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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法指引

 李輔唐 2023-05-17 发布于山西

山西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法指引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4 15:38:14   阅读:1523次

一、医疗费

1.包含院前急救费用。

包括现场及转运途中的院前急救费用。

2.挂床的判定标准及费用认定。

判定标准: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有无接受实质性的检查及治疗,并结合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案情综合认定。

费用认定:挂床期间的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不予支持。

3.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器械费用。

主张以上费用的,应提供医嘱及购药清单等证据证明该药品、器械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

4.出院后的门诊费及药品、器械费用。

主张以上费用的,应提供医嘱、门诊病历、购药清单等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

5.部分医药费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再次主张赔偿的,不予支持。

二、误工费

1.误工期

首先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

因医疗机构的意见不清晰、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当事人争议较大的,可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以下简称“《三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误工期,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2.误工费标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参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

3.受害人的日均工资按照每年365日计算。

4.退休后、准成年人的特殊误工情形

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农村居民比照企业一般工人职工认定),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生产工作且实际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但有充分证据证明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实际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减少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损失。

三、护理费

1.护理期

可参照《三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2.护理费标准

当事人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的,护理费参照120元/天的标准计算。

3.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的赔偿系数一般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可以根据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4.需常年护理的特殊规定

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七级以上,含七级)需要常年护理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护理费。

四、营养费

1.营养期可参照《三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2.营养费标准

参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时以普通交通工具为主。以飞机、火车软卧、动车或高铁一等座以上(含一等座)、网约专车等方式通勤的,由赔偿权利人说明必要性、合理性。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住宿费及伙食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2.赔偿权利人赴外地治疗的必要性及治疗期间承担举证责任。赴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及伙食补助标准。

七、残疾赔偿金

1.存在多次伤残鉴定时,以被采信的鉴定意见做出之日为定残日。

2.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3.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残疾赔偿金标准依受害人户籍不同而做区分: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户籍为居民户籍或未标注户籍性质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之和计算。

4.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特殊情形——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

受害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已纳入当地城镇行政规划但还未具体实施的。

5.认定农村居民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特殊情形——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但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

受害人可以提供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暂住证等身份证件;

受害人可以提供房屋租赁、买卖合同或房产证等证据,且有当地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已经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

受害人在城镇学校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学籍证明;

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6.伤残等级对应伤残赔偿系数的认定

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受害人构成多出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为基础,按以下方法增加赔偿系数:二级伤残增加10%,三级伤残增加9%,依此类推,十级伤残增加2%。但增加赔偿系数的总和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例如,受害人在某次侵权损害案件中,经鉴定共有三处残疾,分别是一处八级、二处九级,则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八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30%+九级伤残对应的增加系数3%*2=36%

八、死亡赔偿金

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认定规则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计算。

2.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3.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受害人户籍为居民户籍或未标注户籍性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确定,可参照山西省人社厅引发的《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计算。

十一、丧葬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2.受害人未够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4.未够成伤残但符合“十二、2”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依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附则

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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