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临渭检诉刑抗〔2022〕1号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以(2022)陕050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案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该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系在凌晨人稀车少时段驾驶车辆,驾驶距离较为短暂”。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二款一项之规定:“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从严掌握。本案证据证明王某虽然是在2021年9月15日0时15许被查获,但其是在2021年9月14日22时40分许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不应认定为凌晨人稀车少时段;且其驾驶车辆沿**路至**大街向西至**路,沿**路至**路右转至**馆,后行驶至**路停车睡觉,直到被民警查获,行驶距离达4.5公里,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不应认定为持续时间和行驶距离短暂,且行驶路段均为城区主干道,并非在偏僻路段。且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85.92mg/100ml,明显不属于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故量刑畸轻。 该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该案本院对被告人王某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刑诉法规定“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而且对王某提出三个月拘役的量刑建议是根据该案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结合临渭区人民法院量刑参考意见酒精含量180mg/100ml--200mg/100ml的幅度量刑为三个月拘役而提出,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法院无故不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确系适用法律错误。 三、该判决有失刑罚均衡、公平公正。近年来,我区在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过程中,类似案件均被判处拘役刑罚。该判决判处王某免于刑事处罚违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六条危险驾驶罪案件“既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原则,亦要确保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刑罚应基本均衡。”之规定,明显不当、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0月31日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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