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间借贷|虚构身份及借款理由,是否构成诈骗罪?

 随手一阅 2023-05-09 发布于浙江

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勋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对于一般自然人来说,民间借贷主要是为了缓解一时的生活困难,并且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主要体现为亲朋好友间的互帮互助。虚构身份或者虚构借款理由借款,是为了能更好地借到钱,是否就构成诈骗犯罪呢?

以我研究的一起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交往,又以虚假投资“佳通轮胎LED灯”项目为由借款,本案却不构成诈骗罪,这是唱得哪一出戏呢?刑事犯罪案件,如果未能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未能掌握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仅凭家属或者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容易以偏概全,作出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分析与判断,延误最佳的辩护时机,这犹如医生对于病人的具体病因、症状作出了错误的诊断,施以错误的治疗方法和手段,后果可想而知。

文章图片1

本案当中的姚某某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与戴某交往,其当时冒充身份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博取戴某的信任并与其交往,并不是为了诈骗戴某的钱财而与之交往。在交往期间,姚某某向戴某借了大约100万元,也有归还戴某一部分。关于借大还小,有些办案人员会认为姚某某是为了以小博大,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可以继续借钱或者拖延还款的时间,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解释似乎有道理。但是这种解释往往属于办案人员有罪思维的自我解释,并不一定就是案件事实。

本案姚某某分别:以合伙投资“佳通轮胎LED灯”虚假项目为由向戴某借款30万,以合伙入股莆田市某石子场为由向戴某借款30万元,以需先还其荔园小区房地产所欠贷款向戴某借款42。4万元,合计借款102.4万元。姚某某以“佳通轮胎LED灯”、合伙入股莆田市某石子场及以先还其荔园小区房地产所欠贷款这三个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对定性是否有直接影响?在刑事案件中要想查证是否属实并不难,因为姚某某所说的这些内容属于具体的,如果存在一查并知;如果不存在就是查无此事,判断虚实并不难。然而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点是关系姚某某的定性与自由的重要问题。

文章图片2

姚某某姚证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是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承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具备清偿债务的履约行为。对于姚某某而言,不利的之处有二:一是虚构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以虚假投资项目为由向戴某借款。

然而,有利之处是姚某某并不否认其借款的真实性,并具有积极偿还欠款的客观行为。姚某某按照戴某的指示,向戴某指定的黄某、林某、骆某、陈某以及吴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共计归还欠款891330元,这是姚某某能证明自己的大部份借款的归还情况。那是不是有部分还款或者大部分还款就不会被认定为诈骗呢?司法实践中关于定性的认定并非千篇一律地机械认定,得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回归到本案,姚某某委托其前期黄某1与戴某结算,表示要还清欠款,这可以证明姚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再者,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自述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等可以相互印证,在案证据无法查明姚某某与被害人戴某除了起诉书指控的款项外的其他经济往来情况,且被告人姚某某在未出具书面收款凭证的情况下,仍向被害人戴某归还了大部分款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姚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戴某财物的主观故意,亦无法证实姚某某归还本案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情况,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指控姚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姚某某无罪。因此,民间借贷案件中虚构身份以及借款理由,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本案就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案件。

文章图片3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