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落户北京2个月后马上离职,员工被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赔10万

 劳动法老曾 2023-05-16 发布于北京

如何让引进落户的毕业生为企业多服务几年,一直是北京部分企业的困局,也是HR面临的挑战。

北京户口是稀缺资源,对于有引进指标,给员工办理落户的企业,一般都会与员工签订《服务协议》。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除违反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有的将相关内容放到在保密协议中,有的单独签订协议,约定具体的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还有的公司将落户服务协议包装成《培训协议》,以为这样就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但是由于没有实际的培训行为和支付记录,这种《培训协议》其实是无效的。

企业和HR都认为,员工办完落户就离职,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如任由这种情况蔓延,会导致企业在引进指标上受到限制,也会助长不诚信的风气,但是苦于没有合法的手段进行有效约束。

2015年,西城区的一起判劳动者违约支付公司6万赔偿金的案例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让企业和HR看到了曙光。

近年以来,北京地区发生了几十起案例,以下是近期发生的一起案例。

01案情摘要

彭某2018年7月18日入职海淀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

公司与彭某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甲方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一事,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

二、由于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甲方十分重要的稀缺资源,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会占用甲方的重要稀缺资源,甲方也会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时间成本及人力,因此,乙方自愿承诺将不间断地在甲方工作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服务期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开始计算)

……

六、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等原因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自愿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向甲方支付如下补偿金:乙方知晓计算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未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

2019年12月彭某的户籍进京手续由公司办理完成。2020年2月28日彭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

公司以要求彭某支付补偿金、逾期罚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未予受理。

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02一审法院

一,彭某与公司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为彭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与成本,彭某应在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确认协议系自愿签订,公司亦履行协议约定为彭某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二,针对双方对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补偿金”条款的性质产生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认为,该条款中明确载明“彭某知晓计算公司为彭某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可见系对公司办理落户手续中付出投入的补偿,在措辞与文意上不存在歧义,属于损失赔偿条款,并非彭某主张的违约金条款,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三,依据公司为彭某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之时的社会现状,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及吸引力。考虑到以下因素:

1.彭某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彭某尚未履行满服务期,其辞职行为势必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

另结合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实际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彭某应向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对于公司主张超出该数额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3二审法院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根据彭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公司实际损失情况,酌定彭某向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双方关于赔偿金额的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老曾观点

本案中,企业的协议有一个高明的地方,就是对于金额的提前约定以及性质的确认:乙方知晓计算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未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在赔偿中,最难确认的就是实际的损失,而该协议提前约定了损失额。一审法院判决中,认为该协议属于损失赔偿条款,并非违约金条款。

如果被认定为违约金条款,则与《劳动合同法》存在明显冲突,很难获得支持。

此类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此条规定中,还有一句是:“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在2015年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支持企业损失赔偿诉求的较少,从西城案件之后,能够看到越来越多判决倾向于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酌情对企业进行赔偿。也有企业要求的赔偿金非常高,高达百万,但是最终判决结果都在10万左右。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共检索到 36 篇文书,随机查看了以下案件:(2021)京01民终818号、(2021)京0108民初36342号、(2020)京01民终7656号、(2019)京01民终4317号、2019)京02民终14393号、(2018)京01民终7006号、(2018)京02民终1285号。

从法院判决结果看,均支持了企业的赔偿诉求,金额从2万至15万不等。

因此,北京地区因引进落户劳动者违约,在提起仲裁时,大部分都会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进入法院诉讼阶段,企业的损失赔偿诉求基本会得到支持,但是对赔偿金不要有过高期望。

笔者认为,企业除了用户口吸引劳动者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创造公平、完善的就业环境。

让劳动者不仅仅是因为户口,而是企业本身的薪酬待遇、晋升空间、平台发展,把“心”留下来,才是长久之计。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