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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与司法会计鉴定有何不同?

 见喜图书馆 2023-05-14 发布于山西

我是做刑事案件的律师,这里讨论的问题仅限于刑事诉讼。讨论的是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报告,本文所称的鉴定意见,均是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这些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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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有人把审计报告当作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甚至是当作书证,这与现行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

书证是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所记载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审计报告不是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而是事后作出的文书,明显不是书证。把审计报告当作书证,就是在刷流氓。

遗憾的是这样的流氓还很常见,不但审计报告,我还遇到过把手机短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当作书证举证的。子曾经曰过:冤枉你的人比你还明白你冤枉在什么地方。有些人耍起流氓来,连流氓都不如。

今天要讨论的问题,不是审计报告是不是书证或者有些人怎么耍流氓,而是审计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有什么不同。

一般来说,审计作为一项经济管理、监督、鉴证活动,与司法会计鉴定有着明显不同的要求,两者在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工作的程序、遵循的规范、执行的标准、采用的方法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异。

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以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均要求司法鉴定的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都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资质。审计报告的主体应当具备审计资质,但不要求具备司法鉴定资质。

司法鉴定的检材只能由委托人提供,不能由鉴定人函调。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材料可以由审计人员函调。

司法鉴定的检材必须完整客观,不能抽样检验,审计可以抽样检验。

司法会计鉴定的检材只能是财务会计资料,不能是言辞证据,审计报告的依据可以是言辞证据。

……总之,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在主体、检材、程序、标准、方法上均有不同的法律要求,所以不能相互替代,审计报告更是不能代替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以审计方法制作的司法会计鉴定,有其名而无其实,也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这不是我个人的观点,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如运盐检刑二刑不诉〔2018〕35号崔某涉嫌诈骗不起诉案,检察机关就是否定了审计报告的刑事证据效力,所以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呼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2号肖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不起诉案,检察机关认为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是司法会计鉴定文书,但实际上完全是按照审计规范操作的,本质上就是一份戴着“司法会计鉴定”帽子的审计报告,否定了其证据效力。

其实,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本身不是什么问题。问题是那些手持审查、裁判权力的人,能否依法办案。遇到那些把手机短信、微信聊天都能作为书证的司法官,如果你的律师也不能全力辩护,那就只能但求多福了。

真正需要普法的,从来都不是老百姓,而是那些手握裁判权力的人。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能做的就是做好自己。

不敢妄言,差旅途中自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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