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代理人现就本案法律和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 一、关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陈述的要求优先受偿的问题。 抵押权预告登记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为保障将来实现抵押权的请求权。该抵押预告登记是一种临时性预告登记行为,所登记的并非现实的抵押权,而是将来发生抵押权变动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具有物权效力,所以抵押预告登记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未在参与分配截至之日期前向本院递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故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本案的分配。”。 三、本案的预告登记已失效,涉案房产抵押权尚未依法登记而设立,未发生抵押权设立或变动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可见,本案被告未在案涉房屋可以登记起三个月内办理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失效。被告不应享有抵押权。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特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根据文义可知,该条司法解释中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处分行为的,系不动产买卖关系中已对不动产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而非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被告建行作为预告抵押登记权利人,在未对涉案房产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仅以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为由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孙曰磊 2023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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