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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闲情逸致-123 2011-10-09

 

XX省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1、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2、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3、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4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5 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违反禁渔期非法捕捞案”、“违法炸鱼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6、执法文书案号的编注应当一案一号。

当场处罚文书“案号”为“鲁+行政区划简称+渔+执法类别+简罚+年份+序号”。如潍坊寿光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制作的文书,“案号”可编写为鲁寿渔(渔政)简罚〔20071号,其中的编号在印制时应印流水号。其执法类别分别为:渔政、渔监、船检。渔业电讯、水生野生动物、水产品质量、苗种管理、防疫检疫等处罚的执法机关,统一填写为渔政;渔业环境报环境案件的执法机构,分别按照处罚机关填写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以主管机关名义执法的,亦分别填渔政、渔监、船检,但应加盖主管机关的印章。

7、一般行政处罚文书“案号”统一为“鲁+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执法类别+罚+文书种类简称+年份+序号”,如鲁寿渔(渔政)罚告〔20071号。

8 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1)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2)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3)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4)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9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笔录类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10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11、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12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13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二、  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1渔业案件举报登记表。是渔业行政机关在收到举报人来电、来信或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用以记录相关情况的内部法律文书。渔业案件举报登记是在渔业行政机关收到举报电话、信件或来人投诉时使用。它是立案的基础性资料。

“文书编号”由渔业行政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举报方式”要求写明举报人进行举报的具体方式,一般来说,举报有来信、来电和来人这三种举报方式。

“举报内容”要求写明被举报人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等有关内容。

“承办人拟办意见”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写明需要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写明需要与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协调;三是建议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四是建议办理立案手续。

“部门负责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写明是否采纳承办人的意见。

2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

“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并应与现场笔录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4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6、抽样取证凭证。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抽取涉嫌违法物品样品保存作证据或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而制作的文书。

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抽样送检的样品应当在现场封样,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7产品确认通知书。是指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从非生产单位取得样品,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单位发出的文书。

 向有关单位发送产品确认通知书时应当注明所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或照片,写明要求有关单位确认的期限。

 抽样取证凭证、产品确认通知书中各栏目信息,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填写,其中“许可号”栏,应当按照物品(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明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登记证号等填写。

 8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指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处罚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

处罚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

9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指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理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登记保存作出的时间及具体处理决定。

处罚机关可视具体处理情况制作物品清单。

10查封(扣押)通知书。是指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涉嫌违法的物品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查封扣押事由及法律依据、查封扣押物品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查封(扣押)时,应当在相关物品、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查封(扣押)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11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是指经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查封(扣押)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处罚机关在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时,视情况制作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要与查封(扣押)时的物品核对无误。对查封(扣押)物品部分解除时,清单应当写清解除查封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

12案件处理意见书。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执法机构意见”、“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名或同时加盖审核机构印章。

“处罚机关审批意见”栏,由渔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

 13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

1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处罚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

 15、陈述申辩笔录。是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用来记录当事人对案件有关情况所做的陈述、申辩的法律文书。陈述申辩笔录既可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时使用;也可以在渔业行政处罚意见告知后,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时使用。

“陈述、申辩内容”以记载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为主。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16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17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18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栏应当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由听证人员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提交报告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

19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渔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

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20、渔业资源损失赔偿决定书。是违法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渔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责令违法者进行赔偿的文书。

此文书在使用时应注意其赔偿应当有根据,且赔偿的数额应与规定的标准相当。

21送达回证。是指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单位”指处罚机关;“送达人”指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处罚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

22、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记载。

处理记录应当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23罚款催缴通知书。是渔业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时,催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不按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渔业行政机关应当催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以保证案件及时结案。

24、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被处罚一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时,渔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制作的文书。

此文书为参考文书,应以法院提供的格式文本为准。

25案件移送函。是指渔业行政机关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或地域管辖范围,依法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渔业行政机关发现已经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被移送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将此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向移送的行政机关反馈。

26、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

27、案卷封面。封面表格各栏内容由案卷管理人员订卷时填写。

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违反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8、卷内目录。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

应当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29、备考表。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30、渔业水上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该文书是专用于渔业水上执法的,其特点是一案一册。这是根据水上执法的实际,为了减少执法成本而制定的,目的是既要程序合法,又要简便易行。该文书吸收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特点,把一般程序中内部程序的立案、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等列在一起,减少了当事人及案由、简要案情等内容的重复填写,处罚决定书吸收了简易程序的优点,实行划勾的办法、简便易行。《山东省渔业水上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的编号应为:鲁+(地方简称)++(执法类别)+水上罚+[年号]+(编号)+号。如鲁烟渔(渔政)水上罚[2007]5号。编号应当印刷流水号。

三、文书归档及管理

1文书的印制统一用A4纸,一式多联的文书应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封面用牛皮纸。文书基本文本中的说明行文字在印制时应删除。

2、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3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4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案卷封面;

()卷内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立案审批表;

()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鉴定意见等;

()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一)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十二)备考表。

5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6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7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8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9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10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11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12、案卷的保存期限一般案件为5年,重大案件保存期限为10年,特别重大案件保存期为30年。

本规范自2007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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