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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开给分公司管理费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刘刘4615 2023-05-09 发布于辽宁

解答:

该问题涉及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提问交代的不是太清楚。

一、增值税问题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都分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自独立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必须是“按规定”,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对“进项税额”有哪些规定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管理费”发票,最容易存在的问题就是:虚开发票或交易不满足独立交易原则价格不公允等。为了转移税负,关联公司之间最常见的,就是通过虚开发票或不公允价格交易等转移利益,包括转移进项税额。比如,总公司购进了一栋办公楼导致进项税额较多,然后就通过虚开发票将进项税额转移至分公司抵扣。

很显然,如果总公司开给分公司的“管理费”发票,涉嫌虚开等,分公司即使取得专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因此,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管理费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风险较大,需要企业有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交易是真实的,交易价格是公允的,满足独立交易原则和符合正常的商业理由。比如,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房屋,总公司按对外出租一样的标准收取房租、物业管理费等,分公司就可以正常的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总公司收取分公司管理费,由于汇总缴纳,其实对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果是没有影响的。

如果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别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收取分公司的管理费,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如果只是单纯以管理费形式向分公司提取费用,分公司因此支付给总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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