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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务:当事人放弃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米走6696 2023-05-19 发布于甘肃
昨天针对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笑果文化罚款1335万元一案提出了一些问题,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一点就是笑果文化放弃了听证权利,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听证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这个问题。
一、听证与陈述、申辩在放弃权利方面的不同规定
听证与陈述、申辩在于放弃权利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同。
(一)陈述、申辩在放弃权利方面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可以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明确放弃自己的权利后,可以在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听证在放弃权利方面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处罚法》只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当事人放弃听证权没有规定,更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放弃权利时,行政机关能否在听证的法定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图片二、当事人放弃听证权之后,行政机关能否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决定?

针对当事人放弃听证权,行政机关能否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一)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之后,当事人失去听证权
袁雪石编写的《行政处罚法释义》这本书中的内容:“对于未到五日、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的,如何处理?鉴于当事人的听证权为重大程序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预定格式文书上签字确认。对于明确放弃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进人法制审核或者集体讨论等程序,不必等到五日期满。有判决指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了行政相对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前,无论该处罚是否属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的事项,行政主体都应在期满后作出处罚决定;在期满前作出的,应予撤销。”袁老师认为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可能会被法院认为违反法定程序。
2021年7月15日《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一些地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也进行了修改,有些地区明确了当事人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将失去申请听证的权利,例如:1、《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但可以进行陈述、申辩。2、《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在上海市和湖北省这两个地区,当事人明确放弃了听证权利,当事人失去了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之后,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可以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申请听证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允许。<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广东省和重庆市的规定,在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后,行政机关在听证期限届满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并且处于听证期限届满前,还是可以申请听证的。
(三)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之后,行政机关还是需要等听证申请期限届满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5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北京地区仅是规定当事人在5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行政机关在听证期限届满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效果文化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四)我对于“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之后,行政机关是否需要等听证期限届满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个问题的理解
听证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但是申请听证的期限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在能听证申请期限届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剥夺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涉及需要听证的案件,往往是对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当事人需要一定的时间咨询专业人士,从而决定是否需要申请听证?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考虑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不平等的地位,在现实中行政机关有时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时候会威逼利诱当事人放弃听证权。类似的情况,还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上诉权等,有的时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会让当事人签订放弃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承诺书,甚至法院做作出一审裁判文书的时候,都会要求当事人制作是否上诉的笔录,不能因为当事人在收到法律文书时,主动放弃这些权利,就认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上诉。这也是为什么法院会认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后,行政机关在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乔鹏云当日放弃听证,但依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在听证告知的三日届满才能作出行政处罚,而被上诉人未满足三日期限即作出行政处罚,也属于程序违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3行终34号行 政判决书)
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本案中,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对杨建立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后,虽杨建立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但杨建立仍享有在三日内提出听证的权利。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当日即对杨建立作出并送达了辽公交决字(2019)第211496-220212733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属程序轻微违法,但对杨建立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其程序违法尚不足以撤销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行终137号行政判决书)

综上所述,除了一些个别案件,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权,希望行政机关尽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在其它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必要主动放弃听证权,无非是超过5个工作日后,视为放弃听证权。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时,签署了放弃听证权的承诺,我认为行政机也需要等听证申请期限届满,以防止当事人反悔,重新申请听证。不管是行政处罚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原告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在解读法律的时候应向有利于当事人或者原告的角度进行解读。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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