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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51家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移送公安,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律师 2023-05-23 发布于广东

徐州51家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移送公安,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徐州#

2023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徐州市共计有51家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增值税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1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从10多万元至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徐州苏某轴承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6份,金额1025.78万元,税额172.7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部分企业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沛县喜某建材经营部,在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45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9.36万元,税额1.99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金额247.57万元,税额2.4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分别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因此,虚开的税额、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都达到追诉标准的,数罪并罚。

对于虚开税额、金额虽然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40号)

1.3.简要案情:赵某某通过他人从徐州A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300007.2元,税额合计188889.9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Z35号)

2.3.简要案情: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胡某某从他人处接受徐州B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C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 价税合计人民币1759260.5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84678.8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睢检诉刑不诉〔2019〕53号)

3.3.简要案情:陈某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实际经营的A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税额累计418649.7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二、虚开发票罪案件

4.1.案例四:赵某甲虚开发票案

4.2.案号: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丰检诉刑不诉〔2018〕42号)

4.3.简要案情:赵某甲在担任徐州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他人向徐某某购买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票面金额累计235万余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州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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