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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renshengbuyi 2011-09-24

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评价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等内容。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文书种类、文书制作规范、文书基本要素等设定相应分值,对缺少文书种类、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制作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89(含60分)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章 基础标准

一、案件主体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二、事实与证据

1.基本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认定清楚。

2.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基本充分,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处罚程序

1.行政处罚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颠倒、遗漏。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听取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

3.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

四、适用依据

  1.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2.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处罚无明显失当。   

第三章 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通用要求

(一)文书完整齐全

缺少必备法律文书的,每缺一件扣减5分。

(二)文书制作规范

1.文书内容应当完备,缺少必备内容的,每缺一项扣减1分。

2.用语规范、准确、前后一致。用语不规范、有错字多字、前后不一致、意思表述不清或文字被随意改变的,每发现一处,扣减1分。

二、具体要求

(一)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共100分)

1.立(受)案阶段(共5分)

(1)立(受)案文书(共3分)

①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情。(0.5分)

②载明案件来源及相关材料,包括举报、交办或移送等内容。(0.5分)

③载明立(受)案理由及依据。(0.5分)

④载明承办人意见,并注明依法处理的建议。(0.5分)

⑤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0.5分)

⑥在规定时间内立案。(0.5分)

(2)案件移送文书(共2分)

①案件移送审批表需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意见等内容。(1分)

②案件移送通知书需载明案件名称、移送的理由和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1分)

2.调查(检查)取证阶段(共31分)

(1)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共6分)

①载明案由、检查 (勘验)机关名称、检查 (勘验)人、记录人的姓名、被检查 (勘验)人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 (勘验)的起止时间、场所。(1分)

②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记录准确、客观、全面;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检查 (勘验)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被检查 (勘验)人未确认的,检查 (勘验)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1分)

③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④检查 (勘验)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⑤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注明时间、地点、过程、摄(录)制人姓名和身份等。(2分)

(2)调查(询问)笔录(共9分)

①载明案由、调查(询问)机关名称、调查(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询问)地点、起止时间。(1分)

②有调查(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记载。(1分)

③调查(询问)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被调查(询问)人未确认的,调查(询问)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1分)

④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⑤两名调查(询问)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⑥调查(询问)的内容应与行政违法案件具有关联性。(1分)

⑦一份询问(调查)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调查)人。(2分)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共7分)

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应载明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和理由、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调查人员的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等内容。(1分)

②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据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登记保存期间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等)。(2分)

③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1分)

④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由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收。(2分)

⑤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1分)

(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共9分)

  ①载明案由、时间、场所。(1分)

②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分)

③载明被检人或被检物的基本情况。(1分)

④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结果明确。(1分)

⑤载明被检人对结果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检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⑥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⑦需要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抽样清单等文书需载明抽样物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数量、规格、抽样方式等内容,并经被抽样人签名确认;被抽样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⑧委托实施的,应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1分)

  ⑨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内容应与行政违法案件直接相关。(1分)

  3.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阶段(共47分)

  (1)案件处理内部审批文书(共5分)

  ①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②载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基本完备及处罚依据。(1分)

  ③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并注明日期。(1分)

  ④对重大或者复杂的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需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⑤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签字并注明日期。(1分)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含听证告知)文书(共10分)

  ①明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分)

  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应明确具体。(3分)

  ③送达回证应有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收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拒收事由。(3分)

  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2分)

  (3)听证通知书(共4分)

   ①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场所。(1分)

  ②载明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1分)

  ③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1分)

  ④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1分)

  (4)听证笔录(共5分)

  ①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案由、起止时间、场所。(1分)

  ②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③载明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并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调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当事人、第三人提出证据及申辩、质证,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要求及异议进行处理,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等进程情况。(2分)

  ④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1分)

(5)听证报告(共4分)。

①载明案由(1分)。

②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③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和依据(1分)。

④载明听证结论(1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9分)

  ①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1分)

②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1分)

  ③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列举证据时要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3分)

  ④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2分)

  ⑤载明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数额并说明裁量的理由。(3分)

  ⑥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分)

  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施罚款的,应告知缴款的期限、银行的名称及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2分)

  ⑧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3分)

⑨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2分)

4.送达执行阶段(共12分)

  (1)送达回证(共5分)

  ①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文号。(0.5分)

  ②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0.5分)

  ③载明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0.5分)

  ④载明送达机关和送达人,并有签名或盖章。(0.5分)

  ⑤直接送达应由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事由,签名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1分)

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的,应有相关材料记载。(1分)

  ⑦在法定时间内送达。(1分)

(2)罚没款(物)票据(共2分)

  ①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代缴的除外。(0.5分)

  ②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0.5分)

  ③票据填写规范、准确。(0.5分)

  ④告知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0.5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2分)

载明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及依据,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等,并附相关材料。

  (4)结案报告(共3分)

  ①载明案由和结案理由。(1分)

  ②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0.5分)

  ③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④载明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⑤载明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5. 案卷归档(共5分)

   (1)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并制作案卷: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0.5分)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0.5分)

(3)使用档案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卷皮,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0.5分)

   (4)案卷应当制作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0.5分)

(5)案件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0.5分)

  ①案卷封面;

  ②卷内目录;

  ③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立案审批表;

  ⑤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鉴定意见等;

  ⑥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⑧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⑩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11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12备考表。 

(6)同一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正本在前,副本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0.5分)

   (7)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案卷号。(0.5分)

(8)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0.5分)

(9)案卷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0.5分)

(10)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0.5分)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共100分)

  1.处罚决定书要有固定格式,编有号码。(5分)

  2.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5分)

  3.载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内容。(15分)

  4.载明当事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10分)

  5.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金额及法律依据。(20分)

  6.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15分)

  7. 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15分)

  8.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号码。(5分)

  9.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5分)

  10.当场执行处罚的应当备注并附罚款票据复印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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