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协议无效,约定的管理费120万元、项目费150万元能否收取? 法院认定事实: 1.盛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八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2.八冶西宁分公司(甲方)与李乾初签订一份《协议》,加盖八冶西宁分公司公章。约定:乙方对该项目的管理、施工严格执行甲方与盛源公司所签合同的全部内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合同以外的损失,甲方有权视损失程度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以内的损失或奖励全部由乙方承担和受取;管理费120万元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分批计提;150万元项目费;首批款75万元在第一次质量保证金时扣除,第二批款75万元在第二次质量保证金退还时扣除 八冶西宁分公司上诉主张: 一审判决未予扣除八冶西宁分公司的管理费120万元、项目费150万元、发票税金2011393.88元以及已被执行的案涉工程材料款错误。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管理费、项目费、材料发票税金。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上诉认为欠付工程款中应扣除管理费、项目费及材料发票税金。本院认为,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乾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 · 2020-12-23 裁判要旨: 承包人作为专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对合同的无效存在明显过错;因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失去依据,若承包人还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其主张管理费与项目费缺乏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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