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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山 崔焱 | 回鹘文契约文书参与者称谓考释——兼与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比较

 风声之家 2023-05-09 发布于江苏
回鹘文契约文书参与者称谓考释[1]

——兼与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比较

张铁山 崔焱

内容提要

契约文书的参与者是契约缔结中的双方和第三方当事人。回鹘文各类契约文书中对参与者有不同称谓。本文以回鹘文契约文书为文本,并比较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探讨各方参与者的称谓及其特点。

世界各地收藏并已刊布的回鹘文契约文书大约有四百件,其年代大多属于蒙元时代(13~14世纪),依其内容可分为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交换契约、养子契约、放奴契约等。[2]这些契约文书是研究回鹘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的第一手材料。

回鹘文契约文书的参与者是指契约缔结中的双方和第三方当事人。各类契约中对这些参与者有不同称谓。本文拟以回鹘文契约文书为文本,[3]并比较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对各方参与者的称谓及其特点作一探讨。



一、契约双方参与者的称谓

在不同内容的回鹘文契约文书中,仅见有少量的双方参与者称谓,如编号Sa01土地买卖契的18~19行有如下的记载:

18 alγučï-qa birgüči-kä inčgä ayïtïp män pusartu sïnqay qy-a 

19 bitidim.[4]

汉译:(18)我Pusartu Sïnqay Qy-a依买者和卖者的详细口述(19)书写(此契)。[5]

这件土地买卖契保存较完整。契约前部分和最后交代了立契日期、卖地者和买地者、标的土地的四至和价钱、违约条款、见人画押等内容。上引句中的alγučï意为“买者”,birgüči意为“卖者”,二者均是契约的参与者。但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除了少量出现双方参与者称谓外,其他买卖双方大都不用名词形式表达,而多用动词al-“买”和sat-“卖”、bir-“交付”来表达。如编号RH03的一件租地契:

此契中虽然没有出现契约双方参与者的称谓,但双方关系是清楚的:地主Aram QyaQïnïsun,租地者是Altmïšaq我祖父,租金是十二两钞。这种租借关系完全是靠“×××因需(动词krgäk bolup)…将…租予(动词birürmän)×××”这一句子中的动词来表达的。

一种语言的词汇有缺失是常见的事情,如汉语的亲属称谓十分丰富,而英语则不然,但如需要,英语也可以用解释性的替代词语来表达。同理,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缺少契约双方参与者的称谓,但并不意味着在契约中不能清楚地表达这种关系,可以用动词来替代表达名词术语(称谓)的意义。反观敦煌吐鲁番汉文契约文书,契约双方参与者的称谓则比较丰富,诸如“买主、卖主、钱主、地主、立契人、立文字人”等。在这一点上,回鹘文与汉文契约文书是有区别的。



二、契约第三方的称谓

契约的第三方主要包括见人、保人、书契人等。

1.见人

“见人”是契约缔结中的见证人。在敦煌、吐鲁番汉文契约文书中,又称作“见证人”“证人”“知见人”“时人”“时见”“邻坐”等。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见人”写作tanuq或tnuq。我们对《集成》所收121件回鹘文契约文书进行统计,发现“见人”出现于105件文书中,计287人次。若将残缺的契约文书计算在内,几乎每件契约文书中都有见人。这说明见人(tanuq)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是普遍存在的。[7]那么,什么人(具备怎样的身份)能够充当见人呢?

(1)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神灵可以作见人,如Em01:

17~18  tanuq tört maxaranč tngrilär yiti äkä baldïz tärimlär . yügärü-ki tanuq qoštir tanuq ilabu tanuq quduγčï äsän tanuq tärinči boqšïngdu.[8]

汉译:(17~18)见人四大天王(和)七母天。时见Qoštir,见人Ilabu,见人Quduγčï Äsän,见人Tärinči Boqšïngdu。

又如WP02:

16-18  tanuq tört maxarač tngrilär tanuq yiti äkä baldïz tngrimlär yügärüki tanuq ikiči tanuq är tonga.[9]

 汉译:(16-18)见人四大天王,见人七母天,时见Ikiči,见人Är Tonga。

在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中亦有此种情形,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西凉建初十四年韩渠妻随葬衣物疏》:“谨条随身衣裳杂物如右。时见左清(青)龙,右白虎。”[10]又《北凉缘禾六年翟万随葬衣物疏》:“谨条随身衣裳物数如右。时见左清(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11]神灵信仰和民事契约相结合,可以使契约产生基于神灵信仰上的约束力。[12]

从以上随葬衣物疏这一侧面可以看出,回鹘文契约文书也同汉文文书一样,反映出这些文书都受到了当地宗教的影响,特别是萨满教(天神信仰)和佛教的影响。

(2)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官员及普通民众、亲戚均可作见人。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见人,只写其名,但均未标出他们的官级、身份、年龄等,这给我们判断他们的身份和年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通过其名,似乎也能反映出他们的身份。如他们的名字中有Tutuq(都督)、Tutung(都统)、Sängün(将军)、Ilči(使者)、Bäg(伯克)等。这些名字似乎说明他们可能是不同级别的官员。另外,见人的名字中,还有不少Baxšï(法师)、Toyïn(道人、和尚)等,更有Burxan Qulï(直译:佛之奴)、Nom Qulï(直译:法之奴),这些名字最少可以说明他们是佛教徒。这也说明佛教界人士也参与了契约的签订。当然,从见人的名字上来看,更多可能还是普通民众,名字中多带有职业名,如Quduγčï(挖井人)、Äšgäkči(养驴人)、Bitkäči(书写人)、Udčï(放牛人)等。还有一些多为普通民众常见的名字,如Tömür(铁)、Buqa(牛)、Qaya(悬崖)、Taš(石)等。

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见人的年龄均不写出。在敦煌契约文书中,见人也均未标出年龄,但大多记有身份,其身份有兵马使兼乡官、河西管内都指挥使兼御史、都虞候兼御史大夫、节都押衙、手书判糈、兵马使、队头、父副队、父押衙、法律、上座、尼、耆寿、村邻、长老、官人、房侄、亲、阿舅等。[13]

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见人可以画押,以示契约的真实性。如Sa09、Sa10、Sa11、Sa12、Sa15、Sa16、Sa17、Sa26、Sa27、Sa28、Sa29、Lo18、Mi17、Mi20、Mi28等。但也可以不画押。

在这一契约中,三个见人都有画押。

2.时见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还有一种证人,称作yügärüki tanuq,该词应译自汉语,其字面意思是“现在的见人”,指当时在场的证人。[15]在敦煌和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中,有“时人”或“时见”,与此对应。[16]

3.邻坐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还有körüp olurγučï,对应于汉文“邻坐”。[17]该词也应译自汉语的。

4.保人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保人”一词直接借自汉语音译,写作paošïn,是为履行契约而担保之人。保人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在一件契约中,有的有一个保人,也有两个或以上保人的。[18]

那么,具备怎样的社会身份才能作保人呢?保人承担着保证履行契约条款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条款时,由其代负偿还之责。只有那些既可靠又有足够财力的人,才能充当保人。从回鹘文契约文书来看,作保人之人大多是债务人的亲属。[19]如Mi17号契约,两保人均为立契者的亲属。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妇女也可以作保人。

这是一件保存较好的回鹘文借银契,从中可以看出,借银者为Bolmïš,银主为Qra Oγul,见人有两人,一为Borluqčï,一为Är Buqa,书契人为Yïγïna。契约中提到,在借银偿还前,如若我发生意外,由我妻Tüzük如数偿还。借银者的妻子Tüzük就成为了保人。

5.同取人、同取代保人

与保人的职能相近者尚有译自汉语的birlä alγučï(同取人)[21]以及直接来自汉语的音译词tungsu、taypaošïn(同取代保人)[22]等称谓。他们是与欠债人共同履约之人,类似于契约中的保人。他们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大多也是由亲属担当,并体现了夫债妻还、父债子还的特点。如Mi17:

6.书契人

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最后都有书契人的姓名,但很少出现“书契人”这一称谓,而是用动词biti-“书写”来表示。如上例中män tuγ-ma bular inč buqa aruγ ikägu-ning söṣ̣inčä bitidim“我Tuγma依他们Inč Buqa、Aruγ之言书写”。此契的书写人即为Tuγma。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与敦煌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比较,回鹘文契约文书参与者的称谓与汉文契约文书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称谓是直接借自汉语的音译词,如“保人”(baošïn)、“代保人”(taybaošïn)、“同取人”(tungsu)等,还有一些是汉语的意译词,如“同取人”(birlä alγučï)、“时见”(yügärüki tanuq)、“邻坐”(körüp olurγučï)等,这些是与汉语契约文书相一致的方面。但回鹘文契约文书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与汉文文书不一致的地方,如契约当事人双方的称谓就很少出现,而是靠动词来表示。书契人亦然。

 注释

滑动查阅

[1]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丝绸之路出土各族契约文献整理及其与汉文契约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4ZDB03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 各国学者对回鹘文契约文书有不同的分类,如山田信夫分为买卖文书、交换文书、赁贷借文书、消费贷借文书、养子文书、人质文书、奴隶解放文书、遗书/家产分割文书及其他文书等9类。见山田信夫等:《ウイグル文契约文书集成》第二卷目录,大阪大学出版会,1993年。以下简称为《集成》。李经纬分为买卖人口文书、租佃与买卖土地文书、借贷文书、有关赋税徭役的文书、各类经济记录及其他文书等6类。见李经纬:《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目录,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耿世民分为行政文书、买卖奴隶文书、买卖交换土地文书、租借文书、借贷文书及其他文书等6类。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目录,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

[3] 本文所引用回鹘文契约文书均采自山田信夫等:《集成》,本文汉译文系重新翻译。

[4] 山田信夫等:《集成》(第二卷),第4页。

[5] 耿世民将此句译为“我Pusartu Sinqay Qaya让买卖双方仔细口述书写(此文书)”。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41页。宋元时期汉文契约文书中有“依口书契人”“依口代书人”“依口奉书人”等称谓。见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粹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52、465、467、468、472、479、482、489页。据此,笔者认为译为“依口述”更妥。

[6] 山田信夫等:《集成》(第二卷),第71页。

[7] 刘戈认为:“为了尽可能地保持古文书的原貌,汉译用字用'见人’比较合适。”见刘戈:《释回鹘文契约中的paošïn、tanuq、körüp olurγučï》,《敦煌学辑刊》2005年第4期。

[8] 山田信夫等:《集成》(第二卷),第130页。

[9] 山田信夫等:《集成》(第二卷),第136页。

[10]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15页。

[11]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177页。

[12]陈敬涛:《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的群体及其观念、行为探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27页。

[13] 杨惠玲:《敦煌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口承人、同便人、同取人》,《敦煌研究》2002年第6期。

[14]山田信夫等:《集成》(第二卷),第20页。

[15]对于该词,耿世民译为“当场的证人”,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219页。

[16] 蒋礼鸿:《敦煌文献语言词典》,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92页。

[17] 该词仅见于《集成》Sa01 第16~17行:tanuq Tongqara Sngun körüp olurγučï inim Bütür“见人Tongqara Sngun,邻坐吾弟Bütür。”见该书第4页。耿世民先生将此直译为“在座看见的人”。见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41页。刘戈对该词有专门论述,不再赘述。见刘戈:《释回鹘文契约中的paošïn、tanuq、körüp olurγučï》,《敦煌学辑刊》2005年第4期。

[18] 霍存福,章燕:《吐鲁番回鹘文借贷契约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

[19] 霍存福,章燕:《吐鲁番回鹘文借贷契约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

[20] 山田信夫等:《集成》(第二卷),第90~91页。另见李经纬:《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27~128页。耿世民:《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第191页。

[21] “同取人”是指契约的共同借贷人,最早出现于8世纪于阗契约中,元代时频出。见张重艳:《元代契约参与者的称谓》,《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20卷第2期。

[22] “代保人”这一称谓始建于宋代。元代时不但民间契约关系中称“代保人”,官方借贷关系中也称“代保人”,且在官方借贷契约中,代保人是必须出现的。“同取代保人”是“同取人”和“代保人”的合称,元代契约文书中频频出现该词。见张重艳:《元代契约参与者的称谓》,《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第20卷第2期,第92~93页。

[23] 山田信夫等:《集成》(第二卷),第160~161页。

(作者单位:张铁山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院;崔焱 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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