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人民司法》杂志2023年5月第14期(注释从略)。 【内容提要】 关键词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司法实务界持不同意见,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其予以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下,有必要综合考量隐性使用行为对关键词广告服务提供者利益、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关键词使用者的利益、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看其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关键词隐性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对于未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行为,第二条原则性条款的适用应当审慎,从而为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和网络行业商业模式创新留下空间。 ![]() 引言 一、关键词广告服务提供者通过隐性使用而实现的利益 二、隐性使用对于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的可能损害 三、关键词隐性使用者的自由竞争利益 四、消费者获取信息精准性与多样性的博弈 五、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增进 六、结论 来源:人民司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