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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9期成功举办

 chen7749 2023-01-05 发布于重庆

西政网讯 (通讯员 张晶)10月29日晚,由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主办,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9期成功举办。本期专题讲座通过北大法宝学堂线上学习平台和腾讯会议APP线上进行,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于改之研究员主讲,主题为“从控制到利用: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兰英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勇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世伟副教授担任与谈嘉宾。本期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主持。本期专题讲座共吸引近5000余位观众在线参与。

主持人梁根林教授首先对本次讲座主办方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及其老师表示了感谢,随后对主讲人于改之教授和各位与谈嘉宾做了简要介绍。

梁根林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本期讲座的第一个阶段由于改之教授做专题汇报,主题为“从控制到利用: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首先,于改之教授指出,大数据时代下,为实现数据安全和共享,有必要进行数据治理,而通过对我国现有关于数据安全保护立法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在赋权观念的影响下对数据治理采取了控制模式,使得刑法规范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并引发了数据安全保护领域的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完成刑法数据治理模式的有效转换,成为刑法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随后,于改之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如何实现刑法数据治理模式转换的独到见解。

于改之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第一,关于刑法数据治理的现行模式。于改之教授认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以数据法益为核心的罪刑规范体系。现行刑法相关罪刑规范分散于分则不同章节,通过不同罪名体系与行为类型予以呈现。从现行刑法数据治理的体系、现行刑法数据控制模式,以及数据控制模式权利属性的理论依据、独立补充保护的实践动机和事先预防的政策诉求三个方面,于改之教授阐释了我国现行刑法的数据治理模式。

第二,关于刑法数据控制模式的内在缺陷。于改之教授强调,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作为数据治理的两大基本目标,控制模式虽然对数据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其过度强化数据控制,不可避免地存在“忽视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社会政策上不具有可行性”“难以有效保护数据法益”三大内在缺陷,难以实现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的治理目标。

第三,关于刑法数据利用模式的转向。于改之教授指出,数据利用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正当性:从理论上看,其符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与刑罚的谦抑性原则;从价值上看,其有助于实现安全、自由与科技发展之间的平衡;从政策上看,其有助于发挥数据价值、维护利用者权益与实现刑法的任务。强化数据控制安全的立法模式,可能会导致限制数据共享的消极后果。对此,应当将数据治理控制模式调整为数据治理利用模式,将控制模式立法作为一种例外模式予以适当限制,将加强利用模式立法作为刑法数据治理的方向,通过重点规制数据滥用行为,兼顾数据主体和数据利用者的利益,实现对数据安全的完整保护。

第四,关于刑法数据利用模式的实现路径。于改之教授表示,应当坚持立法论与解释论并行,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指导数据法益解释的专门条款。从适度限制控制模式立法角度看,基于对“法益的价值重大性”“泄漏行为的具体危险性”“重大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三个要素的重点考量,应当增设“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删除、篡改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从适度强化利用模式立法角度看,应当增设“滥用算法罪”和“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数据获取、利用行为的除罪化研究。

最后,于改之教授对其观点进行了重申,认为对于数据法益的刑法保护,除了考虑其技术属性,还必须契合其社会功能。作为历来被寄予厚望的社会治理手段,刑法数据治理模式的选择,必须围绕数据安全和共享展开,也只有同时兼顾二者的刑法保护模式,才是值得倡导的数据治理模式。

在本期讲座的第二个阶段,与谈嘉宾李兰英教授、欧阳本祺教授、王勇副教授、陈世伟副教授依次对于改之教授的主讲内容进行了评议。

与谈嘉宾李兰英教授、欧阳本祺教授、王勇副教授、陈世伟副教授  (图片来源:  法学院)

李兰英教授认为,于改之教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从控制到利用:刑法数据治理的模式转换》一文,开启了数据刑法治理研究的新起点,并对文章所展现的理论基础、国际视野、写作模式和论证功力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也提出了三点商榷意见。第一,从“控制转向利用”的表达有待商榷。数据控制与数据利用的关系正如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一样,两者应当并重且并存于未来立法中。第二,“以利用模式为原则,以控制模式为例外”的提法值得商榷。数据安全与数据共享二者并不冲突,没有“原则—例外”的区分必要,应当认为两者只是在数据分类保护的不同阶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第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应当注重前端预防的必要性,商业秘密一旦窃取和泄露,价值将完全丧失,因此应当将预防与打击并重。

欧阳本祺教授在基本认同于改之教授主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数据法益的保护和治理应当以对数据法益的界定为前提,数据治理应以互联网的分层结构为基础,而其可能涉及数据法益、信息法益、计算机信息系统法益三大法益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对于改之教授主张的数据治理模式,欧阳本祺教授提出了两点商榷意见:第一,应当如何理解数据法益的内涵,以及数据法益与信息法益、计算机信息系统法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第二,“从控制到利用”这一命题可能存在问题,将“信息共享是原则,信息控制是例外”的命题,直接等同于“数据利用是原则、数据控制是例外”的命题,或许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王勇副教授先是充分肯定了于改之教授论文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紧接着对于改之教授文中的部分观点提出了疑问,并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其认为,数据保护从控制模式到利用模式,以期实现数据的周延保护,应当解决“从哪里来”和“向何处去”两个问题。“从哪里来”主要解决正当性问题,即明确数据利用模式的保护法益。对此,其不赞成将传统法益的内容包装进数据法益之中,而主张数据独立法益论。而“向何处去”主要解决方向性问题,即如何实现对数据安全和数据利用的妥当治理。其认为,新设立的罪名要明确保护数据法益,而非将数据与个人信息混同。另外,对于总则中设立专门的数据解释条款是否会影响刑法总则体协协调性,则值得进一步思考。最后,其对于如何立足中国本土数据治理实践,真正建构具有实践性、本土性,能够解决当下、未来中国问题的中国刑法规范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陈世伟副教授首先对于改之教授论文提供的海量数据表示了赞赏。随后,陈世伟副教授提出了三点疑惑:第一,从刑事政策角度实现数据治理“从控制到利用”的转向,不可避免地要回答现行立法下的数据控制模式是否真的业已存在问题,此乃必须澄清的前置性问题。第二,数据的民事治理、行政治理和刑事治理的关系是什么,数据的刑法治理能否优先于民法治理和行政法治理。第三,着眼于未来法典化的视角,总则增设解释性条文的意义何在,是否可以通过在刑法分则中确定专章进行数据保护。最后,陈世伟副教授进一步指出,若将数据、信息、算法等基本范畴纳入刑法,必然会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但由于相关概念和关联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不同,专章立法时如何实现彼此之间的协调统一还有待深入研究。

而后,于改之教授对各位与谈嘉宾的观点逐一进行了回应。

在本期讲座的第三个阶段,于改之教授针对观众的线上提问,包括是否有必要针对非法出境数据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规制、数据法益的调整是否需要将“数据”和“信息”进行区分、如何理解刑法数据治理与涉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关系、知情同意的阻却事由是否可以理解为被害人同意、数据安全法益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是否决定着刑法保护罪名建构的体系性需要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应。主持人梁根林教授也从刑事一体化视角对刑法数据治理等问题进行了补充。

在讲座最后,主持人梁根林教授向主讲人、各位与谈嘉宾,以及所有参与讲座的听众表示了衷心的感谢。至此,“刑法治理的现代化与本土化”系列讲座第九期圆满结束。本次讲座选题非常前瞻,内容非常精彩,观众热情高涨,研讨氛围热烈,互动交流深入,一直持续到晚上22:30才结束。

部分参会人员合影  (图片来源: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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