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兰亭会八周年,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题字) “电子数据新样态”讲座成功举办 2023年4月22日晚上8点,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北大法宝学堂、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证据·刑辩讲堂”第49讲“电子数据新样态”学术讲座在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和北大法宝线上直播间同步进行。 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品新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潘金贵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院长梁坤,袁红照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袁红照和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王志刚担任与谈嘉宾。 高校师生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近8000余人旁听了本次讲座。 刘品新教授不顾舟车劳顿,从机场直奔会场,为大家倾情分享在电子证据研究上的新成果。讲座一开始,刘品新教授首先说明了电子证据的新样态表现为电子证据海量化和传统证据电子化,然后指出新样态给现有证据理论与制度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电子证据不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有可能大数据化和区块链化。 在讲座第一部分“证据数据化扩增是否属于证据形式的范畴”中,刘品新教授从证据的法定形式出发,先是梳理了电子证据立法的发展脉络,然后解释了证据数据化扩增为何不能与证据形式挂钩,最后还指出了在电子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践乱象。 在讲座第二部分“样态理论是对证据数据化扩增的妥适回应”中,刘品新教授首先提出,对于电子证据应当在既有立法下应对,并提出了不急于突破证据法定形式之框架、理论先行创新、推动增补性证据规则的建设以及寻找契机进行基本制度再造等建议。其次,刘教授呼吁大家要在正确认识电子证据海量、科技、算法等特征的基础上,理性地面对电子证据新样态。 在讲座第三部分“电子证据新样态下的证据法学应对”中,刘品新教授认为,我国电子证据的学术研究远远滞后于蓬勃发展的实践运用,迫切需要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并重点阐述了“物联网证据的关联性理论创新”“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规则创新”“大数据证据的关联性理论创新”“人工智能证据的采信理论创新”以及“云证据的取证合法性制度创新”等五个方面的建议内容。 在讲座最后一个部分“结论与建议”中,刘品新教授再次重申,在电子证据海量化和传统证据电子化“双轮驱动”的现实背景下,法律对此的回应不应是增设新的法定证据形式,而是应当以电子证据新样态为切入点,重塑传统证据理论体系,以传统证据数据化的规则增补和电子证据海量化裂变的规则增补来具体应对。 梁坤教授首先表示原则上同意刘品新教授在讲座中提出的观点,即不应把电子证据单独列为证据种类。因为证据形式无限制地铺开会导致相关证据规则的无限扩增,使实践操作变得非常复杂。 其次对于刘品新教授将大数据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样态的观点,梁坤教授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见。 梁教授认为,大数据分析报告不能说成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新样态,其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鉴定意见,也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意见。所以应当对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形式进行改造,将鉴定意见与其他类似的新种类证据一起整合,变更为一种新的专门性报告。 袁红照教授认为本次讲座内容是一种重要的方法论,旨在解决电子证据入法的矛盾问题,并表示同意刘品新教授的观点,不应通过扩增证据形式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同时,袁红照教授还分享了自己就本次讲座的感悟: 一是认为刘品新教授提出的大数据证据“大真实性”概念在具体个案的适用上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真实性的判断是基于有无而不是基于大小,概率再高也不能囊括全部情形。 二是对于人工智能证据的两点疑惑。一方面由于机器没有自主意识,从而能否像人一样成为提供证据的主体是存疑的。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证据因其科技含量而难以被人认定,即难以做到“以人观物”。 如果采取“以物观物”的方法,过程如何运行以及结果是否可靠,还由此引申出人工智能的算法是否真的科学,什么样的代码才能被大众所信任等问题。 王志刚教授将刘品新教授本次讲座的内容概括为“守正、创新”,即对于电子证据,应当在保持现有证据分类的前提下进行理论、制度和实践的创新。 王志刚教授也借此机会表达了自己对讲座内容的几点思考: 一是对于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定位。大数据分析报告经历了一个客观证据主观化的过程,包括电脑和人脑的主观化,因此很难将其定位到现有的各种证据种类。 二是人工智能生成的产品能否作为证据。因为这类产品主要来源于机器的智慧贡献,如Chat GPT生成的文字材料,该秉持什么样的理念去审查其内容缺乏参考。 三是对判断电子证据合法性核心的思考。电子数据颠覆了最佳证据规则,因为电子数据一般不提原件,而是提原始存储介质。如果提倡以数据为核心来判断其合法性,那么离开介质又应该怎么去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在网络犯罪“案-机-人”的证明逻辑下如何去搭建证据的桥梁。 最后,潘金贵教授对刘品新教授对证据刑辩讲堂的大力支持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并对刘品新教授讲座内容的学术理论深度和实践指导意义作出了高度的评价。 潘教授认为刘品新教授的讲座必将对听讲的师生和实务工作者在更好地掌握电子证据研究方法、拓展研究思路、提高研究质量上有所帮助和启发。 同时潘教授也呼吁法学院的学生以及法学的研究者们,应当密切关注科技发展同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主动学习了解证据法的最新动向,从而跟上时代的潮流和步伐。 至此,“证据·刑辩讲堂”第49讲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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