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第1项优惠享受条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第2项优惠享受条件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发文日期:2023-01-09)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发文日期:2023-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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