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与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比较 张铁山 崔焱 契约文书的参与者是契约缔结中的双方和第三方当事人。回鹘文各类契约文书中对参与者有不同称谓。本文以回鹘文契约文书为文本,并比较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探讨各方参与者的称谓及其特点。 世界各地收藏并已刊布的回鹘文契约文书大约有四百件,其年代大多属于蒙元时代(13~14世纪),依其内容可分为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交换契约、养子契约、放奴契约等。[2]这些契约文书是研究回鹘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的第一手材料。 回鹘文契约文书的参与者是指契约缔结中的双方和第三方当事人。各类契约中对这些参与者有不同称谓。本文拟以回鹘文契约文书为文本,[3]并比较敦煌吐鲁番汉文文书,对各方参与者的称谓及其特点作一探讨。 在不同内容的回鹘文契约文书中,仅见有少量的双方参与者称谓,如编号Sa01土地买卖契的18~19行有如下的记载: 18 alγučï-qa birgüči-kä inčgä ayïtïp män pusartu sïnqay qy-a 19 bitidim.[4] 汉译:(18)我Pusartu Sïnqay Qy-a依买者和卖者的详细口述(19)书写(此契)。[5] 这件土地买卖契保存较完整。契约前部分和最后交代了立契日期、卖地者和买地者、标的土地的四至和价钱、违约条款、见人画押等内容。上引句中的alγučï意为“买者”,birgüči意为“卖者”,二者均是契约的参与者。但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除了少量出现双方参与者称谓外,其他买卖双方大都不用名词形式表达,而多用动词al-“买”和sat-“卖”、bir-“交付”来表达。如编号RH03的一件租地契: 此契中虽然没有出现契约双方参与者的称谓,但双方关系是清楚的:地主是Aram Qya和Qïnïsun,租地者是Altmïšaq和我祖父,租金是十二两钞。这种租借关系完全是靠“×××因需(动词krgäk bolup)…将…租予(动词birürmän)×××”这一句子中的动词来表达的。 一种语言的词汇有缺失是常见的事情,如汉语的亲属称谓十分丰富,而英语则不然,但如需要,英语也可以用解释性的替代词语来表达。同理,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缺少契约双方参与者的称谓,但并不意味着在契约中不能清楚地表达这种关系,可以用动词来替代表达名词术语(称谓)的意义。反观敦煌吐鲁番汉文契约文书,契约双方参与者的称谓则比较丰富,诸如“买主、卖主、钱主、地主、立契人、立文字人”等。在这一点上,回鹘文与汉文契约文书是有区别的。 契约的第三方主要包括见人、保人、书契人等。 1.见人 “见人”是契约缔结中的见证人。在敦煌、吐鲁番汉文契约文书中,又称作“见证人”“证人”“知见人”“时人”“时见”“邻坐”等。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见人”写作tanuq或tnuq。我们对《集成》所收121件回鹘文契约文书进行统计,发现“见人”出现于105件文书中,计287人次。若将残缺的契约文书计算在内,几乎每件契约文书中都有见人。这说明见人(tanuq)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是普遍存在的。[7]那么,什么人(具备怎样的身份)能够充当见人呢? (1)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神灵可以作见人,如Em01: 17~18 tanuq tört maxaranč tngrilär yiti äkä baldïz tärimlär . yügärü-ki tanuq qoštir tanuq ilabu tanuq quduγčï äsän tanuq tärinči boqšïngdu.[8] 汉译:(17~18)见人四大天王(和)七母天。时见Qoštir,见人Ilabu,见人Quduγčï Äsän,见人Tärinči Boqšïngdu。 又如WP02: 16-18 tanuq tört maxarač tngrilär tanuq yiti äkä baldïz tngrimlär yügärüki tanuq ikiči tanuq är tonga.[9] 汉译:(16-18)见人四大天王,见人七母天,时见Ikiči,见人Är Tonga。 在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中亦有此种情形,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西凉建初十四年韩渠妻随葬衣物疏》:“谨条随身衣裳杂物如右。时见左清(青)龙,右白虎。”[10]又《北凉缘禾六年翟万随葬衣物疏》:“谨条随身衣裳物数如右。时见左清(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11]神灵信仰和民事契约相结合,可以使契约产生基于神灵信仰上的约束力。[12] 从以上随葬衣物疏这一侧面可以看出,回鹘文契约文书也同汉文文书一样,反映出这些文书都受到了当地宗教的影响,特别是萨满教(天神信仰)和佛教的影响。 (2)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官员及普通民众、亲戚均可作见人。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见人,只写其名,但均未标出他们的官级、身份、年龄等,这给我们判断他们的身份和年龄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通过其名,似乎也能反映出他们的身份。如他们的名字中有Tutuq(都督)、Tutung(都统)、Sängün(将军)、Ilči(使者)、Bäg(伯克)等。这些名字似乎说明他们可能是不同级别的官员。另外,见人的名字中,还有不少Baxšï(法师)、Toyïn(道人、和尚)等,更有Burxan Qulï(直译:佛之奴)、Nom Qulï(直译:法之奴),这些名字最少可以说明他们是佛教徒。这也说明佛教界人士也参与了契约的签订。当然,从见人的名字上来看,更多可能还是普通民众,名字中多带有职业名,如Quduγčï(挖井人)、Äšgäkči(养驴人)、Bitkäči(书写人)、Udčï(放牛人)等。还有一些多为普通民众常见的名字,如Tömür(铁)、Buqa(牛)、Qaya(悬崖)、Taš(石)等。 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见人的年龄均不写出。在敦煌契约文书中,见人也均未标出年龄,但大多记有身份,其身份有兵马使兼乡官、河西管内都指挥使兼御史、都虞候兼御史大夫、节都押衙、手书判糈、兵马使、队头、父副队、父押衙、法律、上座、尼、耆寿、村邻、长老、官人、房侄、亲、阿舅等。[13] 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见人可以画押,以示契约的真实性。如Sa09、Sa10、Sa11、Sa12、Sa15、Sa16、Sa17、Sa26、Sa27、Sa28、Sa29、Lo18、Mi17、Mi20、Mi28等。但也可以不画押。 在这一契约中,三个见人都有画押。 2.时见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还有一种证人,称作yügärüki tanuq,该词应译自汉语,其字面意思是“现在的见人”,指当时在场的证人。[15]在敦煌和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中,有“时人”或“时见”,与此对应。[16] 3.邻坐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还有körüp olurγučï,对应于汉文“邻坐”。[17]该词也应译自汉语的。 4.保人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保人”一词直接借自汉语音译,写作paošïn,是为履行契约而担保之人。保人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在一件契约中,有的有一个保人,也有两个或以上保人的。[18] 那么,具备怎样的社会身份才能作保人呢?保人承担着保证履行契约条款的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条款时,由其代负偿还之责。只有那些既可靠又有足够财力的人,才能充当保人。从回鹘文契约文书来看,作保人之人大多是债务人的亲属。[19]如Mi17号契约,两保人均为立契者的亲属。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妇女也可以作保人。 这是一件保存较好的回鹘文借银契,从中可以看出,借银者为Bolmïš,银主为Qra Oγul,见人有两人,一为Borluqčï,一为Är Buqa,书契人为Yïγïna。契约中提到,在借银偿还前,如若我发生意外,由我妻Tüzük如数偿还。借银者的妻子Tüzük就成为了保人。 5.同取人、同取代保人 与保人的职能相近者尚有译自汉语的birlä alγučï(同取人)[21]以及直接来自汉语的音译词tungsu、taypaošïn(同取代保人)[22]等称谓。他们是与欠债人共同履约之人,类似于契约中的保人。他们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大多也是由亲属担当,并体现了夫债妻还、父债子还的特点。如Mi17: 6.书契人 在回鹘文契约文书中,最后都有书契人的姓名,但很少出现“书契人”这一称谓,而是用动词biti-“书写”来表示。如上例中män tuγ-ma bular inč buqa aruγ ikägu-ning söṣ̣inčä bitidim“我Tuγma依他们Inč Buqa、Aruγ之言书写”。此契的书写人即为Tuγma。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与敦煌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比较,回鹘文契约文书参与者的称谓与汉文契约文书有着密切的关系,有些称谓是直接借自汉语的音译词,如“保人”(baošïn)、“代保人”(taybaošïn)、“同取人”(tungsu)等,还有一些是汉语的意译词,如“同取人”(birlä alγučï)、“时见”(yügärüki tanuq)、“邻坐”(körüp olurγučï)等,这些是与汉语契约文书相一致的方面。但回鹘文契约文书也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与汉文文书不一致的地方,如契约当事人双方的称谓就很少出现,而是靠动词来表示。书契人亦然。 注释 (作者单位:张铁山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院;崔焱 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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