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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最新

 szm12315 2019-08-03

1、线索与立案

案件来源:依职权监督检查、抽验发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媒体披露等。

立案期限15+15工作日,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案件调查与证据

证据规则

1)首先告知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2)尚无法定证据规则,但可参考:最佳证据判定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补强规则等。

收集、调取证据的主要方式现场检查或勘验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抽样取证:为降低执法风险,建议在实践中,对于采取查封、扣押的,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履行查封扣押手续;需要抽样检验的,尽量按照抽样的规定办理

委托鉴定:被假冒产品生产企业对被假冒产品的辨别可以理解为“鉴定”。但应注意:

1)鉴定结果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还可能需要对其进行检证

2)鉴定结果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先行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宜进行异地保存。

查封扣押:从开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时起当事人就不能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1)补办查封扣押的审批手续:建议在查封扣押决定书上体现查封扣押的具体时间点,落款日期精确到小时,以便体现出是否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2)现金可以扣押吗?可以扣押涉案的“财物”,但不能是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3)当事人不在场怎么办?必须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盖章

4)期间计算:办案人员应当在协助调查十五日内回函。

3. 案件审核

期限:十个工作日内。

审核机构与办案机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两个机构进行协商处理,办案机构可能根据审核机构的意见重新提出处理意见,这就可能进行两次或多次审核。

4. 告知(听证告知)

告知陈述申辩权

《程序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照《处罚法》有关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执行。涉及听证的具体程序操作,应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总局3号令)

告知听证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两项权利: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复核材料:当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中存在需要复核的理由、事实或者证据时,行政机关应通过谈话,向有关机关调查等方式进行复核,且将复核结论告知被处罚人并说明理由,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载明复核的情况,否则,行政机关将构成程序违法,在行政诉讼中将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

5. 审查决定(集体讨论决定)

审查决定: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6. 执行与结案

办案期限

1)自立案之日,90+30+N日

2)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3)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审批表》。

立案归档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定另行制定,不适用《两项规定》。

来源:永杰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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