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多卖: 不动产: ①登记→②占有→③付款→④成立 普通动产:①交付→②付款→③成立 特殊动产:①交付→②登记→③成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挖掘机(履带=普通,轮式=特殊) 房屋:没有规定。 一房多租:①占有→②登记→③成立 物权担保: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⑴先抵后质: a己登记抵押权>质权 b未登记抵押权<质权 ⑵先质后抵:质权>抵押权(不问登记与否) 留置后再质权/抵押权(①留置权人:<质权/抵押权;②非留置权人:<留置权 抵押权(其他担保,参照) ①不动产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先后/同一天仍先后)>未登记=普通债权 ②动 产抵押(登记是优先要件):登记(先后)→未登记(要比例) ③超级动产抵押权(购买或融资的动产/价款/10日内设立保留所有权一):>质权>优先其他抵押权。但<留置权、 多个担保: ⑴共同保证:有约定按约定 a按份:担保人各自承担自己的保证份额(不能相互追偿) b连带:担保人每人均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则上平均承担,可以相互追偿) ⑵共同抵押:有约定按约定 a按份:抵押人各自承担债权份额的担保责任(不能相互追偿)。 b连带:先以债务人的抵押物清偿,再以第三人任一抵押物清偿(原则上平均承担,可以相互追偿) ⑶混合担保:有约定按约定 a先以债务人物保清偿(若放弃,其他抵押人在该份额内免责)再,以第三人的物保或人保(不分先后)清偿。 b物保与人保不能相互追偿;但有共同保证/抵押的除外。 法定抵充 ⑴抵充顺位: a先看约定/指定; b再看法定抵充。 ⑵法定抵充的构成: ①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 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③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⑶法定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①到期: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②缺担保: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③重负担: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究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④先后: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⑤比例: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4)单笔的法定抵销顺位:《民法典》第561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 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 费用; ②利息; ③主债务。 保留所有权买卖 ⑴一般规定: ①只能适用于动产; 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以最后一笔款项付清为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的买卖; ④若为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同时适用保留所有权买卖和分期付款买卖点规则。 ⑵出卖人行使取回权 ①条件: a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不需达到一定比例,否则=25%以下未付款≠分期付款=20%以上未付款); b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c买受人将标的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d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以其保留的所有权为依据,无需解除合同即可行使。 ②限制: a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25%未付款); b第三人依法取得善意标的物。 ③再卖: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再卖,所得价金冲抵未获清偿债权; ④冲抵顺序: a取回与报关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原买受人未清偿的价金; b如有剩余,返还原买受人; 如果不足,可继续请求原买受人清偿。 ⑶买受人行使回赎权的条件: a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从约定→出卖人指定期间); b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取回的事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⑴条件 ①分期付款: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支付 ②未付款20%以上; ③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 ⑵处理方式: a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b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 注:二者任选其一,是形成权,不得变更。 ⑶法律依据 第634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至少3次】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20%≠保留所有权取回权=25%以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626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510条、第511条第2项和第5项的规定。 第510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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