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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导致技术合同无效?

 朝九晚九 2023-05-17 发布于新加坡

【法律条文】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1.  关于“非法垄断技术”的情形,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 下列情形,属于《民法典》第850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  关于“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情形,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3.  属于上述定义的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理解与适用】

1.  无效的技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技术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技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3. 《民法典》在本条中删除《合同法》第329条中“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是因为“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界定在实务中会发生重叠,无法明确区分彼此。

【实务问题】

1.  在实务中,在签订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或者交易地位占据优势的一方可能会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当事人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等。这种情形往往构成“非法垄断技术”的情形。

在吴某与北京思路高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2007)高民终字第592号案件】中,甲与乙就某系列靶浓度输注麻醉泵的开发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负责提供产品生产、改进、提高所需的核心技术,提供产品市场推广和售后服务的技术支持。但双方还约定,甲不得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具有靶浓度输注功能的单片机芯片,否则视为违约,须支付乙方损失的双倍给乙。后来甲乙双方就涉案协议发生技术合同纠纷,涉案协议中禁止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具有靶浓度输注功能的单片机芯片的约定是否有效成为诉争焦点之一。对此,法院认为,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属于非法垄断技术的情形,非法垄断技术的技术合同无效。

因此,建议在实务中关注对方是否在技术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和交易优势地位而形成“非法垄断技术”的条款,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2.  在建科公司诉舒开泰技术合同纠纷案【(2017)津民终396号】中,甲、乙双方就某项钢筋矫切机技术签订了一份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拥有的矫切机项目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给甲。后双方发生技术合同纠纷,法院查明,原审被告乙曾参加过第三人丙的相关技术研发工作,涉案技术秘密来源于其在丙方工作期间的研发工作,利用的是丙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相关说明书,并领取了丙方发放的报酬。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乙向甲转让的技术秘密侵犯了丙的技术成果,故而,甲、乙双方的签订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建议接收技术的一方当事人在技术合同中约定提供技术的一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不侵害他人的技术成果,若因侵害其他人的技术成果而致使技术合同无效,应当赔偿给接收技术的一方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对于提供技术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提供技术之前,可先进行是否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调查,例如自由实施调查(F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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