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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论和政治代表:18世纪思想背景中的埃德蒙·柏克

 投沙斋 2023-05-14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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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7月9日在鲍林格林拉倒乔治三世雕像》

Pulling Down the Statue of George III at Bowling Green, 9 July 1776, William Walcutt, 1854

作者:理查德·柏克

转自:社会理论

[社会理论编者按]若想充分把握埃德蒙·柏克思想的复杂性与丰富性,理解他对于“人民主权”学说的态度至关重要。18世纪对主权的关注主要源于两种情境。第一,主权问题的产生与帝国政治的磨难密切相关。尤其在七年战争之后,当印度和美洲的附属国权力与宗主国权力发生冲突时,主权成为当时政治学的争论热点。第二,在18世纪中期,人民的角色与既有权力的争端使得主权问题的论辩变得更为紧迫。《人民主权论和政治代表》一文试图驳斥柏克研究中的流行观点:人民主权论——“人民”登上国家权力位置的过程——随着历史的进步而发展。在这一进程中,作为人民主权论的批判者,柏克因逆历史潮流而动,终被现代政治所淘汰。作者认为,柏克捍卫的政治格局是人民主权学说进程中的重要一环。作为辉格主义的信奉者,柏克捍卫一种有别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主张“人民是真正的立法者”。他思想中的“人民性”有两个独特之处:首先,人民的主权不等同于多数人的至高地位;第二,人民性的保障在于混合政体而非政府的单一权力。本文作者认为,柏克始终坚守一个信念,即任何政府的权力实践都要对人民负责,在这个意义上,或许柏克更能代表时代洪流中最进步、最意义深远的那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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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查德·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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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主权的历史总是线性叙事,讲述“人民”登上国家权力位置的过程。这一叙事是由挫败博丹和霍布斯所阐述的“绝对主义”理论开始的。通常,人们把这种挫败追溯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Contrat Social)中,因为它将塑造政治生活的权利直接赋予人民自身。有时,这一发展被想象为这一卷前几章详述了的 古代准则的复兴。在卢梭的理论中,这种复兴常常被认为是将人民的主权和植根过去的过时原则相联系。然而,民主理念的再生通常被理解为对未来的指向,是理查德·普莱斯(Richard Price)、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到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的一系列思想家使自治的古老概念适应现代环境而进行的改写。理查德·塔克已经(在本书第五章)说明,一旦我们合理分析卢梭的观点,这种人民之兴起的叙事就会紊乱。根据这一解释,“革命时代”(Age of Revolutions)使人民主权顺应了现代社会生活的条件。在这一进程中,旧政体的价值据称被现代政治的特有形式取而代之了。在这样的解读中,有必要将诸如休漠、斯密和柏克等人看作消逝时代的支持者,他们沉浸在从属的价值观和习俗之中。人们认为,他们的观点是由建立于人民之主权的政府契约理想逐步取代了的。

然而,认为人民主权论随着历史进步而发展,而与例如斯密和柏克所捍卫的政治格局无关,这一观点是没有根据的。相反,引人注意的是,18世纪英国宪政在多大程度上被理解为人民主权论的例证。随意举一例:1775年3月,米尔本港(Milborne Port)的议员坦普尔·勒特雷尔(Temple Luttrell)对诺斯勋爵有关北美殖民地的政策进行猛烈攻击之时,声称英国的“最高主权”是属于“社会整体”的。在提出这一要求时,勒特雷尔是在呼吁他心中英国公共生活的标准概念。勒特雷尔将主权归于人民的含义在国家动荡之时是有争议的。比如到1790年,当英国吉伦特派支持者大卫·威廉斯(David Williams)宣称,国家主权应当建立在人民“本身”时,他几乎得不到来自当时主流的辉格主义的支持,法国大革命的到来又让这一主张被搁置。即使这样,直到1793年2月,柏克之前的门生查尔斯·詹姆士·福克斯(Charles James Fox)在议会上宣称道:“人民在每一个国家都是主权者。”人民主权学说是辉格主义的主要成分,而非在卢梭和大革命之间浮现的激进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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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视域中的人民主权》书影

[英] 理查德·柏克著,张爽译

格致出版社2021年版

尽管如此,随着18世纪向前迈步,关于人民主权说的对立观点愈发互相纠缠、互相争执。这一发展大体上是由国内权力角逐以及影响到海外帝国的意外事件驱动的。正如这一章所要展示的,柏克为看待英国局势提供了一大便利,因为他在议会中的地位迫使他在事件展开之时作出评论。按时间顺序,英国关于主权的辩论始于对帝国未来的争论,尤其为回应各殖民地的条件会决定宗主国政府的形式这一担忧。这种焦虑让柏克开始了持续的攻击,针对的是他视为国王一方试图以培植民意为前奏,来推翻混合政治体制的企图。这是对印度和美国的发展作出的反应,其结果是对反对由民众随意统治的宪政政治的捍卫。

事实上,克的整个事业大概可以总结为对人民主权的捍卫,反对政府被民众随意统治。在1789年之后当他对法国的发展作出回应时,这一点尤其明显。柏克在18世纪60年代写道,“一切政府形式”之中,“人民是真正的立法者”。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最佳地实现这种立法功能。接下来,我将先阐述柏克如何在与七年战争之后的帝国的联系中应对这一问题,之后讨论他回应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发展。他相信,在宪法限制之下,对民众同意与审议程序进行调和的人民主权,只能与公正并立。然而,法国的革命行为抹除了这种调和的一切可能,它首先破坏了连贯性审议之可能性,其次将代表与对同意的任何有意义的表达隔离开来。如果随之而来的暴政被重新描述为“人民主权”(souveraineté populaire),那么柏克就会乐于控诉这一新发明了。效仿法国,到1792年,大革命的英国支持者普遍支持“英国国民”的原始权益。然而柏克的反应是,英国“没有听说过哪个国家是来自代表权力(representative powers)的独特机构'。他暗示道,真正的人民主权形式是立宪政府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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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年9月,紧随夏日的金融危机,东印度公司拖欠了英国财政部的款项。这起事件是对商业和公共信用的重击,引起了诺斯勋爵的财政部对这一贸易公司事宜的关注。这一关注始于日渐增加的对东印度公司不法行为的传言,至威廉·博尔茨(William Bolts)《对印度事务的思考》(Considerations on Indian Affairs)以及亚历山大·道(Alexander Dow)《印度的历史》(History of Hindostan)第三卷的出版到达顶点。这两部作品都助长了认为英国对次大陆的介入需要进行彻底改革的思想潮流。东印度公司开始通过在当地设置督查委员会(commission of supervisors)来进行抢先的政府干预,但是诺斯政府希望阻止这一行为,试图引进一种方法来叫停东印度公司由内部控制其行为的尝试。政府的反对者感到震惊:正如其中一员指出的,行政在入侵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公司的章程和体制”。事实上,根据埃德蒙·柏克所言,这项法案几乎是完全的篡夺。他说,如果颁布这一法案,议会实际上会“成为”东印度公司,利用自己充分的主权来废止下属的管辖权。

自1766年始,英国在印度次大陆领地的主权问题始终备受争议。在那一年,查塔姆(Chatham)政府对公司的事务展开调查,以期解决有关其税收权的争议。这是财政部的当务之急,七年战争之后,该部门仍受债务困扰。随着前一届政府对《印花税法案》的废除,东印度公司取得在孟加拉的税收权,增加财富的预期为英国政府提供了拯数财政的前景。1765年8月16日,作为《阿拉哈巴德条约》(Treaty of Allahabad)的一部分,东印度公司被授予收税权(迪瓦尼,diwani)。这一授权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红利,并使其完成了从贸易商号向领土权力的转变。然而,问题依然存在着:谁有资格从亚洲财富的涌入中获益?在哪些方面可以受益?查塔姆希望通过确保一个支持政府的议会,以利于英国政府的方式平息这场争议。他的目的是表明,由于税收权的获得已经成为了军事征服的产物,管理收入的权力就属于下议院支持的部门。1767年4月16日,东印度公司在递交给查塔姆的文件中陈述了不同的主张:这笔收入是莫卧儿君主的赠礼,按照1698年修订的公司章程,应当属于公司财产。这一意见分歧直到18世纪70年代也没有解决,公司向印度派驻督查的计划上的不一致,转变成了就议会权力对下级政府机构的影响而进行的激烈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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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东印度公司纹章(1698年版)

不列颠东印度公司(The East India Company,简称EIC)成立于1600年,解散于1874年,鼎盛时期是世界上最大的公司。EIC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由公司的三支总统军组成,总人数约26万,是当时英国军队的两倍。它的经营对全球贸易平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结果,到1772年12月,诺斯勋爵试图限制东印度公司管理事务的权利,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再次抬头。12月18日,东印度公司的法律顾问詹姆斯·阿代尔(James Adair)和以利亚·英庇(Elijah Impey)被传唤至下议院,他们陈述道,试图阻止派驻督查是对公司特权的侵犯。他们称,没有人会否认《限制法案》(Rstraining Bill)代表了“议会权力”的“特别”延伸,即主权对公司司法管辖的入侵。既然东印度公司方面没有确定“渎职行为”,也没有面对政府的绝对“必要性”,政府就愈加无所顾忌。渎职行为和必要性为宣布违约提供了足够空间,因而公司的特权就被国王收回了。然而,渎职行为和必要性需要成为严格遵守的标准,因为以东印度公司为例,贸易公司的权利撤回涉及对约有3000万人口的政府的权力之干涉。

在对《限制法案》的最后解读中,在辩论的最后,柏克指责诺斯勋爵试图以化解不满情绪为借口来侵犯公司的特权。干预的真正原因是希望增加王室的影响力,利用战利品作为赞助的手段。柏克引用了一句古罗马格言——国家事务不至失望(de re publica non desperandum)——为混合政体的可持续平衡辩护。他认为18世纪60年代时,这已经受到威胁,而目前下议院日益趋向腐败。“被动服从”和“非抵抗”的态度正影响着它的独立精神,使议院成为了政府部门的工具。柏克将这一点发展为了对宪法的审视,认为它大体上已经被君主政治的民粹主义俘获了。他说道,政府越发受法令控制了。他尤其看不惯的是,立法正在由法令(psephismata)通过,这就像亚里士多德指出的,会造成城邦的“覆灭”。

柏克暗示的是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卷四中对民主政治不同类型的讨论。他尤其引用了关于“蛊惑家”的统治,主宰它的不是法律,而是偏激的情绪。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在这种方式中,受到平等精神所鼓舞,集会的法令成为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在平民领导者的保护之下的群众统治,导向的是民间派系而非政治统治。因此,亚里士多德总结道,依照法令的民主政治与专制的君主政体无异。克在18世纪背景下发展这一思想,对于他来说,试图在不受限又需要通过议会系统来统治的君主,依赖的正是宪法中民主成分的腐败。由于非混合型政府缺失了保证节制的抗衡性力量,君主政体将成为民众的专制主义,正如在纯粹民主(pure democracy)之下,暴政是通过蛊惑家的统治呈现的。[1]克敏锐地意识到,英国宪法必须规范一个帝国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各殖民地可以决定大都会的政府模式。他的脑海中是罗马征服了富裕的东方之后的命运。在英国,当罗伯特·克莱武(Robert Clive)取得胜利后,英国政权受到了亚洲财富的诱惑。政府部门利用议会的被动性,支持王权的扩张。由于党派缺乏凝聚力以支撑下议院阻止乔治三世(George III)的野心,这种被动性进一步增强。这一过程因“纳波布”(nabobs)的返回而推进,他们增加了公众舆论中的敌意。贵族憎恨他们的暴富,民众因他们的招摇过市感到嫉妒。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扮演着民众蛊惑家的角色,通过利用民众的偏见来增强行政权。人民的主权意味着国王的统治。

柏克认识到,政府有权力推进这一进程,但是他反对这种权利。他的意思是,政府拥有主权权力而不是破坏公司特权的实践权威(practical authority)它不具备这种权威,不是因为民意反对,而是因为对特许豁免(chartered immunities)的违反是对财产权的侵犯,损害了自由的保证,并因此动摇了民意政府的根基。唯一可以诉诸议会主权来对抗公司权利的,是对人民的整体福利的诉求。笼统地说,东印度公司的法律顾问在1772年12月向下议院提交的意见书中指出,这一诉求通常是参照以下两项标准进行的:公职官员的渎职或者保留国家的必要性。18世纪70年代早期,柏克已经开始认识到,东印度公司在南亚进行贸易时已经开始有渎职行为了,尽管他没有归因于政府宣称的保证赔款的目标。然而,在1777年到1780年间,在他调查了马德拉斯(Madras)的金融家与阿尔乔特的纳瓦布(Nawab of Arcot)相互勾结之后,他预感问题越发严重了。不久之后,由于他出任了调查公司事务的特别委员会成员,他为英国在印度的贪婪以及此种行为的免罚(impunity)而感到震惊。这种失望最突出地表现在他对福克斯1783年《印度草案》(India Bill)的起草之中——当然,它注定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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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年11月,柏克起草《印度草案》,后送交联盟政府。

草案建议英属印度将直接由英国政府管治,并委托七名专员负责监管。以往负责进行管理的东印度公司今后仅负责英国与印度之间的贸易业务。有关建议随即触动不少既得利益者而招来反对。

在他关于诺斯勋爵《1773年调整法案》(Regulating Bill of 1773)的演讲稿中,柏克援引了渎职标准作为衡量殖民地政府合法性的标准,但他在10年后关于福克斯《印度草案》的演讲中才详细阐述了公司的渎职行为如何构成违约。他先列出了确定渎职行为的四个基准,然后指控了英国政府在印度的渎职行为。他计算出,东印度公司在掌握一支6000人的军队时,管理着700万英镑的年收入。同时,它为约超过英国三倍的人口负责。因此无论如何,公司获得的信任是巨大的,但是它被自己彻底堕落的职员背叛了。结果就是,它丧失了官方在那里投资的权利。福克斯的《印度草案》在建议对在东方的帝国隶属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时,就不出所料地遭到了公司维护者的抵制。这让他们不可避免地依赖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就像柏克在18世纪70年代初抵制国王时所做的那样。然而就像在1783年时一样,柏克也发现,掌握着军队和大规模人口的贸易垄断公司是很特殊的:它事实上是一种政府制度,具有的特权是人造的产物。按柏克的话讲,政治领域是“全然人造的”,因此,它对制造了这种人造物的那些人负责。倘若出现了明显的渎职行为,没有履行责任,那么就可以合法地撤销对政府的信任。

当柏克将政治权力描述为虚伪之时,他暗示他是将其视为建立于协约之上的。换言之,它建立在民意之上。在帝国政治的语境中,这是一个胆大的主张。毕竟,柏克可以认为,公司对次大陆的统治是对威斯敏斯特议会负责的,而且对帝国赋予的信任之背弃导致委托权力重新回到宗主国政府的手中。尽管如此,柏克还是评估了政府对印度人民的义务。他自然认识到,英国议会实际上已经对帝国统治给予了信任,但是既然这一交易已经赋予了政府高于人民的权利,那么它正是为了这些人民的利益而必须行使的。在法理上,它是他们的人造物,因此,只要它显著偏离了“它得以合法存在的唯一”目的,它的权限就会终止。接着,柏克就阐明了人造之权力可以被合法实施于人的唯一目标。那就是保护“人(men)权”,他坦率地说道。这些权利被侵犯后,合法权力停止行使,权力成为了人民的特权。为避免听众混淆他的观点,他解释说,人权指的是建构公民社会来保护的“人类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也许是官方认可的(比方说,通过正式的政府契约),正如东印度公司章程,但是无论如何,它们是由基本的自然宪章所认可的。这一宪章认可“公民的原生权利(original right)”,它只有在政府义务以及一切社会秩序被破坏的情况下才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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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克在他关于福克斯《印度草案》的演讲中阐述的观点,只比法国大革命早了六年,这也许与后来他反对法国革命时所提出的原则大相径庭。然而,进一步分析可以证明这种印象是错误的,但正是因为这种印象,柏克在18世纪90年代首次被查尔斯·詹姆士·福克斯指控为叛教。自然,在1783年,下议院不会有听审员对柏克就权力对人民的责任来定义主权权利感到惊讶。在就福克斯《印度草案》辩论的三个月之前,结束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美英凡尔赛和约》(Treaty of Versailles)得以签订。这项仪式结束了大西洋彼岸近20年反抗帝国压迫的斗争。这是一场角逐于议会管辖权和人民豁免权之间的斗争。在萨拉托加战役(battle of Saratoga)和约克镇战役(siege of Yorktown)之间的1780年,柏克在对这一角逐的结果的期待中写道,半个帝国都因为那几近“无意义的争执”而丧失了。然而,这一争执除了使殖民地人民脱离欧洲祖先的怀抱,还让反对党(parliamentary opposition)从诺斯勋爵政府以及两方中的对立因素之中分离开来。1766年,罗金厄姆辉格派(Rockingham Whigs)首次通过议会立法的颁布来修补这些裂缝。随后,由于不可能向殖民地强制推行《印花税法案》,乔治·格伦维尔(George Grenville)改变了策略。对于威廉·皮特(William Pitt)来说,废除这一法案之前的辩论是继光荣革命之后最重要的国家性事件。正如埃里克·纳尔逊在之前章节为我们提示的,有争议的正是对帝国行政有所影响的议会的主权问题。皮特以对洛克关于税收和代表之间关系探讨的解读来支持自己的立场。他借助洛克来表示对罗金厄姆政府政策的反对,该政策通过颁布《宣示法案》(Declaratory Bill)为《印花税法案》的废除提供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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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法案》通过于《印花税法案》废除的同一天。《宣言法案》规定,英国议会可以制定“在任何情况下”对美洲殖民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1766年1月底,通过罗金厄姆辉格派的一系列会议,《宣示法案》决议得到了支持。是月,柏克作为罗金厄姆侯爵的私人秘书进入议会。《宣示法案》由总检察长查尔斯·约克(Charles Yorke)基于1720年《爱尔兰附属法案》(Irish Dependency Act)起草,受到约克的父亲哈德威克伯爵(Earl of Hardwicke)的推荐。它阐述了议会“…在任何情况下”“约束殖民地和北美人民”的权利。这相当于毫不妥协地宣称主权,宣称其为绝对的特权。然而,它还附带了一系列旨在吸引格伦维尔条例的反对者的措施。在美国,反对派的表现令人印象深刻,但它在英国也很活跃,其中一大部分由罗金厄姆党人组织协调,试图为他们的计划赢得支持。事实上,罗金厄姆运动代表着在后沃波尔时代(post-Walpolean)的英国之中,为政府措施获得议会以外的支持的早期尝试。从《年鉴》(The Annual Register)可以看出,公众从未如此热衷于议会事务。这场运动意在表明政府部门对公众情绪的响应能力,同时维护王在议会(king-in-parliament)的最高司法权。从1766年2月在下议院为它辩护开始,柏克直到18世纪70年代都站在这一立场。在2月3日关于《宣示法案》决议的演讲中,他声称,议会的绝对主权是不可否认的,将“无限制的”权力授予“最高立法机关”。然而,这纯属一种投机性的权利,终究是“不合适的”,不足以在服从缺失的情况下强迫公意。因此,在实际情况中,最终的司法权必须掌握于权威的基础上,而不只是基于理论上的至上地位。所以,在接受《宣示法案》的内容时,柏克意识到它作为务实政府之基础的不足。它确定了最终的决策过程,但它并没有说明究竟如何使用主权。

柏克对美国看法的最后一点十分重要。罗金厄姆政府在1766年夏天倒台之后,他们的“系统”,如柏克所认为的,被继任者废弃了。结果,从查塔姆伯爵到诺斯勋爵的一系列帝国政府,都成了滥用主权的例证。随之而来的不幸是众所周知的。从殖民地一再榨取税收为帝国机构增加收入,先是引起了恐慌,之后造成了不断升级的抵抗行为。在这一过程的较早阶段,对殖民地居民之权利热情洋溢的宣言就已经让大卫·休漠和乔赛亚·塔克希望通过同大西洋沿岸殖民地分离来获得解脱。他们的态度反映出更大的警告:18世纪60年代目光短浅的宪法调整将会在帝国之中重燃17世纪40年代的大火。就柏克而言,他制定了调解的政策,认为这是避免17世纪颠覆了英国政体的动乱重演的唯一办法。调解必须涉及各省对自由的要求与帝国的代表利益之间的和解。建立这种代表的利益需要在整体福利的最后一例中决定。问题是,对殖民地自由的争取将其要求系在从属代表的权利之上。对代表意志之冲突的一个解决方法是建立一个由亚当·斯密于1776年构想的包含大西洋帝国的合并联盟。另一个方法当然是塔克所倡导的殖民地分裂(sec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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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殖民地反抗

然而,另一种可能就是保留殖民地政府中的代表功能,同时使其隶属于议会的最高权力。至少在柏克看来,这是使有效的权威与人民的一致相结合的唯手段。当隶属关系缺失时,殖民地内的一致事实上意味着殖民地主权。但是如果没有殖民地代表决定自己的税收,帝国主权将会失去效力。主权权利将会沦落为空洞的合法要求,而失去对帝国政治动态性的掌控。因此,需要调解的是权力(authority)的法律概念和权力(power)的政治概念。前者的基础是止于一个强大法庭的决策性官僚机构,而后者基于政府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实际性和解。多元化帝国政体的行政必然涉及这两个组成部分。司法权的等级以及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斡旋的方式,是在任何复杂的公民社会中分配政治性劳力的特征。至于司法辖区之中进行裁决的问题,柏克很清楚在帝国的背景下需要什么。正如他在18世纪60年代中期在手稿中所写的:“我认为我们拥有可以构想出的最明确的权利,不仅大体上将他们绑缚于每一项法律上,还有法定税收的每一种模式上。”然而,就像罗金厄姆辉格派大致上认同的,在主权权利与权力的绝对使用之间存在差别。最后,如休谟注意到的,即使是罗马禁卫军(Praetorian Guard)的管理也不能寄希望于自动的屈服。在柏克看来,正是由于认为充分的主权管辖权为保留命令权提供了许可这种想法导致了《汤森法案》试图强制增加税收的行为。1774年5月,随着《不可容忍法令》的通过,英国的民政管理部门在美国以军事政府的形象出现,将抵抗升级为了反叛。美国人被一个怪诞的创造物——柏克所称的“共和专制主义”所控制,指的是如马萨诸塞湾(Massachusetts Bay)殖民地的纯粹民主的行政管理。

尽管如此,柏克仍然认为,由议会保留主权权利是至关重要的。他之所以坚持这一立场有三个原因。首先,主权在定义上是非问责的(unaccountable),所以其归属应当进行公开的界定。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主权权力属于所有的绝对政府”,这意味着它不能由任何“正规军”所控制。这也暗示着,它可以通过“非正规”军来篡夺,也就是说,它可以通过征服或叛乱来夺取。在宪法秩序内对最高权力的定义,是描述服从与命令的常规方式的一种手段,建立起堡垒以抵挡非法的颠覆。其次,与此相关的是,宣称主权地位为权威的行使提供了支持,可以获得最终决策制定权的责任者的忠诚。[2]当帝国的宝座距离政府的臣民很远时,这是权威的一个重要属性。正如柏克在1769年谈到美国的情况时所说,如果没有最高司法权原则的主张,英国当局就会“消退为一个空洞的名号”。最后且最为特别的是,帝国背景中议会的主权为光荣革命以及《权利宣言》提供了支撑。如果附属的立法机构被授予独立于王权的税收权,帝国就会转为一个复合的君主政体,一种“政治的与国王的政体”(dominium politicum et regale),那么国内的宪法就会失去效力。即使这样,如果殖民地不能像直接从属于国王且不破坏英国宪政均势的领土那样存在,按柏克的话来讲,帝国就应该被视为“多个国家的集合”,而非一个单一的政治体。这一描述是为了驳斥托马斯·波纳尔(Thomas Pownall),他曾带头要求将殖民地纳入英国议会代表制度之中。然而,在反对帝国单一代表制的同时,柏克提出了在这一共同体之集合中的裁决问题。有集合体的地方就有差异,有差异就有争端。随之而来的冲突将要求有一种仲裁机制,最终落实在主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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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蒙·柏克在英国下议院

根据普芬道夫,基于柏克所赞同的模式而产生的国家集合体是一个畸形的实体,是不规则的政体,主权归属很成问题,它既不是联盟,又不是联邦(cofederacy),而是分等级的协会,其中,下级团体会对它们的隶属关系有所争议。在这样的情况下,主权是分裂的,致使其组成元素之间是互相负责的。这样的结构破坏了主权的基本条件,因为主权恰恰是对任何权力都不负责的。肯奇·胡克斯特拉在开卷第一章阐述的,不负责之原则是源自亚里士多德,继而通过格劳秀斯传承至普芬道夫的。概括地说,亚里士多德用的术语是anupeuthunos(非问责的),后来在《政治学》卷四中用于描述僭主政体的不负责任性。完全的僭主统治是完全不负责的,因为它被免除了一切可能的义务。正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所称的,这种统治本质上是专制的。非问责统治的理念受惠于雅典公法。不负责的概念是基于对听审员的否定。正如梅莉莎·莱妮在本书第二章中所解释的,审计记录听审的法律进程,审查官员任期是否期满,这最开始是由民众检查执行的,后来由议事会(Boulē,布列)任命的审计官班子执行。根据希罗多德的《历史》,欧塔涅斯(Otanes)总结的民主政体的几个特征之中,详细阐述了官员的审查连同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抽签选举(selection by lot)。但是,对于普芬道夫,主权在任何政体中都是非问责的,不管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还是民主政体:在每一种情况下,主权都免于审查和由上级进行的惩罚。然而,在不规则的政体之下,既没有联邦的统一体,又没有对单一首脑的一致服从,结果就是,主权分散于各种成员之间,最终违背了自身。

在柏克看来,到1763年时,大英帝国反驳了这些主张。自从殖民宪章颁布以来,权力由各个不同的团体行使,而没有损害主权的统一。这一判断符合格劳秀斯的观点,那就是,即使主权由超过一个首脑来行使,主权也可以保持完整,罗马帝国同时有东方和西方两个政府而保持统一就是一例。格劳秀斯明确指出,主权应当被视为非问责的,但是其行使允许权力的划分。国家的首脑需要服从于最初由人民施加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准则:在此,主权权利是完整的,尽管其职能由不同的缔约机关来行使。直到与美国开战,柏克一直热衷捍卫帝国征服,鉴于在这种非正式的安排下,贸易受宗主国的规章管理,殖民地立法机关被赋予税收权。在此基础上,主权的统一是在特权的划分中维持的。但是,随着与殖民地的谈判演变为冲突,柏克提出了以契约性的职责划分来代替非正式帝国的可能。至此,帝国组织的发展是由环境决定的。制定跨大西洋公约的时代已经到来。

随着1775年12月22日限制殖民地贸易的《禁止法》(Prohibitory Act)的通过,美国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诺斯勋爵的目标是用这一措施来诱导叛军达成协议。而事实上,它通过海军封锁,威胁到了美国人民的生计,从而成功地将抗议升级成叛乱。柏克评论道,政府在对上千人的饥饿问题进行辩论时,就好像和讨论“收税关卡规章”一样超然。英方派遣了一个和平委员会去与美国谈判,一旦成功,美国将中止对殖民地贸易的限制。但是,由于委员会是在采取封锁手段后到达的,殖民地人民事实上是被当作战时的外敌那样对待的。柏克称,对生活资料的单方面禁运是对“人权”的侵犯。这种侵犯使美国动用武力有了正当性,殖民地居民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行使了战争的权利。即使如此,到1777年,当美国与英国交战正酣之时,柏克仍然坚持捍卫议会的主权。然而,他在那时主张道,帝国的议会政府需要一个章程来为伦敦和各殖民地划定角色。对于美国人的自由,“认可的安全”将会取代基于即兴创作的旧殖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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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与美国的接触过程中,克逐渐开始基于自卫之权利来维护对抗英国政府的这场叛乱。1788年,在审判沃伦·黑斯廷斯(Warren Hastings)在孟加拉的专横行为时,柏克再一次认可了革命的权利,此次的背景是贝拿勒斯(Benares)反对东印度公司之掠夺的叛变。柏克认为,贝拿勒斯的王侯(Raja)查特·辛格(Chait Singh)被迫“彻底反叛”。1788年2月,当他宣告这一判决时,巴黎最高法院正在公然反对路易十六。在接下来的11月,财政总监雅克·内克尔(Jacques Necker)在显贵会议(Assembly of Notables)上支持召开三级会议。他说,这将形成一个“国家的议会”。然而,它不会构成一个人民主权的机构。弗朗索瓦·福雷(Francois Furet)描述了等级会议成员的选举过程,是基于人口和选民之间比例来进行的、颠覆君主政治传统的现代程序。但如果它是“现代的”,他认为,那么它同时是被矛盾撕裂的。尽管有这些说法,但事实是,等级会议被概念化为一个顾问代表团,而不是一个主权的代表机构。基于陈情书(cahiers de doleances),代表们被授权为国王和大臣提供财政危机的救援计划。自1614年这个国民大议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以来,法国社会已经完全不一样了。正如内克尔在显贵会议的发言中指出的,赤字财政重构了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贸易的扩大和制造业的发展重建了秩序。授权等级会议来呈现社会各阶层的不满,事后只能被描述为对普选的抵触。的确,如何选举而成国民大会(National Assembly)无意中触发了人民主权和君主政体之间的竞争,但那还远在1788年。这场竞争是在接下来的1789年5月上演的,到10月时,决定性胜利就已然降临于制宪会议(Constituent Assembly)了。根据柏克的说法,正是在这个节点上,法国经历着一种由民主治理的制度组织起来的国家主权形式。但是,它是特异的人民政府类型。

在1790年11月问世的《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一书中,柏克开始以古典宪政思想的措辞来描述法国的组织形式。就目前而言,他说,应该把国家视作“民主政体”,尽管它可能很快就会滑向寡头政治——一种“有害且卑鄙的寡头政治”。柏克曾预期说,这个国家将会在最终成为军事君主政治之前,经历“各样新奇的存在形式”。克预估的大革命总进程因而照应了休漠对英国内战进程的看法:实现民主政治形式的尝试被寡头政治代替,它被克伦威尔的君主制完全抑制了。休漠认为,独立派(independents)受到自由之幻梦的鼓舞,事实上只是出于对统治权的渴望。然而,不久之后,他们就面临着“他们自己的仆人的反抗”,并受到原先扶持他们上台的支持者的侮辱。民众革命的兆头并不好。“通过近来的和过去的事例,”休谟评论道,“很明显,非法的暴力,无论披上怎样的伪装,无论追求怎样的目标,都不可避免地以专制的、暴虐的单个人的统治告终。”休漠把这种走向蛊惑家专制主义(demagogic despotism)的堕落归结为“人民是一切正义力量的源泉”这一迷人而虚伪的概念。他认为,这种想法与“一切历史和经验”相矛盾,并且它已经在17世纪40年代被证伪了。然而,这并不意在否认人民主权,而是对以大众之名掌权的警告,因为它可能只会导致民众的压迫。此外,休谟对假定民众的意志可以执行司法公正,而把平民政府等同于共同利益的看法提出了质疑。当柏克在18世纪90年代回归这一立场时,他不是在后革命时期的政治重申休漠的观点,而是在利用他对辉格派原教旨主义批评的一个方面,后者将其意识形态起源投射到17世纪40年代的交战状态。就柏克而言,他清楚自己不会基于关于其理论上的不可能性的规范性论述而谴责任何政体形式。民主政体当然以前就已存在,尤其是在古代,它们不可能在现代社会中被先验地排除。

从柏克的角度看,英国宪政是对人民主权与混合政体兼容性的现实论证。从同样的角度看,大革命在法国上演的是国家主权与民主代表形式之间的冲突。正如布莱恩·加尔斯滕在本书第十章中阐明的,这是法国各派国际法学家急于避免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明智的做法是考虑民主政府在过去是否得到了恰当的管理,以及它们是否有可能在未来发挥作用。柏克认为,最能切中纯粹民主政府软肋的人是亚里士多德。绝对的民主制同绝对的君主制一样,都已不再被视为合法的政体了。柏克谈到了《政治学》卷四中的讨论,据他回忆,“亚里士多德观察到,民主制与暴政有许多显著的相似之处”。亚里土多德想到的是,以法令而非法律作为权威的民众统治形式。这样的情况之下,民众蛊惑家(demagogue)在多数的听众面前活跃起来,就如谄媚者(kolax)在暴君的朝廷之中一样。在修改《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时,柏克自己翻译了这一著名段落,将“谄媚者”翻译成了“宫廷宠儿”(court favourite),并把“专制的命令”译成了“法令和决议”(ordinances and arretes)。对于亚里士多德,关键之处似乎在于,这种特殊的民主制形式之下,当所有地方行政长官都被解职后,公正性就会为了民众及其统治者之间的腐败关系而作出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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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 年的讽刺漫画(Don Dismallo Running the Literary Gantlet)

左起第四位光着膀子,头戴小丑帽的形象为埃德蒙·柏克。漫画描绘了柏克被多位当代政治和文学人物鞭打,包括正义、自由的化身形象(左起第六、七位)。漫画展现了当时评论界对柏克反对法国大革命的观点的抨击。这也是柏克流传最广、争议最大的观点。

我们已经看到,柏克相信,当混合政体缺失之时,君主制会以人民暴政的形式呈现。与亚里士多德的见地相同,他现在将纯粹民主描述为容易堕落为蛊惑家专制主义的形式。“古代民主政体的覆灭,”后来他观察道,“是因为他们,和你们一样,通过临时的法令来统治。”对于亚里士多德,由法令统治意味着民众领导者的权威(einai kurion)凌驾于其赖以生存的民众之上。相比而言,在柏拉图的《高尔吉亚篇》(Gorgias)中,民众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从共谋的腐败方面来描述的。尽管雄辩家在民众之间动用各式技巧,最终蛊惑家还是听从于民众。基于这一点,柏克以对人民性(popularity)主题的思考为《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收尾。他的小册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指责大会代表的资质,但最后他承认,它的领导者也许不像看起来那样不够格。尽管如此,尤其是在1789年8月4日到11月2日之间大会通过的一连串不利措施仍待解释。当然,一部分可以归结于立法者的不称职,以及大会的社会构成。但是,更主要的原因应当是对人权华而不实的主张,以及对这些权利的诉求所释放出的动力。

柏克从未认为这些权利不存在。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了他如何将它们作为反对压迫的源泉。柏克意在说明,它们使叛乱具有了合法性,但是这却不能成为建构公民的根基。在最后的分析中,人权是自然之权利,建立在无条件的平等之上。它们基于公民间的均衡性来保证公民平等,在本质上是不利于共和政体之公平的。此外,呼求自然平等作为治国方略,不可避免是一种虚伪手段。柏克在这一方面强调了西哀士的观点,即任何政治社会都是基于社会阶层形成的。这位《论特权》(Essai sur les privileges)之作者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20万贵族的霸权比主持国民大会的“500个县检察官的政治”更受攻击呢?在大肆宣扬人权之时,大会代表竞相收买民心,但他们最终沦落为谄媚者而非立法者——民众的成见之工具,而不是共同利益的领路人。公共演说家屈从于民众感情的心血来潮,不是由立法会议厅之内的关系决定的,而是大会对全体民众的依附。继7月中旬的暴动而发生的十月事件(October Days)发出了警告。然而,柏克也指出了审议面对的日益增多的压力:大会成员由于意识形态背景而受到的威胁、公众对辩论过程的介入、俱乐部的激进主义以及来自罗亚尔宫(Palais Royl)的煽动性演讲,都刺激了对民意的争夺。问题不仅仅在于群众,柏克承认:“我将这种混乱局面归咎于…奥尔良公爵(Duke of Orleans)、米拉波(Mirabeau)、巴纳夫(Barnave)、巴伊(Bailly)、拉梅特(Lameth)以及拉法叶(La Fayette),还有这一帮派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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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rre-Gabriel Berthault为法国宪法委员会绘制的铜版画

建立于1789年7月中旬的宪法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Constitution)的诡计,最好地揭露了人民性之虚伪做作。尽管在6月27日有效解散了三级会议,但是这一委员会专门按比例组成:两名教士、两名贵族,以及四位第三等级的民众。尚皮永·德·西斯(Champion de Cice)在7月27日发表了一份初步报告,尼古拉·贝尔加斯(Nicolas Bergasse)在8月17日提出了改革司法制度的建议。委员会的活动是在立法和民众混乱中进行的,包括对代表的恐吓,尤其是围绕国王否决权作用的辩论时的。9月10日,制宪会议同意组建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翌日,决议仅授予国王搁置否决权(suspensive veto)。面对这一挫败,穆尼埃(Mounier)、贝尔加斯和拉利·托勒达尔(Lally Tollendal)辞去了委员会中的职位。9月29日,被选举进入刚建立两周的新宪法委员会的雅克-纪尧姆·图雷(Jacques-Guillaume Thouret)提出了重构法国选举地图的建议。这些建议后来得到了修改,不过最开始,它们包括将法国领土分为80个几何上相对对等的省(departments),再下分为市镇(communes)和区(cantons),这些划分成为了国家的行政及选举组织基础。在此基础上,代议制政府(gouvernement representatif)将会产生,在图雷看来,这是唯一适合“自由的人民”(un peuplelibre)的政府形式。然而,这只能在图雷所称的“比例平等”基础上实现,是与人权所要求的激进的平等相冲突的。委员会打算在三个基础上重构法国代表结构:土地的、人口的以及税收贡献上的。土地上的重构是机械且直接的,旨在以统一的规划来替换现存的随意划分。而以人口和贡献为标准的代表规定就更为复杂。各区之间的人口密度并不一致,财富的分配亦是如此。因此,真正的政体代表需要在人为的区别这一基础之上调和这些差异。这些区别会构成公民的特权,与自然的平等相冲突。

9月29日向国民议会提出的建议的背后,是西哀士在1789年7月20日和21日向宪法委员会建议的消极的和积极的公民身份之区分。事实上,图雷的思想框架基本上源自西哀士的理念。西哀士认为,代表制度是对“粗糙”民主制的提纯,它的基础是呈现于选举过滤工序中的政治劳动分工。如图雷所描述的,这将涉及初级集会中约450万积极公民,从根据财政贡献决定的合格代表中选举成员进入二级机构。在这些二级的或公社的集会中,合格的代表被授权进入部门,然后再入选国家立法机构。这一过程将与依照土地、人口和财富所构成的综合比率进行的代表分配制度相结合。柏克抱怨道,这些条件综合起来看,包括了一个叠加于算术平等观念上的、“司法形而上学”的完备系统。政治权利和任职资格都受这些资格的摆布。宪法委员会的最后建议是,进入国家立法机关需要以50里弗的年税收申报为条件。[3]公共责任因此是一种分等级的资格,正如罗伯斯庇尔抱怨道:主权在于人民,“在于人民的每一个成员”,他宣称。

柏克指出,新选举提议下的选举权更倾向于对大革命最初的“平等原则”的“完全颠覆”。同时,为公职规定的资格本质上是分等级的。而且,投票权在土地贡献方面的调整将会建立“富人的贵族政治”。最后,选举的分级程序引入了在初选选民和国家代表之间的两层仲裁。[4]这样做的后果不是法兰西共和国的统一,而是将政治组织切割为分离主义的辖区。总的来说,宪法委员会的工作为柏克证实了大革命主要代表的无能与虚伪。他们在努力废除传统特权时,又建立了一种歧视制度;他们在试图创造一种人民主权的形式时,又摧毁了民众一致的可能性。总的来说,正如柏克所见,革命是由非宗教和民粹主义的双重力量推动的。前者很快导向了迫害的体制,而后者形成了不顾一切的文人所支持的食利者(rentiers)的贵族政治。这个新组建的少数人的政府带着街道和广场政治的镣铐,无法代表人民意志。大会按照法令统治,而且在这样的过程中,破坏了服从的方法。主权被表达为不受民意支持的、依靠武力的统治(government by force):如柏克之后所说,“国家是至上的”。

本文节选自《历史视域中的人民主权》,理查德·柏克著,张爽译,格致出版社,2021年,第210-232页。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关于这一点更早的经典论述,见本书肯奇·胡克斯特拉所写的第一章和梅莉莎·莱妮所写的第二章。

[2]柏克后来含蓄地承认,这可能同样会激起对这一主张的反对。

 [3]这是根据当时1马克银(marc d'argent)的价值来估算的。

 [4]随后在1789年12月22日,通过对初级议会和立法机关之间中间环节的减少,这一程序得到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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