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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中的“告知”和“通知”

 冠希2012 2012-04-30
行政处罚办案程序中的“告知”和“通知” 2011-7-14 01:22阅读(204)

     彰显程序正义的重要一环,就是告知、通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来说,没有依法告知、通知当事人的权利,将导致行政处罚无效;对执法机关来说,没有告知、通知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会造成不必要的执法障碍;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来说,没有依法告知、通知应当依法知晓的信息,工商机关将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告知事小,违法事大,万万不可出心大意。

 

一、不予立案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二、回避权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如实提供证据义务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四、强制措施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五、协助扣押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强制措施救济权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解除强制措施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八、领取财物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

 

九、作出处罚前的陈诉、申辩、听证权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十、听证中的权利、义务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十一、第三人听证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八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十二、听证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十三、中止听证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十四、恢复听证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三十八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五、案件处理结果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十六、处罚履行方式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十七、不服处罚救济权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十八、处罚执行中的告知: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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