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中,除了个人原因自辞外,协商一致解除是最安全的方式。 协商一致不用考虑解除理由和依据,跟员工商量同意就行,属于你情我愿,合法合理。 而协商的过程其实就是谈判的过程。 既然是谈判,最核心的是双方能够开出的条件。一般情况下,谁掌握的筹码多,谁就在谈判中占主动优势。然后谈好了将相关内容落在纸面上。 协商一致解除正是如此。 作为劳动者一方,对于与公司确认好的事项,如补偿金额,一定要落在纸面上。 单位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大部分都是律师提供的模板,会最大限度帮忙企业规避风险,能够让劳动者修改的地方几乎没有。 那么,劳动者在协商解除与单位签订协议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通过以上条款,我们知道协商一致解除的法定经济补偿是N倍,不是N+1。 但是,因为是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N,用人单位只能按照更好的条件去谈。直至协商一致。 关于N如何计算和计算基数如何确认,可查阅之前文章《你真的了解“N+1”吗?聊聊那些你可能不知道的细节》 在解除协议中,应明确为协商一致解除,提出方为用人单位。如果员工为提出方(逻辑上有点奇怪),则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另外如果在协议中明确用人单位为提出方,劳动者离职后可以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 是否同意协商解除,还是看个人诉求与公司提供的条件的匹配度。 如果你个人有加班工资、未休年假等其他需求,且公司协商时并没有提及此部分补偿,则建议不要签订协商解除协议。 因为一旦签订,基本上主张加班工资等基本就没戏了。 在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时,有一点务必非常注意。 有的公司会将没有盖章的协商解除协议让员工签字,员工看到金额和支付时间没有问题,就签字了。 然后公司以需要走盖章流程为由,拿走了全部协议。 同时告知员工可以走离职流程了。 但是离职流程中又暗藏陷阱,里面有主动离职等文字。最后员工被套路成主动离职,一分钱经济补偿拿不到。 那份没有盖章的协商解除协议,也不见踪影。手头没有任何证据。 因此,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时,一定是已经盖好章了,看好补偿金额、支付时间等没有问题,再签字,然后必须当时拿走一份。 切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发生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在操作程序得当的情况,还有可能拿到逾期支付的赔偿金(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劳动者也可以走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公司按时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文章 国家一级人力资源师,资深HR,聚焦劳动仲裁和企业劳动用工风控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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