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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反担保制度研究

 律师戈哥 2023-05-11 发布于河南

   近些年,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由于企业可用抵押资产少、财务不规范、信用较差等原因,企业融资难非常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发展信用担保机构来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在此基础上获得银行贷款。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业务中,大部分需要与被担保人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并约定一定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已经成为经济生活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当信用担保机构代为偿还后要向受保企业追偿时,由于事前没有设定有效控制受保企业的反担保措施,此时容易陷入被动局面,有些根本就无法让受保企业归还自己代为偿还的资金,只好自身蒙受损失。因此,设定行之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对于防范自身风险意义十分重大。

民商事反担保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美国的备用信用证制度。信用证的申请人在银行开立信用证并代为付款后,申请人如果违约,银行会占有货物或提单后,该占有的货物或提单实际上就是提供的反担保。反担保也是担保,但反担保不等同于本担保,无论是从担保的设定条件、追偿程序、合同要求、抗辩权还是归责原则上,均有着一定差异而我国有关反担保的规范却不多见。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涉及到反担保的法条有两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我们发现现有法条反担保的规定不足以应对新型矛盾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担保规定匮乏,导致实践上许多问题并不明确,尤其是哪类合同是反担保的主合同,事关反担保合同的效力、权利范围、抗辩权、保证期间等的确定。综合分析看,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不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也不是委托担保合同,而是本担保合同。现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问题一、担保关系中的主债权和代偿债权是否一致?

担保对应的是债权。反担保所担保的对象不是主债权,而主债权的担保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形成了代偿债权。反担保是担保的担保。代偿债权是一个因主债权代偿而产生的新的债权,虽然在法院立案案由一般都是追偿权纠纷,但是这个债权与主债权是相对的。这个债权可能等于主债权,也有可能大于或小于主债权。比如有的反担保的债权范围约定为代偿款项、担保费用、赔偿款项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也有可能存在担保债权被部分豁免的情形。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保证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担保人根据保证合同向银行代为偿还授信合同下的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人基于委托保证合同可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追偿的,不仅是代偿金额本身,还包括代偿金额总体上作为本金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所以在担保关系中,不能混淆主债权和代偿债权的关系。代偿债权是一个新的债权,债权人是担保人,债务人仍是原担保关系中的债务人,而反担保人则变成了担保人,理清了关系,也就能更好地适用《民法典》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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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主债权豁免对反担保有何影响?

原有担保关系中,主债权人豁免保证人责任,对反担保有何影响呢?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是以本担保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担保人需要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豁免或部分豁免保证人的责任,也有一种情况是未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导致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法定免除,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同样免除。

问题三、反担保的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从时间上看,保证人有三种情况可能会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种情况是保证期间届满。第二种情况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第三种情况是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很多人都会有这样一个误解,就是反担保的保证责任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实际上,与普通担保不同,反担保在担保合同签订时并不以所担保的债权(追偿权)实际发生为前提,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同时,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追偿权)的范围、履行期限、期间等都是不确定的,需根据日后主债权的实现情况来具体确定。所以,反担保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而非从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也不径相同,两种方式进行判决的案例均有,这也就体现了对法律条文理解的不同。

问题四、债权转让对反担保有何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依据民法理论,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抵押、保证等其它担保权利均为附着于主债权之上的从权利,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密切的从属性。被担保的债权因转让而发生移转时,该担保权利由新债权人享有,一但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则产生了新的代偿债权,而为反担保债权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在担保人未履行代偿责任时,发生债权转让仅是原有债权关系债权人发生变化,反担保人责任依然存在。

问题五、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都可向债务人追偿。而对于担保合同来说,担保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最终,基于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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