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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实务】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3-05-23 发布于陕西
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到底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般来讲,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这一点是没有问题。
但问题就在于《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承包人。而我们都知道,工程价款是由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的,而企业管理费为间接费,难以从工程造价中剥离、扣减。企业管理费是指承包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企业管理费是按照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所确定的企业管理费率计取,主管部门在确定费率时主要考虑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工程类别。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此种原因,才会导致在合同无效时,管理费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的出现。
而在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从这个意义上讲,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当然,以上只是观点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至少还存在两种观点,一致认为,无论合同无效与否,工程价款都是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的,应当予以支付。还有一种观认为,合同无效,只支付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成本费,其余的费用按过错程度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分担。这里的问题在于,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下,工程价款到底界定为神性质?是损失吗?法律规定是折价补偿,折价是否可以就是通过过错认定分担责任?
但在笔者看来,对于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中,还是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关键的还在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是否实际上履行了管理职责,这当然应当由主张管理费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实际履行管理职责,那么管理费作为非法收益,就不应当支持。所以,一个需要工程质量合格,一个需要实际履行管理职责。接下来才有管理费如何计取的问题。
例如(2017)最高法民再247号民事判决就认为:工程款由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税金、规费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规必须缴纳的费用。企业管理费为间接费,难以从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中剥离、扣减。但是,案涉工程项目由无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司某组织施工,不能按照有资质企业组织施工标准计取企业管理费,原审法院将依据定额确定的企业管理费计入应付工程款不当,企业管理费应予酌减。本院在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对达连河商业区工程款企业管理费扣减30%。另,工程款利润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情况下的履行利益,案涉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司某主张该部分工程款无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能否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的问题,并没有确切的答案。这个问题至少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承包人能否请求实际施工人管理费?第二,承包人能否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这应该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但即便如此,这两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这里存在一个利益立场的问题,而对于审判的法官来讲,他们会存在利益衡量的问题,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会是利益博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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