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强拆案件,极容易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我根据实际办案经验,分享一下违章建筑相关的行政诉讼办案思路。 先说结论:
1)原告 原告必须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比如我办理的某个违建处罚案件,被处罚的当事人是前夫,但是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那么,前妻作为房子的共同所有人,就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但是如果并不是直接被处罚的相对人,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与本案具有相应的利害关系。 所以这个案子我需要证明原告是房屋权利人。 2)被告 很多时候,行政机关的进行行政处罚或作出一些行政强制行为的时候,并没有那么正规,会向相对人发出相关的法律文书。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确定被告有一些难度,尤其是在多部门联合办案的情况下。 比如我办理的某个强拆案件,虽然当事人知道带头的是村委相关人员,但是整个过程有政府各个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那么,定位强拆行为的实际实施者,才能确定本案被告。 在那个案件中,我先通过政府热线,要求回复具体实施部门。 一开始得到的答案是村委会,所以我先以民事诉讼起诉村委会,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相关政府部门的人出具文件说明实际实施者。民事案件被驳回起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出来认领责任的相关部门。最后这个案子因为政府程序违法,协商一致后,撤诉,但对赔偿金额达成了和解协议。 在办这个案子的时候,法官告诉我们,写错被告的案子他们见了很多,所以,锁定被告是关键。当然,锁定被告需要对事实的深入了解,以及对政府办事风格、对相关法律规定熟知。 3)管辖 确定原告和被告后才能定位管辖。 一般情况下,很多地方行政诉讼是异地审理,所以最好提前联系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确定管辖是否在本地。 3.行政诉讼中,行政程序合法合规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举个例子,我曾办过的一个成功撤销处罚的案件。 某地某栋房子原来为娱乐场所,房屋用途为商用,后当事人承租下来改建成做短租房出租经营。在改建之前,当事人并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 在改建完成后,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当地住建局作出处罚,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较大罚款。 起诉前,原告手上并没有处罚相关的证据。所以,办法就是先起诉,保证在期限内立案。因为举证责任在被告,所以一般在立案后,被告行政机关必须举证证明自己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必须明确处罚过程适用的法律依据。 在这个案子中,立案后,行政机关先是口头要求我们原告补交材料,被拒绝后,被告自行提交了整个处罚过程的程序性材料。 我们收到处罚程序材料后,发现了程序违法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被告在处罚前告知时间和处罚时间是一样的,包括调查取证过程中是以其他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包括内部并没有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等。 最后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对该行政处罚予以撤销。 所以,行政诉讼胜诉的关键就是被告程序违法。 4.点到为止,行政诉讼只是协商谈判,把政府拉回谈判桌的筹码。 行政诉讼胜诉不是目的。 目的是解决问题。 除非个别“冤案”,其他很多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行为,其实都“罚得对”,很多相对人的行为确实构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比如说,大部分违章建筑确实就是未经审批建造或改建的。或者因为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所以,该认的错要认。 否则,可能这次案子因为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赢了,但是未来你面对的风险会更大。 或者说,政府可以找你一次,就可以找你第二次。 所以说,通过行政诉讼,将本来处罚态度强硬的政府机关拉回谈判桌,达到协商共赢,才是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 我办的上述几个案子,其实最后归途都是协商调解、和解或者撤诉处理。 当然,协商的前提就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存在程序违法的过错。 否则,罚都罚了,还能承认自己罚错了? 以上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和建议,仅作为经验分享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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