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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1

 法界之眼 2023-05-18 发布于江西

多重多卖:

不动产:  ①登记→②占有→③付款→④成立

普通动产:①交付→②付款→③成立

特殊动产:①交付→②登记→③成立(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挖掘机(履带=普通,轮式=特殊)

房屋:没有规定。

一房多租:①占有→②登记→③成立

物权担保: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⑴先抵后质:

a己登记抵押权>质权

b未登记抵押权<质权

⑵先质后抵:质权>抵押权(不问登记与否)

留置后再质权/抵押权(①留置权人:<质权/抵押权;②非留置权人:<留置权

抵押权(其他担保,参照)

①不动产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先后/同一天仍先后)>未登记=普通债权

②动  产抵押(登记是优先要件):登记(先后)→未登记(要比例)

③超级动产抵押权(购买或融资的动产/价款/10日内设立保留所有权一):>质权>优先其他抵押权。但<留置权、

多个担保:

⑴共同保证:有约定按约定

a按份:担保人各自承担自己的保证份额(不能相互追偿)

b连带:担保人每人均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则上平均承担,可以相互追偿)

⑵共同抵押:有约定按约定

a按份:抵押人各自承担债权份额的担保责任(不能相互追偿)。

b连带:先以债务人的抵押物清偿,再以第三人任一抵押物清偿(原则上平均承担,可以相互追偿)

⑶混合担保:有约定按约定

a先以债务人物保清偿(若放弃,其他抵押人在该份额内免责)再,以第三人的物保或人保(不分先后)清偿。

b物保与人保不能相互追偿;但有共同保证/抵押的除外。

法定抵充

⑴抵充顺位

a先看约定/指定;

b再看法定抵充。

⑵法定抵充的构成:

①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

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③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⑶法定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到期: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②缺担保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③重负担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究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④先后: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⑤比例: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4)单笔的法定抵销顺位:《民法典》第561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 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①实现债权的有关 费用;

②利息;

③主债务。

保留所有权买卖

⑴一般规定:

①只能适用于动产;

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以最后一笔款项付清为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的买卖;

④若为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同时适用保留所有权买卖和分期付款买卖点规则。

⑵出卖人行使取回权

①条件:

a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不需达到一定比例,否则=25%以下未付款≠分期付款=20%以上未付款);

b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c买受人将标的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d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以其保留的所有权为依据,无需解除合同即可行使。

②限制:

a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25%未付款);

b第三人依法取得善意标的物。

③再卖: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再卖,所得价金冲抵未获清偿债权;

④冲抵顺序:

a取回与报关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原买受人未清偿的价金;

b如有剩余,返还原买受人;

  如果不足,可继续请求原买受人清偿。

⑶买受人行使回赎权的条件:

a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从约定→出卖人指定期间);

b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取回的事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⑴条件

①分期付款: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支付

②未付款20%以上;

③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

⑵处理方式:

a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b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权】

注:二者任选其一,是形成权,不得变更。

⑶法律依据

634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至少3次】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20%≠保留所有权取回权=25%以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26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510条、第511条第2项和第5项的规定。

510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11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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