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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一男子和女网友聊天后,对方给他发来一个位置,男子欣然前

 梦回新疆 2023-05-17 发布于云南
北京朝阳,一男子和女网友聊天后,对方给他发来一个位置,男子欣然前往,可是男子到了楼下后觉得此事有蹊跷,于是便在楼下徘徊了一会,不料被警方抓获归案,警方以卖淫嫖娼为由对男子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男子不服提起了诉讼。

男子刘某工作清闲,闲暇之余便在网上聊天,结果女网友表示可以与刘某见面,并给他发来了一个位置,刘某看到位置距离自己单位比较近,于是找了一个理由就从单位出发了。

来到女网友的楼下后,刘某感觉此事有蹊跷,于是便在楼下徘徊了两圈,万万没想到,就在这时候刘某却突然被警方抓获,经过调查后,对其以卖淫嫖娼为由,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刘某不服随即提起了复议,在复议被维持后,刘某选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刘某看来,自己并不是在准备上楼的时候被抓获,而是在返回单位的途中被抓获的,这个时候最起码应该认为是预备阶段的中止。

更何况自己和对方只是在隔空聊天,中止与对方见面是自己主动放弃的,而不是属于欲嫖娼被抓获的情形,所以,被告认定的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可是被告却反驳说,刘某在欲与陈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查获,经工作,被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上述事实,有本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属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诉求。

为此还专门提交了刘某和陈某的询问笔录和供词,予以证实自己的执法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本案的?

首先,法院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还原了事发经过,事发当天,原告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与陈某约定以400元的价格,在某房间内实施卖淫嫖娼。

当日,刘某来到约定地点楼下,并按照对方要求拍摄了照片。随后,刘某在涉案小区外步行道进行徘徊并查看周边情况,随后确认了地点为某楼座6楼后,遂准备前往该地点,途中被民警查获。

过程中,对方还向原告发送了具体的地点为某某房间。当天,被告亦查获了他人在该房间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主观上已就卖淫嫖娼行为达成一致且已谈好价格,在前往该地与对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途中,被民警查获。

所以,原告行为符合前述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对于嫖娼行为的定性,警方综合其情节,对其从轻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定性准确、幅度适当,据此驳回了刘某的诉求,最终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为何刘某一直强调自己是主动放弃违法行为,回单位途中被查,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违法情节是非常轻微的,那么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刘某是有可能不会被处罚的,这也是为何刘某一直强调这点的原因。

不过,这起案件还是提醒各位,不要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别人不知道,可能一举一动都在被监控中。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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