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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务:如何区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程序轻微违法还是违反法定程序,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神州国土 2023-05-13 发布于河北
昨天写了一篇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文章,有位粉丝就问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进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是程序轻微违法还是违反法定程序那?这个问题非常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理解是不一样的,有的法院认为负责人集体讨论,仅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未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有的法院则认为负责人集体讨论,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涉及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就引出一个问题如何区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程序轻微违法和违反法定程序,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一、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一)什么是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依法行政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结果正确,还要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很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行政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属于行政违法,被诉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负责人集体讨论不仅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同时也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针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未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则上法院应该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对富礼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即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过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但是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未提供其对富礼作出的处罚决定经过了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据。因此,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对富礼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申507号行 政 裁 定 书)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一)什么是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凡是未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的程序违法,均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因此,《行诉解释》第九十六条列举的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其他程序轻微违法三种情形,并不是对“程序轻微违法”情形的全面列举,一般而言,只要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就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之所以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保留其法律效力,其中目的之一在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防止撤销重作判决造成的程序空转。
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梁溪区卫健委申请延期的理由是“案件特别复杂、疑难”,但梁溪区卫健委未提供证据证明4号《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故该程序违法,但该程序违法未对南方公司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无锡中院判决确认4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于法有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申160号行政裁定书)
三、如何区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程序轻微违法还是违反法定程序
2015年实施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贯彻了程序法治主义,将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情形划分为两个程度,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撤销;行政程序仅是轻微违法且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该行政行为。这一划分体现了程序正义理念与行政效率的平衡,强调了即使是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且未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也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的否定性评价。如何区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程序轻微违法还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有三点区别:
(一)程序违法是否损害原告重要的程序权利
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重要的程序权利一般是指获得告知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回避的权利、参加听证的权利、举证的权利等,目的是保障他们及时充分地获知相关信息资讯、充分发表意见,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回避等法定程序,或者由于行政机关未及时送达、未恰当通知、告知内容不准确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原告事实上无法实现上述权利的。则可以认定行政机关对原告的重要程序权利产生实质损害,已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而不是程序轻微违法。如果行政机关在通知、送达、处理期限等方面存在的瑕疵末损害原告重要的程序权利,则可以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
(二)程序违法是否影响证据形成
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循“先调查、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需要通过调查、审核等程序收集证据,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决定。根据证据法的基本原理,证据形成的程序应当合法,才能认定证据的合法性;通过非法方式和程序取得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第(1)项规定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018年《行诉解释》第43条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行政机关在调查、审核等程序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导致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应有的合法性,在此类情形下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等为由予以撤销,而不是程序轻微违法。
(三)程序违法是否导致原告实体权利减损
行政管理活动具有专业性,如果行政机关未正确履行鉴定、评估、报经审批、集体讨论等程序,很可能导致事实认定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影响原告的实体权利。如果因行政程序违法导致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原告实体权利的滅损,则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予以撤销,而不是程序轻微违法。如果仅仅是程序步骤或者处理期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行政决定的最终结果产生影响,没有损害原告的实体权利,则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所述,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程序轻微违法还是违反法定程序,关键在于行政机关机关违反的法定程序是否损害了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像未依法听证、未遵循回避原则、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对违法行为人的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的,这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而开头粉丝提问的行政机关未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问题,鉴于集体讨论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实施中的重要程序制度,有助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的民主科学决策,以及更好地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进行集体讨论,势必会减损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应属于违法法定程序。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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