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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商报《浅谈吊销未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四次公告》的几点疑问

 调味盐 2011-10-11
对工商报《浅谈吊销未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四次公告》的几点疑问
本帖最后由 经沧海 于 2011-9-27 22:13 编辑

工商2011921日期A3版文章:浅谈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四次公告。


一 首次责令限期参加年检,“因可能存在名存实亡、查无下落的企业,有必要在直接发放或挂号邮寄通知的同时,一并以公告方式发布通知”(后三次分别是公告催检、公告处罚告知和公告吊销)。

第一次责令限期参加年检,《办法》并未要求采取公告的方式,只是规定“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为什么《办法》对第一次责令限期年检未用公告、而在此后的催检用了“公告”? 能如此“创新性”的执法吗?而且,按作者的阐述首次责令限期参检“一并采取公告方式通知”会带来混乱。公告本身也是一种送达方式,其具体要求(方式、视为送达的日期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应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或参考〈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这要看责令限期年检的性质(见附3)。无论如何,没有直接或邮寄送达与公告一并进行的规定,而且这样做,会导致视为送达的日期和限期截止日(即逾期起始日)或当事人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限带来混乱。因为不同的送达方式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且采取直接或邮寄送达的各企业签收日期也肯定不完全一致,而公告日期是统一的。


二 “对于查无下落的企业可以委托工商所或其他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并提供登记住所无法找到该企业的证明”。

责令限期年检一般都是辖区工商所开展,对查无下落的企业让工商所证明,即使不是工商所开展,也不还是自己证明自己吗?有证据力或必要性吗?


三 “企业查无下落且在第一次公告时收集了相关材料可以证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包括决定书),并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说明相应的情况”。

公告催检是〈办法〉规定的,当无异议。处罚听证告知和吊销文书的送达,本来〈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毋须多说,但作者认为可以直接公告送达,虽然也是有条件的,其实这样并不妥当。按作者的逻辑,如果处罚告知时直接、委托代为送达或邮寄方式均无法送达而最后公告送达了,则处罚决定书就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了,只是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说明相应的情况”。这是违背程序的,人家叫起真来不好办,起码邮寄送达要走,前面两种送达方式内部可以完善。

  

附1:浅谈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四次公告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工商机关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一般需要进行4次公告。   第一次公告,责令企业限期参加年检。对于未年检企业,工商机关需要通过直接发放或挂号邮寄等方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因可能存在名存实亡、查无下落的企业,有必要在直接发放或挂号邮寄通知的同时,一并以公告方式发布通知。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是说理式的,包括年检的法定要求、法定依据、期限、法律后果等事项。工商机关要注意保存直接发放、挂号邮寄通知的签名和回执作为回证。对于查无下落的企业可以委托工商所或其他基层组织进行调查,并提供登记住所无法找到该企业的证明,以便保证后续公告的法律效力。  第一次公告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的企业,工商机关应对其发布第二次公告。这是法定程序,且必须采取公告方式。公告的内容包括年检的法定要求、第一次通知或者公告的基本情况、公告后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法律后果等事项。法律后果必须注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次,公告送达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两次公告后依然未接受年检的企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经过调查、核审,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方式应当是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企业查无下落且在第一次公告时收集了相关材料可以证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说明相应的情况。应在公告中明确指出:“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第四次,公告送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15日后,根据陈述、申辩、听证的情况,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送达应当选择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4种方式之一。企业查无下落且在第一次公告时收集了相关材料可以证明无法采取前3种送达方式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说明相应的情况。应在公告中明确指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4次公告,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省一级以上报纸或者工商机关公告栏公告具有法律效力,仅在地市级报纸、网站公告并无法律效力。在工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需要拍照留存,相关材料全部归入案卷,作长期保管。  □安徽省黄山市工商局 王雨沐

附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六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工商出版社)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命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可在多种情况下使用,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做出,也可以单独做出。表现形式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登记、限期改正、限期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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