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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体裁

 求是1025 2023-05-20 发布于山东

在历史上,对文学体裁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同的说法。在中国,最早的分类法是二分法,也就是按有韵无韵的标准,把文学体裁分为诗歌与散文两大类。在西方,从亚里士多德到别林斯基都采取的是三分法,即依据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把文学体裁分为叙事文学、抒情文学、戏剧文学三大类。亚里士多德指出,文学有三种模仿现实的方式,一是“可以像荷马那样”叙述,指的就是叙事文学(史诗);二是“用自己的口吻来叙述”,指的就是抒情文学;三是“使摹仿者用动作来模仿”,指的就是戏剧文学。

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

贺拉斯也沿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分类法。到了别林斯基,他明确地将文学体裁分为叙事文学(史诗)、抒情文学与戏剧文学三大类,并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研究。还有一种四分法也是比较常见的文学体裁分类法,就是根据文学作品在形象塑造、结构形式、语言运用与表达方式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将文学体裁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四大类。

V.G.别林斯基V.G.别林斯基

对文学体裁的不同分类,不论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四分法,都不是绝对的。某种文学体裁的形成与发展都有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吸收其他文学体裁的某些因素,会形成不同体裁在一些方面出现交叉重叠的情况。同时,文学体裁也要适应文学创作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与发展,而形成某些符合时代要求与文学新变的因素,出现一些新的文学体裁。如果固守某种文学体裁的分类方法,显然不符合文学创作及其发展的实际。

贺拉斯贺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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