见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决非偶然,而是秦朝一贯反对诗、书、礼、乐、道德教化,仇视儒生,实行愚民政策的一种结果。
         
二、秦始皇焚书坑儒的事实和原因
         
秦始皇统一六国,灭亡周室后,继续实行法家的霸道政治,用严刑酷法统治百姓,强化君主专制。二十六年(前221年)在议君主称号时,认为尧、舜、禹、汤、周文、武,都不如他。在尧、舜之先有天皇、地皇、泰皇,皇者大也,帝者王也、神也,取名皇帝,即天下最大的主宰和统治者。对于这个新建的帝国如何统治,在臣僚之间有不同的认识。按照古代夏、商、周的方法,将部分国土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共同统治。丞相王绾建议,对于新平定的燕国、楚国、齐国边远地方,中央鞭长莫及,不如仿照周朝初年的方法,“请立诸子”,分封给子弟去统治。秦始皇让臣下讨论,大多数人同意王绾的意见,只有廷尉(掌全国刑狱法令,仅次于丞相)李斯反对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賴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17]因为秦统一六国,是用武力征服的,每取一地,即置郡县。当时郡县已成事实,所以秦始皇顺应了这一历史形势,同意了李斯的意见,不再分封,这样既可以避免周代后期诸侯互相战争,又能保证秦中央朝廷的绝统治权力,延至万世。
李斯是法家思想的实践者,主张君权是绝对的,天下归君主一人统治,任何地方任何个人都必须绝对服从,思想也不允许有任何异议,这样才能保持统治的长久。但他不懂得思想文化和政权统一的不同,思想文化有延续性和多样性,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家对时代的看法和主张不同,正由于这种不同,给人们提供了不同的认识和选择,法家正是从这种争鸣中发展起来的。古代“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木。”[18] “禹拜昌言曰:俞。”[19]就是让人们对时政进行批评议论,从中找到解决的正确办法。但是李斯却认为,人们不同的意见会干扰或动摇专制统治,于是便发生了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的焚书事件。秦始皇三十四年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余人上前为秦始皇祝寿,仆射(主持督责武事的官)周青臣歌颂秦始皇“陛下神灵圣明,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秦始皇听了后非常高兴,而博士官齐国人淳于越则大以为不然,他说,殷周之王千余岁,在于分封子弟功臣,互相辅助,现在皇帝统一天下,而子弟为匹夫,万一像齐国那样有田氏作乱,篡夺了姜氏的政权,有谁来相救呢?并特别强调:“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淳于越是齐国人,齐鲁乃周文化礼乐昌盛之国,他根据历史的传统和经验,认为秦国也应该仿照殷、周,进行分封统治,才能长久,当面批评周青臣阿谀奉承,加重秦始皇的过错。秦始皇让大臣议论,这时李斯已由廷尉进为丞相,他原来就是主张郡县而反对分封的,所以李斯首先起来驳斥淳于越,他说秦始皇是创下万世大业,非愚儒所知,三代之事不可法,现今天下已定,法令一统,百姓应当努力耕作,读书人要学习法令禁条。现在诸生不学习当今而学古人,非难当世,惑乱老百姓的思想。“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秦始皇同意了,“制曰可。”[20]
这就是有名的焚书事件,焚书的原因在李斯认为,人们称颂古代,非议当今,都是由于儒生们学习了古代的诗、书、百家语的原因。这里的“人善其所私学”,《史记·集解》注云:“私,亦作知。”是指儒生以个人的认识,非议秦始皇所建立的制度,并不是像马执斌文所说的焚书只是指禁止民间私办的学校而归于官学。在这里一字之差,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焚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禁止人们私下议论反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只有烧毁古代遗留下来的诗书和百家语。于是下令除不是记载秦国的史书、不是国家博士官所管理的书籍外,凡是民间所藏的诗、书、百家语,一律送到郡守、尉那里烧毁,有敢于私下互相议论诗、书的,处死并弃尸于市,以古非今的要全家灭族,行连坐法,官吏知情而不检举者同罪,亦即处死。令下三十日不烧的要处以黥刑(面上刺字),罚到边疆守城,只有医药、算卦、种树的书不烧,人们要学习法令,就以官吏为老师。对于收藏诗、书不烧,敢于私下议论的,不是处死就是灭族,何等残酷的刑罚!秦始皇的这一举动,充分反映了他的野蛮性和非人性。人是有思想的,秦始皇自己也是如此,人们怎么能不思想?即使表示拥护秦王朝的统治,那也是一种思想。书籍是人类历史经验和智慧的记载,法家的诸多思想也是从古代的历史经验和记载中摘其所要而形成的,秦朝的法令、历史也是用文字记载下来的,把书烧毁,不许人们读书怎么行呢?秦始皇这一政策正说明秦初的统一,人心不服,私议腹非者甚多。因为秦的统一、灭六国,是通过残酷的兼并战争进行的,对人民的统治也极端残酷,例如秦昭王四十七年(前260)秦攻赵长平,久围不下,遂发十五岁以上的男丁都去当兵,才得取胜,坑赵降卒四十万,“而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秦朝攻占了韩国的上党,上党的老百姓反而逃到了赵国。“天下不乐为秦民之日久矣。”[21]秦当时被称为“虎狼之国”,[22]即残暴而贪得无厌。因为秦国的老百姓太苦了,苦于赋税、徭役和当兵。秦始皇时,收泰半之赋[23],即收获的三分之二都要作为赋税上交。李斯的这种主张,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无情的镇压,残酷的打击,用残酷的刑罚强迫人民服从。
通过焚书事件,秦始皇对于儒生已经非常反感,因为带头批评他的就是博士淳于越,在秦始皇看来,通过焚书,人们就不敢再议论他了,但事实并非如此。秦始皇自议帝号自称始皇帝后,以为可以传至万世,他便巡行天下,宣扬自己的威德。按照传统,凡帝王授命统治天下,便要举行封禅大典,以示自己授天命之正。所谓封禅,就是在泰山顶上筑土为坛祭天,报答上天之功,曰封;然后在泰山下梁父地方设坛祭地,报地之功,曰禅。秦始皇认为自己功高三皇,德过五帝,也应该封禅。二十八年(前219)他东巡齐鲁郡县,在邹山(今山东邹县)勒石纪功之后,便征取齐鲁的儒生博士七十人到泰山下,讨论他的封禅事宜。封禅既是古礼,这些儒生便根据古礼说:“古者封禅为蒲车,恶伤山之土石草木,扫地而祭,席用葅秸,言其易遵也。”[24]是说人君上山要乘蒲草裹着车轮的车,是怕伤害山上的草木,清除地面铺着草席进行祭祀,这都是很简单而容易遵行的。秦始皇听到这些建议认为很怪异,“由此绌儒生”,便斥退了儒生,自己开辟车道从阳面上山,立石颂功,进行封祭,然后从山阴背面而下,在梁父地方祭地。在上泰山的时候行至山坡,突遇暴雨,被迫在大树下面避雨,这些儒生因被斥退不得与祭,便讥笑秦始皇这是由于不遵古制所致。
当时在山东沿海一带,自战国末年以来就流行着一种方士,说海上有蓬莱、方丈、瀛洲三神山,其中住着仙人,有长生不死之药,秦始皇信以为真,封禅之后东游海上,便派人寻求当时最有名的方士燕人羡门子高。不久齐国人徐市(亦名徐福)便上书说,海上三神山有仙人居住,请秦始皇斋戒赐童男童女前去寻求,于是给徐市童男童女数千人,入海去求仙人。秦始皇于三十二年(前215)再次东游海上,到达碣石(今秦皇岛),派燕人卢生去寻求仙人羡门、高誓。随后又派韩终、侯公、石生去求仙人不死之药。不久卢生自称从海上归来,说见到一个图书,说“亡秦者胡也。”当时匈奴被称为胡,于是秦始皇便派蒙恬发兵三十万北击匈奴,略取河南(河套以南)土地。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卢生又向秦始皇说,臣等屡次入海求仙药没有找到,“类物有害之者”,是因为有一种东西妨碍着,方法是人君行踪勿使人知,以便躲避恶鬼,恶鬼远离了,真人才会来到,真人入水不湿,入火不燃,可以腾云驾雾,与天地长久,今上治天下,未能恬淡安宁,希望皇上所居宫室,不要让他人知道,然后不死之药可得。于是秦始皇便自谓“真人”,在咸阳二百里建宫观二百七十余所,甬道相连,其中以钟鼓美人充之,各自所居,不许移动,他每行幸一处,若有人告诉其处所者,处以死罪。侯生、卢生本来是一帮骗子,以求仙药骗取财物,他们害怕求药不得要受处分,于是互相谋划说,始皇为人,刚戾自用,专任狱吏、博士七十人,只是备员弗用,丞相大臣只能听命办事,以刑杀为威,无人敢言其过。“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一人不能兼营两种方技,试不验者赐死,其人贪权至此,我们不必为他去求仙药,于是便逃掉了。始皇得知后大怒说:“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炼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25]
这里明确说的是方士卢生等欺骗秦始皇,药没求到怕处分,散布对秦始皇的不满言论后逃掉了。秦始皇把“文学”和“方术士”区分得很清楚,“文学”就是儒生或儒士,“方术士”就是方士。秦始皇大怒后派人察问在咸阳的诸生,有议论对秦始皇不满的视为妖言,让御史逮捕进行审问,诸生互相告发以自解,结果被牵连者四百六十余人,以诽谤罪坑杀于咸阳。这里的“诸生”就是儒生,而不是方士。秦始皇的长子扶苏反对这种做法,曾上奏秦始皇说:“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26]这里也说明坑的是学习孔子之道的儒生,不是方士。方士是自称道家的,讲长生之术,和儒家根本不同。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坑儒事件。这事本身是由方士引起的,秦始皇为了发泄私恨,坑杀儒生,这是由于秦王朝一贯反儒的传统观念导致的。李斯当时是丞相,他既主张焚书,必然反儒。所以坑儒亦可能是他参与谋划的。
         
三、《史记》等书有关坑儒的记载事实确凿
         
上述司马迁《史记》关于焚书坑儒的事实记载得很清楚,来龙去脉原因结果也很具体。但是最近有人却撰文说《史记》记载焚书事件是可靠的,坑儒事件不可靠,是司马迁得之于传闻。司马迁身为史官,一切记载都是根据当时掌握的第一手材料撰写的,司马迁自述自己的先祖“世典周史”,是周代的史官,在周襄王、惠王之间(前676-前651)离开了周朝到了晋国,后又随晋中军随会到了秦国,住在少梁(今陕西韩城)。他的高祖司马昌为秦王(始皇)铁官,曾祖无泽为汉市长,祖父喜为五大夫,父亲司马谈于汉武帝建元时任太史令,前后达三十年(前140-前110),司马谈于元封元年(前110)去世,三年之后元封三年(前108)司马迁继任太史令。太史令的职责是“掌天官,不治民”,管天文历法,不治理民事。“䌷史记、石室、金匮之书。”[27]编篡国家石室金匮中的档案文书。司马谈临死时告诫他的儿子,要继承先祖太史的事业,要撰写像孔子《春秋》那样一部史书,司马迁利用皇家的档案文书,以及自己随皇帝至各地巡游的见闻,进行比较考核,大约从太初元年至征和二年(前104-前91)历时十八年撰成《史记》一书。历来的评论家都认为《史记》所记载事实是可靠的,《汉书·司马迁传》:“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28]况且他的高祖是秦的铁官,曾祖是汉初市长,亲历秦汉之际的历史变化,秦的焚书是前213年,坑儒是前212年,距司马谈任太史令建元元年(前140),仅七十余年,从他的家族而言,他的祖父辈对这些事情都是很清楚的。秦都咸阳,汉都长安本属一地。所以,说司马迁关于坑儒的事件是得于传闻是没有根据的。说秦始皇三十四年的焚书记载是真的,而次年三十五年的坑儒是编造的就更为可笑了。司马迁关于坑儒事件另有三处记载:
一、《史记·封禅书》云:“始皇封禅之后十二岁,秦亡,诸儒生疾秦诗书,诛僇文学,百姓怨其法,天下畔之,皆讹曰,始皇上泰山,为暴风雨所击,不得封禅,此岂所谓无其德而用事者耶?”[29]“诛僇文学”就是指坑儒。
二、《史记·儒林传》:“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陈涉之王也,而鲁诸儒持孔氏之礼器,往归陈王,于是孔甲为陈博士,卒与陈涉俱死。”[30]这里的坑术士,即指儒生,不是方士。
三、秦始皇的长子扶苏因上书反对坑杀儒生,而被赶出咸阳,到上郡去做蒙恬的监军。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出巡时死于平原郡沙丘(今河北广宗县),死前“令赵高乃为书赐公子扶苏曰:以兵属蒙恬,与丧会咸阳而葬”。遗诏扶苏将兵权交与蒙恬,赶快回到咸阳,治理他的丧事。赵高就是利用扶苏不在咸阳这一机会,与李斯共谋立胡亥为二世,矫诏责备扶苏“数上书直言诽谤我所为,以不得罢归为太子,日夜怨望” 赐死[31]。天下皆知扶苏之怨,所以陈胜吴广起义时,便以公子扶苏和楚将项燕为号召。“陈胜曰:天下苦秦久矣,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扶苏以数谏故,上使外将兵,今或闻无罪,二世杀之,百姓多闻其贤,未知其死也。”[32]可证扶苏确是因谏议秦始皇而被逐出咸阳,无罪被二世杀害的。难道这些事件都是像李开元文所说,司马迁为了证实有坑儒一事,有意“补充”和“添加”上去伪造的吗?
其次该文作者又说,关于秦始皇“焚书坑儒”并举之说,是在司马迁《史记》之后,此前只有焚书之说而并无“坑儒”之说,所以“坑儒”之说是后人沿袭司马迁《史记》而来的,由此而认为“坑儒”是司马迁伪造或“耳朵长”随便听来的。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司马迁于征和二年(前91)在“报任少卿书”中说他“网络天下放失旧闻,考之行事,稽其成败兴坏之理”完成《史记》一书一百三十篇,“仆诚已著此书,藏之名山,传之其人”。[33]当时并未公开。在司马迁死后数十年,汉宣帝(前73—前49)时才由他的外甥杨恽宣布的,书名“太史公记,颇为春秋。”[34]这就是说只有在汉宣帝时《史记》才为人所知,然而在此以前,早已有有关秦始皇焚书坑儒的记载了。
汉武帝建元五年(前136),设五经博士,孔安国为博士官,此前封于山东的汉景帝子鲁恭王刘馀好治宫室,欲坏孔子旧宅,以广其宫室,在孔子旧宅中发现了古文《尚书》、古文《孝经》等献之武帝,其《尚书》序云:“及秦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天下学士难逃解散,我先人用藏其家书于屋壁,汉室龙兴,开设学校,旁求儒雅,以阐大猷。”古文《孝经》训传序云:“及秦始皇焚书坑儒,孝经由是绝而不传也,至汉兴建元之初,河间王得而献之,凡十八章,文字多误,博士颇以教授。后鲁恭王使人坏夫子讲堂,于壁中石函得古文孝经二十二章,载在竹牒,其长尺有二寸,字蝌蚪形。”[35]孔安国乃孔子十二代孙,《史记·孔子世家》:“安国为今上皇帝博士,至临淮太守,蚤卒。安国生卬,卬生欢”[36]这说明司马迁为太史令期间,孔安国已死,司马迁已经见到了他的儿子卬和孙子欢。据王国维《太史公行年考》,孔安国于元朔二年(前127)至元狩五年(前118)为博士、谏议大夫,元狩六年(前117)出任临淮太守,不久卒于官,这都在司马迁任太史令之前十多年。《汉书·儒林传》:“孔氏有古文尚书,孔安国以今文读之……安国为谏议大夫授都尉朝,而司马迁亦从孔安国问故,迁书载《尧典》、《禹贡》、《洪范》、《微子》、《金滕》诸篇,多古文说。”[37]可知司马迁在任太史令之前,早年曾从孔安国学习古文。这都说明在司马迁著《史记》之前,孔安国向皇帝献古文《尚书》、《孝经》时已明确说秦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天下学士逃难解散”,把自己家藏的诗书暗藏在屋壁的夹缝中。如无其事,孔安国身为博士、谏议大夫面对皇上和朝野敢造这么大的谣?
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淮南王刘安准备谋反,召淮南中郎伍被与谋,伍被不赞同刘安反叛朝廷,举秦与汉初吴楚七国之亡为教训说:“夫百年之秦,近世之吴楚,亦足以喻国家之存亡矣,臣不敢避子胥之诛,愿大王毋为吴王之听。昔秦绝圣人之道,杀术土,燔诗书,弃礼义,尚诈力,任刑罚,转负海之粟致之西河……”[38]伍被在这里还叙述了秦始皇再次派徐福携男女三千、百工和五合种子,入海求仙,徐福到了那里(即日本)称王,一去不归。《汉书·伍被传》亦云:“被曰:臣不敢避子胥之诛,愿大王毋为吴王之听,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杀术士,燔诗书,灭圣迹、弃礼仪、任刑罚,转海滨之粟,致于西河。”[39]元狩元年(前122)淮南王谋反失败自杀,伍被自首与谋过程,亦被诛。这在司马迁任太史令之前十七年,也明确说秦始皇“杀术士,燔诗书”。所以,说在司马迁撰《史记》之前,各种文献没有秦始皇坑儒的记载与言论,是没有根据的。由此而认为说焚书坑儒是司马迁沿袭刘向《说苑·反质》之文,就不攻自破了。
东汉时班固《汉书》撰一百卷,班固(32-92)东汉初年人,汉明帝时任兰台令史,典校秘书,其父班彪接续司马迁《史记》太初之后作后传十篇,彪死,其子班固受汉明帝诏继续撰写,从永平至建初年间成书,前后二十年。班固是一个严肃的历史学家,假若《史记》中关于坑儒有不实之处,必有辨误,但班固是坚信秦始皇焚书和坑儒是真实的。《汉书·儒林传》:“及至秦始皇兼天下,燔诗书,杀术士,六艺从此缺矣,陈涉之王也,鲁诸儒持孔子礼器往归之,于是孔甲为涉博土,卒与俱死。”基本与《史记》相同,而且说得很肯定。《汉书》卷二七《五行志》又云:“史记秦始皇二十六年,有大人长五丈,足履六尺,皆夷狄服,凡十二人,见于临洮,天戒若曰:勿大为夷狄之行,将受其祸。是岁始皇初并六国,反喜以为瑞,销天下兵器,作金人十二象之,遂自圣贤,燔诗书、坑术士,奢淫暴虐务欲广地……后十四年而秦亡。”进一步肯定了焚书坑儒的事实。“坑术士”即儒生,有些学者在“术士”一词大做文章(如《百家讲台》),说“术士”指方士,言外之意始秦始皇坑的是方士而不是儒生。还要求在现在的大中学历史教科书中删掉秦始皇曾坑儒这一条内容。《史记Ÿ礼书》:“今上即位,召致儒术之士,令其定仪。”《汉书·董仲舒传》:“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40]儒学也称儒术,这里的术士,明明白白是指研习儒学的士人,怎么会是方士。至于说有些文献如贾谊的《过秦论》只谈到焚书,“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未明确谈坑儒,因为焚书是全国性的,坑儒只是在咸阳。但文中另有“杀豪俊”、“禁文书而酷刑法”,[41]是包括坑儒的。
         
四、焚书坑儒的历史教训应该记取
         
反对者还有一种说法,是说《史记》中关于秦始皇焚书坑儒地记载,与刘向《说苑·反质》篇中有相同又有出入。刘向(前77-前6)西汉末年人,成帝时,领校五经秘书,对于整理古代典籍很有贡献。“及采传记行事,著《新序》、《说苑》凡五十篇奏之。数上疏言得失,陈法戒。”[42]《说苑》一书是刘向利用自己的职任辑录了先秦至汉代的史实和传闻,并杂以自己的议论,是上陈给皇帝读的,有劝谏之意。其中关于秦始皇焚书坑儒一事,基本事实与《史记》所记者相同,比《史记》所记多卢生逃亡后而侯生复见秦始皇一段议论,这更说明秦始皇确有坑儒一事。正式的历史只能记载基本事实和要点,不可能把某些细节都全写进去。关于此事,参看近人赵善诒《说苑疏证》一书,即可明了。事情很清楚,历史事实发生在先,传闻必在其后,若根据这些作者的设想,《说苑》是根据传闻,这一传闻又是方土们造的假,司马迁就是根据这一造假的传闻写进《史记》的。若按这种逻辑,必须把扶苏上谏秦始皇反对坑儒被贬上郡、以及后来被赐死、孔安国因得孔壁古文《尚书》作《古文尚书序》、伍被谏淮南王谋反,这些事都要一笔勾销,通统都是伪造,这样势必要把《史记》、《汉书》全部推翻,这可能吗?
反对者的另一根据是卫宏《古文官书序》所述坑儒一段传闻故事,与《史记》有所不同。卫宏,东汉初年人,光武(25-56)时曾任议郎,其人善古文尚书,对古文尚书的字义作了训诂,作《古文官书序》云:“秦既焚书,改古文以为大篆及隶字,国人多诽谤怨恨,患苦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而召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凡七百人,乃密令冬月种瓜于骊山硎谷之中温处,瓜实成,乃使人上书曰,冬瓜实有,诏天下博土诸生说之,人人各异说,则皆使往视之,而为伏机,诸生贤儒皆至焉,方相论难不能决,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压,终乃无声。”[43]《汉书·儒林传》颜师古注云:“今新丰县温汤之处号愍儒乡,温汤西南三里有马谷,谷之西岸有坑,古老相传以为秦坑儒处也。卫宏《诏定古文官书序》云:“秦既焚书,患苦天下不从所更改法,而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人,乃密令冬种瓜于骊山坑谷中温处,瓜实成,诏博士诸生说之,……”[44]颜师古注引卫宏文:“秦既焚书”后缺“改古文以为大篆及隶字,国人多诽谤怨恨”两句。唐国子监祭酒孔颖达(574-648)撰《尚书正义》亦曾引卫宏《古文奇志序》[45]。认为秦朝焚书之后将已存之书(国家博土官所藏)古文即先秦的蝌蚪文,改成秦朝统一的大篆及隶书,引起土人的非议,设计诱至新丰坑杀之,这对坑儒又多了一条说明。诸生诽谤秦始皇的内容有改定古文一事。《史记》说坑杀于咸阳,咸阳为秦之都城,《汉书·地理志第八上》:新丰属秦内史,即京师,汉初改为京兆,亦辖新丰。所以这次坑儒也可能是在新丰坑杀的,人数由四百六十人增至七百人。秦法严酷,轻罪重罚,人数增加或是传闻有误也是有可能的。颜师古明确说“古老相传”既是传闻,就会与原来的事实有所出入。京兆即长安,为西汉首都,东汉都洛阳,称京兆为西京。卫宏是东汉初年人,他又是一个考订古籍的学者。《后汉书·卫宏传》云:“卫宏字敬仲,东海人也……光武以为议郎。宏作《汉旧仪》四篇,以载西京杂事。”[46]他可能到过西京,记载了西京许多汉官杂事,坑儒之事,乃是其一,亦可能是他自己亲闻。宋著《长安志》卷十五临潼县:“旌儒乡在县西南,管邨三十九,坑儒谷在县西南五里,秦始皇坑儒于骊山下,故名坑儒乡。……唐天宝中改为旌儒乡,立旌儒庙,贾至作碑。”[47]这说明新丰(即今临潼)确有这一传闻。我国地方志往往会补充官书之不足,这一记载不仅不能否定秦有坑儒之事,反而更是秦朝确曾坑儒的一条佐证。对于秦始皇统一六国,废分封行郡县,改变了中国历史发展的面貌,明末学者黄宗羲说:“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48]当时他以为用郡县这种统治方法能够使他一家天下传至万代,是出于私天下之心的,但在客观上却给中国历史留下了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强化了中国的统一,这是秦始皇自己所始料不及的。同时秦始皇也是第一个在中国树立了君主专制统治的样板,这两个方面影响都极为深远。对于秦始皇我们可以有不同的评价,但为了替秦始皇辩解,用各种设想否定坑儒这一铁的事实,实无必要。黑格尔曾说:“在历史里面,人类行动除掉产生他们目的在取得的那种结果——除掉他们直接知道欲望的那种结果之外,通常又产生了一种附加的结果,他们满足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但是还有潜伏在这些行动中的某些东西,虽然它们没有呈现在他们的意识中,而且也不包括在他们的企图中,却也一起完成了。”[49] 这可以作为我们对秦始皇评价的参考。
关于焚书坑儒一事,唐朝的章碣《焚书坑》诗云:“竹帛烟销帝业虚,关河空锁祖龙居,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秦始皇以为焚了书、坑了儒,就没有人敢反对他了,帝业可以万世一系,结果焚书以后六年、坑儒以后五年、他死后三年(前207),秦朝就灭亡了,灭亡他的陈胜、吴广和刘邦、项羽都不是读书人,这是一个沉痛的历史教训,我们应该深刻地记取,还有必要再替他翻案吗?
         
原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0] 李开元:《焚书坑儒,半桩伪造的历史》,《中华读书报》2009年11月18日。
[1] 马执斌:《焚书坑儒辨》,《中华读书报》2010年2月14日。
[2] 《韩非子·定法》,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399页。
[3] 《商君书·算地第六》,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8页。
[4] 《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230页。
[5] 《商君书·去强第四》,高亨:《商君书注译》,第45页。
[6] 《商君书·赏刑第十七》,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30页。
[7] 《商君书·靳令第十三》,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08页。
[8] 《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89页。
[9] 《商君书·垦令第二》,高亨:《商君书注译》,第26页。
[10] 《商君书·农战第三》,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5页。
[11] 《商君书·弱民第二十》,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55页。
[12] 《老子》,第六十五章,沙少海:《老子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32页。
[13] 《商君书·农战第三》,高亨:《商君书注译》,第36页。
[14] 《商君书·靳令第十三》,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06页。
[15] 《韩非子·五蠹》,王先慎:《韩非子集解》,第456页。
[16] 《韩非子·和氏》,王先慎:《韩非子集解》,第97页。
[17]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9页。
[18] 《淮南子·主术训》卷九,《四部备要》本。
[19] 《尚书·大禹谟》,江灏:《今古文尚书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页。
[20]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5页。
[21] 《史记》卷七十三《白起王翦列传》,第2336页。
[22] 《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第2261页;《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第2354页。
[23] 《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四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点校本,第1126页。
[24] 《史记》卷二十八《封禅书》,第1366页。
[25]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8页。
[26]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58页。
[27] 《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第3292、3296页。
[28] 《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第2738页。
[29] 《史记》卷二八《封禅书》第1371页。
[30] 《史记》卷一二一《儒林传》,第3116页。
[31]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8页,第2551页。
[32] 《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50页。
[33] 《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第2735页。
[34] 《汉书》卷六六《杨敞传》,第2899页。
[35] 严可钧辑:《全上古三代秦汉六朝文·全汉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92页。
[36] 《史记》卷四七《孔子世家》,第1947页。
[37] 《汉书》卷八八《儒林传》,第3607页。
[38] 《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第3086页。
[39] 《汉书》卷四五《伍被传》,第2171页。
[40] 《史记》卷二三《礼书》,第1160页;《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第2523页。
[41]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0页、283页。
[42] 《汉书》卷三六《刘向传》,第1728页。
[43] 马国翰辑:《玉函山房辑佚书》经编小学类,光绪九年(1883)长沙嫏嬛馆补校本,第六十册。
[44] 《汉书》卷八八《儒林传》,第3592页。
[45] 孔颖达《尚书正义·注疏卷第一》,台湾:广文书局,1972年,第5页。
[46] 《后汉书》卷七九下《卫宏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575页。
[47] 宋敏求:《长安志》,民国二十年(1931)年排印本。
[48]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四部备要》本,第5页。
[49] 黑格尔:《历史哲学讲演录》,北京大学编:《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4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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