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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法院错判诈骗案,登报道歉

 新用户74695534 2023-05-10 发布于广东
来源: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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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公 告

我院审理的王琼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8)黑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被告人王琼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万元责令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王琼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19)黑02刑终307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0)黑02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琼不服,提出上诉。齐文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黑02刑终248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立案后,讷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12日以黑讷检公诉撤诉[2022]Z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对王琼撤回起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 (2022)黑0281刑初23号刑事裁定,准许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王琼不服,提出上诉。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黑02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我院(2022)黑0281刑初23号刑事裁定。我院现发布公告:王琼无罪,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王琼赔礼道歉。 

讷河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0日

发布时间:2015-09-10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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